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9/2023-40295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发〔2023〕14号 | 发文时间:2023-07-31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3-07-31 |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巩固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加快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省委编办、省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参考目录的通知》(晋编办字〔2022〕88号),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治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参考目录的通知》(长编办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梳理编制了《长治市潞城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长治市潞城区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包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政府明确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职权,共计179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62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2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权力70项。各乡镇(街道)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其他依法下放、委托的行政职权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和公布。
二、认真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各乡镇(街道)要严格依据清单履职尽责,不得在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的职权事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省、市、区权责清单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各项职权相应承担的责任,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切实厘清县乡职责关系。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部署要求,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区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事务下放到乡镇(街道),对于确需区乡两级共同配合完成的重点工作,要明晰各自职责和主体责任、配合责任,避免以属地管理为由把责任推给乡镇(街道),推动基层减负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