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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3928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发〔2023〕21号 | 发文时间:2023-12-27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的通告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12-27 |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禁止时间:全天24小时。
三、禁止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积极开展有关禁燃禁放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本地区、本单位人员做好禁燃禁放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煤旺火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城市管理、园林环卫、供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燃禁放有关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