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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4-4256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4-12-17 |
发文机关:潞城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潞城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 |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 发布日期:2014-12-17 |
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对象
包括各乡镇、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二、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程序是否科学、严格;
(三)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
(五)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组织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四、评议实施
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议结束后要将情况及时汇总,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单位、部门反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五、评议追究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按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政务公开评议结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