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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2163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2-08 |
发文机关: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2-08 |
2023年,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和分类监管为补充,准确把握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新要求,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等民生领域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强化监管能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推动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监管单位和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继续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探索实施餐饮单位分级动态管理和“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健全食安委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完善区、乡、村三级监管体系。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1.突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
日常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树立底线思维,突出重点产品、重点问题、重点环节。
(1)重点产品。肉制品、酒类、食醋、食用植物油、糕点等食品。
(2)重点问题。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塑化剂、生物毒素、污染物质、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掺杂掺假、食品检验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3)重点环节。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销售等环节。
2.严格落实监督检查。
(1)企业自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2023年12月底完成。
(2)监督检查。按照每家企业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填写《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准确评价检查结果。
(3)落实整改。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并督促落实,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及时依法严查重处。
(4)消除隐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其提高认识、重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并计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二)食品流通环节
1.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认真落实“总仓”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作用,按照“三专”“三证”“四不得”要求,督促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时开展涉疫食品排查管控工作,及时下架停售、封存涉疫食品,切实防范疫情输入风险。
2.继续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按照《长治市潞城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方案(2020-2022)》、《山西省保健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文件要求,以进口冷链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大型商场超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为重点场所;以旅游景区、商业区、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为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大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标签标识管理。
3.推动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以深化“食品安全自查”为抓手,重点督促连锁企业总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大型食品批发企业等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母婴店、商超等特殊食品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依法落实专区专柜销售、消费提示,核对产品标签及说明书、进货查验及记录等主体责任,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食品销售者积极利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平台”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继续推动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
4.持续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工作。
至 2023年底,全面实现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积极利用“食品经营监督检查平台”开展智慧化、信息化分级,并探索研究监管效能指标。
5.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
督促农批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入场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管理,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以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的农批市场改造升级为重要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引导辖区内交易量较大和辐射范围较广的农批市场率先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
6.加强食盐销售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加强食盐销售质量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依法从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正规企业购进食盐,加强食盐产品标签标识、碘含量等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
7.继续配合做好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
按照《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水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食用水产品的原料控制和管理。
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着力解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指导企业开展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和“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一)检查内容
检查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执行情况: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设备按期检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监督检查任务重点和范围
根据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2023年检查重点为涉及民生、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和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结合我区特种设备使用实际情况参照以下因素确定被检查单位:
1.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2.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易燃易爆介质的承压类特种设备;
3.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4.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5.全部特种设备报停的使用单位可于当年暂停全面安全检查,只做安全巡查,并于次年移除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目录;
6.设备未报停,实际停用一年以上的,设备无重新启用可能的使用单位可移出重点监管单位目录,暂停全面安全检查,只做安全巡查。
(三)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1)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各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全年日常监督检查数量除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外,不少于20%。
(2)特监股负责开展重点监督企业的检查工作,对辖区内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参照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监管频次执行,全年最少1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见附件)
2.专项监督检查
(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2)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3)接到举报投诉,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三、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防范风险,用好监督检查手段,有计划、有组织、有效果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检查事项
1.保健食品:是否按规定注册或备案,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是否设立专柜(专区),并标明“保健食品”字样;经营场所及其周边是否存在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的情况。
(二) 化妆品:
1.经营行为:(1)是否办理营业执照(2)是否自行配制化妆品(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2.产品合法性:(1)国产普通化妆品是否备案(2)是否存在备案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国产普通化妆品(3)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4)特殊或进口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备案号)(5)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6)特殊或进口化妆品是否有假冒文号(7)特殊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与行政批件内容一致(8)特殊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化妆品标识标签:(1)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成分、生产许可证号(2)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是否标注产品名称、原产国、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成分、批准文号(备案号)(3)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4)所经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否过期(5)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4.管理制度:(1)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明材料(2)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3)是否建立进货台账(4)是否建立销售台账。
5.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1)是否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2)是否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3)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6.化妆品广告:(1)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2)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检查时间和对象
检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对象是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方面的检查
(一)检查事项
1.商标行为检查
包括:商标注册使用的具体情况、商标注册后变更的情况、商标授权转让和备案的情况、商标质押登记和融资等情况、商标受到侵权以及如何维权的情况。
2.专利行为检查
包括:专利注册使用的具体情况、专利授权转让和备案的情况、专利质押登记和融资等情况、专利受到侵权以及如何维权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1)各市场监管所负责对辖区内商标、专利注册单位、商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数量由各市场监管所自行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2)知识产权股开展我区重点商标、专利保护名录单位的检查,对纳入我区重点商标、专利保护名录的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
(1)重大节日节点、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按照局机构和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2)接到投诉和举报的案件,按照局领导批示,由相关执法单位进行检查。
(三)检查对象和时间
检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对象是辖区内商标注册、使用单位、拥有有效专利证书单位。
五、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一)检查事项和方式
1.反不正当竞争的检查
(1)直销网点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2)反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监管:根据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对辖区内的经营单位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3)公平竞争审查监管:根据上级公平竞争监管部门要求和指示,对辖区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
(4)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相衔接,确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2.加强价格行为的检查
(1)物业服务收费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是否擅自提高水电气暖代收价格及代收手续费、服务费等额外费用,前期物业收费。
(2)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3)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相衔接,确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二)检查时间和对象
(1)检查时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检查对象:辖区内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相关单位。辖区内涉及价格收费相关单位。
六、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组织开展对无菌、植入类和介入类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重点检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和网络销售活动、经营(进口)和网络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其开展质量管理自查整改,重点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导管、骨科植入类器械、心脏起搏器、血液透析仪、监护仪、婴儿培养箱、超声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无证、过期或失效医疗器械、不按标签说明书贮存医疗器械行为。
(三)针对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对医用口罩、防护服、体温计、试剂盒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药店、医院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示条件贮存运输医疗器械,严格落实进销货台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取培训、调度、约谈等多种方式提升相关人员守法意识、合规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同时综合利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行政告诫、责任约谈等监管手段,督促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七、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
(一)检查事项
1.学校(幼儿园)食堂,中央厨房、集中配餐单位:重点检查证照、人员资质、周边环境、结构布局、设施设备、操作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留样等。对中央厨房、集中配餐单位注意检查自检能力,包括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检测人员配备、检测记录、检测试剂等。加大以上单位的监督抽检力度,对照比较检测能力差距。特别注意加大跨区域配送单位的检查力度。
2.养老院、建筑工地、医院和单位食堂: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证照齐全、结构布局、人员资质、操作规范、设施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
3.承办重大活动的餐饮接待单位,社会大中型餐饮,网络订餐单位,小餐饮,重要节假日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城市综合体等场所的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资质、环境整洁卫生、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集中人力、时间重点治理脏乱差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4.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近期国、省抽检出不合格样品的部分餐饮单位:加强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检,抓好执法办案,严惩违法行为。
(二)检查方式
1.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2.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3.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4.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5.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相衔接,与监督抽检相配合,确保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三)检查时间和对象
检查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对象是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以及取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小餐饮店。
八、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行为的检查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
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组织开展对无菌、植入类和介入类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重点检查,严肃查处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和网络销售活动、经营(进口)和网络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质量制度进行检查,督促其开展质量管理自查整改,重点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导管、骨科植入类器械、心脏起搏器、血液透析仪、监护仪、婴儿培养箱、超声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无证、过期或失效医疗器械、不按标签说明书贮存医疗器械行为。
(三)针对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对医用口罩、防护服、体温计、试剂盒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药店、医院等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标示条件贮存运输医疗器械,严格落实进销货台账,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取培训、调度、约谈等多种方式提升相关人员守法意识、合规意识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同时综合利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行政告诫、责任约谈等监管手段,督促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九、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强监管、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不断强化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安全质量管理意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检查事项
1.重点检查品种。
监督检查以疫苗、血液制品、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中药饮片、冷链储运药品等品种为重点。
2.重点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全面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强化对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回收药品;超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处方药销售不合规和执业药师“挂证”、不落实药品可追溯要求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2)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加强药品购进、储存和使用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强化对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使用过期失效药品、不按规定储存管理药品、不落实药品可追溯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3)疫苗配送和使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严格落实《疫苗管理法》,并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情况。强化对疫苗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疫苗储运和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过期疫苗处置、疫苗可追溯信息上传系统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
1.药品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
配合市局开展对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合规性检查,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覆盖率100%。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2.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药品股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区直医疗机构购进、储存及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食药站负责组织开展对各自辖区内卫生院、诊所等医疗机构购进、储存及使用药品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检查重点、明确检查数量、落实监管责任。检查医疗机构数不少于辖区内医疗机构总数三分之一。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3.疫苗配送接种单位监督检查。
药品股和各食药站根据监管职责负责对本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的全覆盖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冠疫苗接种单位(含临时接种点)全覆盖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30日
4.专项检查。
按照市局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专项检查、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专项整治、药品网络销售集中整治等专项检查,工作实施以专项工作文件为准。
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提升行动,科学计划,统筹实施,联动推进。结合局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区委区政府市局工作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瞄准重点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抽查任务。针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及时跟进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