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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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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0版)《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称《编制办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矿安〔2021〕16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编制《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推广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内部执法监督作用,采取法制审核、案卷评查、定期报送典型执法案例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全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依法依规查处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牢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底线,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
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2.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3.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4.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现有行政、参公及事业编制在编在岗人数82人,持执法证人员33人,实际从事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为40人(含9名局领导)。
1.总法定工作日为9920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448日。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4232日。
4.非执法工作日为4254日。
四、监督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情况。重点检查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185家,具体如下:
1.煤矿3座;
2.非煤矿山12座;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6家;
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49家;
5.洗(选)煤企业37家;
6.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68家。
(三)重点检查频次。对确定为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本年度内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检查频次为至少一次。
(四)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一次。有关股室单位要合理确定抽查单位和抽查时间等,严密组织实施。
(六)规范分级分类监管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和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74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6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2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分为A、B、C、D四类,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
(七)监督检查的要求
1.对列入计划执法的单位由局各股(队、中心)实行包干负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全年负责所包干单位的检查和复查工作。
2.各股(队、中心)要将全年监管检查计划按月进行分解,按月确定检查单位。
3.执法检查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进行。参与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亮证执法,并视情况组织专家参与检查。执法检查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相关法律文书或表格中,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或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4.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按期复查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
5.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6.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随时进行检查。
(八)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1.危险化学品生产股:负责对全区1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用分级分类办法。按照“风险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安排为:C类企业6家全年检查2次,D类企业10家全年检查1次,对以上所有执法检查应复查闭环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2人参加,所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88个。
2.危险化学品经营股:负责对全区49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用分级分类办法。按照“风险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对全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安排为:A类企业2家全年检查4次,D类企业47家全年检查1次,对以上所有执法检查应复查闭环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2人参加,所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220个。
3.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对全区12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用分级分类办法。按照“风险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安排为:A级企业1家全年随机抽查2次、B级企业1家全年随机抽查2次,C级企业1家全年检查2次 ,D级企业9家全年检查4次,对以上所有执法检查应复查闭环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2人参加,所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168个。
4.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对全区68家冶金工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用分级分类办法。按照“风险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对全区冶金工贸企业执法检查安排为:C级企业19家全年检查2次,D级企业49家全年检查1次,对以上所有执法检查应复查闭环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2人参加,所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348个。
5.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对全区3家煤矿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采用分级分类办法。按照“风险分级分类划分标准”对全区煤矿企业执法检查安排为:B级企业2家全年检查4次,D级企业1家全年检查2次,对以上所有执法检查应复查闭环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2人参加,所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40个。
6.洗储煤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对全区22家洗(选)煤厂、11家储煤企业(铁运转运煤场2家,公路转运9家)、3家型煤加工企业、1家洗矸石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半年检查1次,对以上所有检查企业复查闭环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2人参加,所需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296个。
7.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受应急管理局委托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应急局直接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季度抽查企业不少12家,每年不少于48家,所有检查企业复查1次,每次检查和复查3人参加,执法检查工作日不少于288个。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编制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二)优化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验证式、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各有关股室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相关系统平台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联合监督检查,保证监督检查质量。区应急管理局明确的联合检查,由相关股室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严格规范执法。要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严格落实现场检查规定,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执行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强化服务意识。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意识,为企业发展创造安全环境。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做到“执法先送法、执法先服务”,通过公正执法、人性化执法、说理式执法,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五)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各有关股室要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明确检查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每月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股室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执法检查台账、执法文书领取和使用台账报送政策法规股。各股室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股备案。
附件: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docx
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