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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5424
发文字号潞城政发〔2020〕8号 发文时间2020-03-04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主题词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日期2020-03-04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图文解读: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潞华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市建成区居民自有宅基地房屋改建、扩建和修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范围:城市建成区(包括潞华街道西村、西街社区、东街社区、南街社区、北街社区、南关社区、古南关社区、白鹤观社区、三官阁社区、瓦窑头社区等10个社区〔村〕)。

  适用对象:城市建成区内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需对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居民。

  列入区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的居民,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建设标准及要求

  (一)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证载用地范围。建筑主房层数不超2层,檐口高度不超7.5米,总高度不超10米,占地面积不超证载面积的50%;附房不超1层,高度不超3.5米;院内空地面积不小于证载面积的30%;紧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应同时满足城市规划确定的退界要求。

  (二)申请建房户在改建、扩建及修缮房屋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要与周边区域建筑特点、风格、色彩协调一致,不得对相邻建筑有采光、消防、排水、交通等影响。

  (三)除危房改造外,审批后改扩建的房屋5年内不得再修建。

  三、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向所在社区(村委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设计方案等资料。

  (二)社区(村委会)对申请建房户的主体资格、设计方案等资料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在社区(村委会)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相关证件、面积、设计方案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期满无异议的,社区(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潞华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潞华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审查备案。区自然资源局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由潞华街道办事处同时抄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备案。

  (四)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结后,建房户方可开工建设。开工前,需在社区(村委会)的监督下,定点放线、挖槽砌基、规范施工。房屋建设竣工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竣工验收单。备案情况及验收资料将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五)国网潞城供电公司应依据最终批准结果,为申请建房群众接通施工用电。

  四、建房执法管理

  (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要建立综合执法管理机制;潞华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居民建房信息员、巡查员队伍建设和考核;社区(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违法违规举报制度,切实做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二)信息员、巡查员要加强对本社区(村)范围内居民建房的信息建档、日常巡查等工作,发现违规问题要立即上报潞华街道办事处,再由潞华街道办事处报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牵头,区自然资源局、潞华街道办事处配合,对非法建设、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设计方案建房等违法行为及时核实,责令其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通知;经催告、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

  (四)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筹)要及时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依法查处。

  (五)在居民建房巡查、监管、制止、拆除工作中,阻挠、妨碍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由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社区(村委会)监管不力的,1年内发现第一处违规建房的,停止建房审批半年;发现第二处的,停止建房审批一年。

  (七)区自然资源局、潞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委会)等要认真落实建房审批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建房和监管工作中存在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不严、处置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原《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潞城市加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潞政发〔2017〕20号)同时废止,凡我区以前发布的有关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1.长治市潞城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申请资料

  2.长治市潞城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审批备案表

  3.长治市潞城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竣工验收单

附件1

长治市潞城区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申请资料

  1.建房申请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查)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合法土地权属证件)

    4.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立面图及色彩、建筑风格等)

    5.社区(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的书面意见

    6.公示照片

    7.相关四邻签字

    8.建房履约保证书

    9.城市建成区居民建房审批备案表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