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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9943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3〕19号 发文时间2023-09-28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3-09-28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潞城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与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长治市潞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执行。

与水和大气等环境污染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长治市潞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协作,依法科学、高效处置,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2)。

2 指挥体系

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卫体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卫体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卫体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区红十字会、区招商(商务)中心、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及时研究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调整。

必要时,经区指挥部请示区委、区政府同意,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领导组,实行区委书记、区长双组长制。区指挥部在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附件3。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体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详见附件3。

2.3 专项工作组

在组织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综合组、防控救治组、交通场站组、市场监管组、医疗物资保障组、生活物资保障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等相关工作组。

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详见附件4。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指挥部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体、应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5 事权划分

区指挥部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

跨乡镇(街道),经开区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指挥部予以协调。

3 监测预警

3.1 事件监测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哨点,明确监测任务,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

区卫体部门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等情况开展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监测,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监测。

区教育部门督促各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落实日常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制度等。

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所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区林业部门组织所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协助开展畜兽间和暴露环境的病原学、血清学监测。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组织区卫体、教育、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开展日常和应急监测大数据分析。必要时,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联合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综合考虑现实证据、紧迫性、危害性、趋势性、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风险沟通、应急准备和防范等对策,明确预警等级和范围。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向上级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 预警发布

区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3.4 防范化解

进入预警期,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措施:

(1)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2)筹集、调拨医药和防护消杀等必需物资;

(3)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完善技术和能力准备;

(4)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公共卫生风险;

(5)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6)公布咨询电话和渠道,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7)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

3.5 解除预警

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的,区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卫体、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单位和企业,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流程

4.1.2.1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报告流程。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等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及一次性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时,应在事发1小时内按初次报告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卫体局)报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需完成网络直报,做到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禁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4.1.2.2区级报告流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卫体部门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时组织采取应对措施,并在1小时内按初次报告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同时向市卫健部门报告。

区卫体部门确认发生较大以上或暂时无法判定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以下流程和时限报告:

(1)区卫体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同时向市卫健部门报告。

(2)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例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报告。

4.2 信息通报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省、市、区指挥部决策,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通报。

区卫体部门与教育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农业农村部门间相互通报涉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原则上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迅速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施策,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先期处置。实行信息日报和零报,强化应急监测,依法、科学、高效依据不同情况展开相关人员洗消、消毒、救治和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加强医护、流行病学调查、隔离管控等人员的个人防护,突出现场处置专业化,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严防局部事件演化为全域事件,严防低级别事件演化为高级别事件。

5.2 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应对能力等因素,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见附件2)。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分级响应,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防控策略和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分级分类督导,统筹协调区域支援。

5.2.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区直各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将符合条件的向区指挥长报告,对符合Ⅳ级响应条件的,启动Ⅳ级响应。实施以下响应行动:

(1)由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派专项工作组和区级专家组,开展督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区指挥部报请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支援并报告市指挥部。

(2)迅速展开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严格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组派现场工作组,调派专业处置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联合属地展开深入调查、排查,组织、督导和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召开会商研判会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策略、方案,依法划定疫点、疫区,依法确定需要紧急采取的医疗救治等应急措施,并分级、分类督导执行。

(4)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病例救治和转归信息的日报、零报制度。强化应急值班值守、监测和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及结果应用。

(5)按需配齐配强处置人员和药品、防护消杀用品、检测试剂、设备、装备等急需物资。依法追踪、转运和管理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组织利用或开辟定点医院、应急床位或救治专区,强化院前洗消、规范诊断、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等工作,早识别、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死亡;科学组织卫生防护,依法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严防发生医院感染,严防事件处置人员感染;强化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尽快排查、辨明致病因素和暴露或传播机制,阻断传播、扩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超出区级处置能力或必要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市卫健委等有关单位请求支援、支持。

(6)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在相关区域的铁路、公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及相关媒介进行检疫查验, 对发现的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转运移交。

(7)督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群防群控;协调保障相关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社会救助、生活救济;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宣教;指导公众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社区传播;引导公众就近到定点医院或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8)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和预期。及时纠正不实、错误或片面报道。依法查处通过网络媒体、自媒体等渠道违法违规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制造谣言、散布谣言的行为。

(9)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有关部门保障相关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和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

(10)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遇难人员遗体的防疫消毒和火化等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区直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启动Ⅲ级响应。实施响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区指挥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听从省、市指挥部的相关指令,区指挥部要做好配合工作。

5.2.3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区直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启动Ⅱ级响应。实施响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区指挥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听从省、市指挥部的相关指令,区指挥部要做好配合工作。

5.2.4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区直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根据省、市指挥部要求启动Ⅰ级响应。实施响应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区指挥部组成的专项工作组听从省、市指挥部的相关指令,区指挥部要做好配合工作。

5.3响应调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危险因素和病例的变化,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调整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指挥部报告。

5.4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因素消除,最后1例相关病例经过最长潜伏期后再无新病例出现。依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各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发改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区医疗保障、卫体等部门组织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例医学排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等相关政策。

6.2 物资保障

根据区指挥部决策部署,区卫体局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汇总并提出药品(中成药)、中药材、防护用品、洗消用品、消杀用品、警示警戒等医药物资应急储备需求和调拨计划。

区工信局根据医药储备需求和调拨计划,审核并下达区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督导承储企业装载和调运。现有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向市或相邻县区医药储备提出援助申请。必要时,组织承储企业紧急采购市场短缺药品。

区工信、发改、财政、卫体等部门分别建立区级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药和物资储备及调拨机制。

6.3 通信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通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电信运营商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讯传输等提供保障。

6.4 交通保障

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企

业)和交警力量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装备等快速投送和优先通行提供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终止后,区指挥部针对性开展非常态转入常态后相关机制和措施的对接。

区指挥部办公室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学者和参与处置的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概况、病例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终止响应后需进一步跟踪落实及常态工作相关建议。

7.2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并依规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对直接参与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工作人员,按人社、财政部门规定计发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8 附则

8.1 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宣贯和知识技能的普及教育。

8.2 培训演练

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模块化或综合性演练、推演。

8.3 预案修订

定期组织应急预案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24日印发的《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潞城政办发〔2020〕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后,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

附件:1.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应急响应流程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条件;

3.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4.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5.长治市潞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员单位联络表。

附件链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