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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6130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发〔2024〕6号 | 发文时间:2024-04-13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治市潞城区潞颐康养园项目配套道路房屋征收的决定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4-13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区依法作出长治市潞城区潞颐康养园项目配套道路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长治市潞城区潞颐康养园项目配套道路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西起新华路,东至东华路南口,道路征地范围
三、房屋征收主体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5日;
第二阶段: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8日;
第三阶段: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3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长治市潞城区潞颐康养园项目配套道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七、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潞新集团东侧一楼
联系方式: 0355-6762374
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本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