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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6-09120 | |
| 发文字号:潞城司函〔2026〕14号 | 发文时间:2026-04-22 |
| 发文机关:潞城区司法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方案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6-04-22 |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治建设的督促推动作用,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方案。
一、选聘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选聘过程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拔,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平等参与竞争。
2. 择优聘任原则:综合考量候选人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和社会影响力,择优选聘。
3. 广泛代表性原则:兼顾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阶层人员,兼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基层群众代表等,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4. 权责统一原则:明确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既保障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又规范其监督行为,避免滥用监督职权。
二、选聘数量及聘任期限
本次共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20名,每届聘任期为2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聘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行职责情况对监督员进行适当调整。
三、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年满25周岁,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监督职责。
3.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党纪政务处分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 热爱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督工作。
5. 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行政执法相关专业知识,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据职责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6. 本人自愿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能够保证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自觉遵守监督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优先条件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尤其是关注行政执法领域的代表、委员。
2. 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如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教师等)。
3. 熟悉行政执法相关行业业务的专业人士(如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业专家)。
4.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了解群众诉求,具有较高群众威信的基层干部、群众代表。
5. 曾参与过行政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等相关工作,表现优秀的人员。
(三)不得应聘情形
1. 在职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含聘用制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 从事行政执法相关中介服务工作的人员。
3. 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吊销执业资格的人员。
4.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的人员。
5. 其他不适宜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四、选聘范围
拟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特邀等方式选聘,主要从以下人员中推荐、选拔:
1.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 法律专业人士、行业专家;
3.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代表;
4. 基层群众代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
5. 其他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监督工作的社会人士。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推荐(4月1日-4月30日)
1. 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员报名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2. 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行业协会、基层组织等可出具推荐意见,推荐人填写《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表》,附被推荐人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二)资格审查(5月6日-5月9日)
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对报名及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照选聘条件和不得应聘情形,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
(三)考察评审(5月11日-5月15日])
1. 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通过面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其政治素养、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情况。
2. 组织评审小组,从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综合素质、代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聘任人员名单。
(四)公示聘任(5月18日-5月22日])
将拟聘任人员名单在区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
六、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
1. 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重点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文书、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2. 收集、反映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反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 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调研、案件评查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4. 学习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客观、公正、独立地发表监督意见。
5. 遵守监督工作纪律,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的涉密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不得干预、阻碍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6. 定期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等活动,及时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聘任单位的管理和考核。
七、行政执法监督员权利
1. 有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相关会议,列席行政执法听证会、评审会等活动。
2. 有权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对违法违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举。
3. 有权获得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培训机会和必要的工作保障。
4. 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八、管理与考核
1. 日常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员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建立监督员档案,记录履职情况。
2. 履职考核:每年对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参与监督活动次数、提出意见建议质量、遵守纪律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3. 续聘与解聘:聘期内考核合格的,可续聘;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1)不履行监督员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违法违规的;
(4)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的;
(5)主动提出解聘申请的;
(6)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情形。
九、工作保障
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业务、监督技巧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监督能力;对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行政执法监督员及区司法局,形成监督闭环。
附件:
长治市潞城区行政执法监督员自荐(推荐)申请表.docx
长治市潞城区司法局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