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潞城潞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公示

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告

 时间:2026-09-18 11:27       大    中    小      来源: 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烟草专卖局持续优化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布局相关要求,进一步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营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推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整体水平持续提升。根据《长治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的工作安排,潞城区烟草专卖局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布局规划,于2026年9月9日召开了听证会,并经听证代表一致通过,本规划自2026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原有《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潞烟办〔2024〕22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要求,适应我区卷烟市场新发展、新特点,持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长治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长治市潞城区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潞城区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制定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保证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相对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零售点布局规划经认真调查摸底,广泛听取意见,合理确定标准条件,依法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科学规划原则

根据辖区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实际因素,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采取“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布局模式,制定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保障社会稳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为指引,以便利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要、避免过度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作为布局考量的关键因素,综合考虑社会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保护、民生工程建设和其他政策扶持等因素,科学调整布局标准,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四、受理在先原则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均衡发展原则

要特别关注和认真研究人民政府关于城建的具体规划,要适应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新形势的要求,要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六、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适用于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延续。

第三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潞城区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零售点基本布局模式分为“间距和总量”规定布局:

一、城区繁华路段间距模式

中华大街(环西路口至324省道与南华街交叉口)、学府街(环西路高速连接线路口至东华路口)、南华街(环西路与南华西街丁字口至中华东街交叉口)、府东路(学府街交叉口至东南山交叉口)、府西路(迎宾大道交叉口至站前路交叉口)、西华路(迎宾大道交叉口至站前路交叉口)、合意街(新华路交叉口至府西南路交叉口)、站前街(环西路至府西南路与南华西街交叉口)、摩坊金街(摩坊金街整个区域的内街和外街)、人民街(人民街与安华路交叉口至人民街与环西路交叉口)、拥军街(拥军街与新华路交叉口至拥军街与环西路交叉口)、文华路(文华路与南华东街交叉口至学府东街丁字路口)、东关怡居步行街(包括东关怡居南侧、东侧,潞府绣园北侧整个外街区域的商铺)、店上镇镇政府所在地(店上镇政府向北至中国石油店上加油站)、微子镇镇政府所在地(刈陵路与324省道丁字路口向北至子北村民委员会)按照间距标准设置,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30米。

二、其他路段间距模式

一般路段、城中村居民区、各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繁华路段政府所在地的潞华街道办事处、店上镇、微子镇除外)、各行政村、国道、省道、县道按照间距标准设置,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城区繁华路段以外的其余街、道、路全部属于一般路段。

三、集贸市场总量模式

综合性(批发)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便民菜市场按照数量控制的标准设置零售点,根据潞城区现有集贸市场(金华市场、新元市场、天脊集贸等市场)现状,各集贸等市场根据市场容量,零售点设置上限为4个,饱和后不再增设。

新建集贸等市场按照此标准执行。

四、特殊功能区总量模式

长途汽车站、高铁站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站内设置1个零售点。

高速服务区、军队大院、工矿企业、监狱、看守所、驾校训练场、工业园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可设1至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50米。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五、特殊情形间距模式

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的与最近零售点之间间距距离不小于300米。

第七条 不受布局标准限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不受间距、总量标准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度假村或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餐饮娱乐场所内(离未成年人娱乐设施50米之外),申请人确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需要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重新选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限享受一次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在原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内继续经营,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残疾人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以上情形原持证户在原零售点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病故军警遗属)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无业或无稳定收入来源,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受理部门核验烈士、因公牺牲军警、病故军警等相关证明资料后,可享受一次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或不受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最小市场单元总量、特殊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的优抚政策。

第八条 适度放宽间距标准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具有不予发证情形的,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在有零售点总量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涉及房屋拆迁、危房拆除等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无法经营,在六个月内另选新址变更许可证的,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为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的持证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一年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三、根据国家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属未就业的退役军人(需核验退伍证及未就业证明)、持有残疾人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全市范围内未享受过优抚政策,且申请时未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享受一次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50%。

四、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品牌连锁便利店。需持有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在有零售点总数限制的区域,按照总量控制规定户数执行。

第九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指经营或存放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物品;森林、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属于下列特定区域情形之一的: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为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

(二)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三)党政机关内部;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五)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六)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七)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进出通道口直接面向外部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八)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雪茄烟有关要求

一、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辖区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市场消费需求,暂定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量为8户。今后,我局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市场消费变化、市场承载能力等情况,适时对辖区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总量实施动态调整,相关调整事项按规定向上级报备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与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相互间距测量的参照点。雪茄烟零售点原则上不得变更许可范围,如增加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许可范围的,应按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规定要求审批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指“间距”测量标准,按照长治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的测量起始点为申领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供消费者正常通行的出入口中心点,沿距离最近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通行线路向最近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中心点测量,中小学、幼儿园或申领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多个出入口均需符合本规定。进出通道口指提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所有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后门等,周边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包括但不限于行人进出通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为中心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内”“不低于”“不超过”“不少于”等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潞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26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原有《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潞烟办〔2024〕22号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潞城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另有新的规定的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长治市潞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