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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09-3612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09-04-29
发文机关潞城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主题词
标题潞城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发布日期2009-04-29

潞城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省、长治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形成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二、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各乡镇、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是政务公开的主体。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都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重点抓好决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具体抓好四个方面的公开:

  (一)政府工作中的大事、实事公开。对年度内政府重大决策、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情况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重点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招聘、考录公务员、领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各乡镇、办事处应将下拨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债权、债务、农村税费收缴及开支情况,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等各类政策性款物发放情况向群众公开。

  (二)行政审批和执法公开。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时限等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开。收费项目要将执收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征管方式、缴款票据等一并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文明执法和公正司法。

  (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公开。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要将办理情况予以公开。对某些重要事项,要将落实处理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干部人事管理、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干部职工福利待遇情况及其他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事项的公开。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牌),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各单位办事公开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要素:①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②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③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④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⑤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⑥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⑦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按照“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和多个层次予以公开。一是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局域网络、电子显示屏公开。三是通过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四是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编发通报、简报、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写《办事服务指南》公开。同时还可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四、搞好政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配备专职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健全规章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推行质询听证会制度,确保决策科学。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处理好群众投诉事项。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三)抓好工作督查。市政府督察室、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通过实行跟踪督办、现场督办、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处置力度,对弄虚作假、消极应付的单位,要进行严厉批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经常组织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行公开曝光。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加强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