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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4256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5-05-14 |
发文机关:潞城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潞城市政务公开责任制度 | |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 发布日期:2015-05-14 |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各自分管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都应成立专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欢迎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对各乡镇、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具有办事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政务公开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树立典型。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要根据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责任:
1、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2、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4、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5、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6、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造成泄密失察的;
7、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9、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