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7-0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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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潞城融媒
为深刻汲取各类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范和整治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及楼道消防安全突出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向全区住宅小区广大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发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禁止从居民楼窗户、阳台、室内私拉乱接电线、摆放插线板,为楼下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飞线充电。违规行为将被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二、严禁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
禁止在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及各类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其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车辆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层级处罚:高层民用建筑内违规停放、充电,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普通民用建筑内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
三、严禁楼道管道井堆放可燃杂物
禁止在楼梯间、楼道走廊、安全出口、管道井(电缆井)、电表箱周边等公共区域堆放纸箱、旧家具、泡沫、废品、鞋柜、童车等可燃易燃杂物。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四、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严禁以任何形式占用、堵塞、封闭住宅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口及消防车通道,保障各类生命通道、救援通道全程畅通。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五、严禁楼道私设障碍物及固定设施
禁止在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私自搭建、设置储物柜、围挡、围栏、地锁、隔离门等设施,杜绝各类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阻碍消防灭火救援的行为。违规设置设施将被责令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六、严禁阳台、窗外堆放易燃物及违规设置遮挡物
禁止在居民阳台、窗台、外墙等位置堆放可燃杂物;严禁违规设置全封闭防盗网,确需安装防盗设施的,必须预留可开启的逃生、救援窗口。违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清理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七、严禁物业企业巡查缺位、劝阻不报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需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维护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对飞线充电、楼道堆物、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隐患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劝阻、现场制止;对劝阻无效的隐患问题,及时上报乡镇(街道)、消防等主管部门。物业履职缺位、放任安全隐患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纳入物业行业信用惩戒,予以约谈、通报;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八、严禁阻碍抗拒依法整治与执法检查
辖区内所有单位、商户及居民,应当主动配合消防、住建、公安、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清理整治及行政执法工作,严禁阻碍、拒绝、抗拒依法履职执法行为。违规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请全区住宅小区全体居民、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以上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抵制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动排查、整改身边安全隐患,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畅通的小区居住环境,全力筑牢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防线。
潞城区消防救援局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