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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0010 | |
发文字号:潞政办发〔2017〕39号 | 发文时间:2017-06-21 |
发文机关: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主题词:突发环境 |
标题: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17-06-2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10月28日印发的《潞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潞政办发〔2013〕144号)同时废止。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潞城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8)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6)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6)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12)
(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5)
(8)《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2014.12)
(9)《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7)
(10)《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12)
(11)《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6.1)
(12)《潞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8)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市内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潞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潞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潞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 事件分级及指挥权限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2.1 具体分级
2.1.1 Ⅰ级(特别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由国务院或委托国家部门、省政府负责指挥: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级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1.2 Ⅱ级(重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指挥: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道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2.1.3 III级(较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由长治市政府负责指挥: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1.4 IV级(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指挥: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2 我市负责的IV级即一般环境事件的具体划分和指挥
为了准确、高效、科学处置突发事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按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的多少、大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我市负责处置的IV级突发环境事件再划分为3个级别,以4A、4B、4C从高到低表示。
2.2.1 4A级表示我市负责处置的IV级突发环境事件最高级别。发生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死亡或5-10人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3000-5000人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500万元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组织多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2.2.2 4B级表示我市负责处置的IV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级别。发生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2人死亡或3—5人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0—3000人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300万元的;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挥,组织少数几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2.2.3 4C级表示我市负责处置的IV级突发环境事件最低级别。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由市环保局长领导指挥,由一两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按照事件级别高低设立不同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不变。
3.1.1 4A级:总指挥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
3.1.2 4B级: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3.1.3 4C级: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
3.1.4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安监局、卫计局、民政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住建局、国土局、煤炭局、林业局、气象局、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公司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3.2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决策、指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决策;
(3)审核批准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确定IV级事件的级别,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达到或超过III级突发事件级别及启动响应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
3.3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环境应急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潞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办事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等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与长治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加强与毗邻县(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5)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6)办理和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3.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发改局:负责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物资或资金的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局: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案件、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等的调查和查处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开辟紧急通道,确保运往事件现场的重要人员、物资、设备设施安全到位。
消防大队: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露的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安监局: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并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造成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处置。
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保通工作,拟订公路绕行方案,在专业救援部门指导下协助收集清理消除污染物。
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搞好善后农业生产。
水利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订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文等相关资料。
住建局:负责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局:负责参与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煤炭局:负责参与煤矿、洗煤行业的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林业局: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野生植物资源、湿地资源、林业自然保护区等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条件的监测,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供电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市联通、移动和电信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事发地乡(镇)办事处: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事件现场及周边情况或地形地势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等保障性工作。
3.5 专家组
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监测、化工、冶金等相关领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在其领域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建立专家库。
负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6 市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为便于指挥,协调应对,确保我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顺利推进,市指挥部设立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部门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
组成部门:环保局、发改局、公安局、安监局。
工作职责: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环保局
组成部门:农委、林业局、水利局、气象局。
工作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环保局
组成部门:公安局、消防大队、农委、林业局、交通局、水利局等。
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环保局
组成部门:公安局、安监局等。
工作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5)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卫计局
组成部门:经信局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实施现场救援,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经信局
组成部门:财政局、发改局、质监局、交通局、水利局、民政局、潞城网通、电信和移动分公司等。
工作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公安局
组成部门:交通局、交警队
工作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有关职能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开展对我市的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突发环境事件经核实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上报长治市环保局。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市环保局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环保局。
4.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我市范围内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制订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人群集聚区等环境敏感区以及焦化、化工集中区域、高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企业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对全市主要环境风险源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严重性进行认识及评价。重点开展焦化、化工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4)加强重点河段、水源地、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5)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市环保局应加强与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应积极与我市周边的黎城、襄垣、平顺、郊区等县区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6)加强焦化、化工等相关产业环境风险和环境应急的科研工作,开展各种风险源环境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开展环境应急管理系统研究。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当我市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市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4.3.2 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局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当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及省环保厅,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4.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长治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要求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及事态变化情况。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7)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4.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3.5 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加快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环保局及他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5 信息报送与处置
5.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①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长治市环保局报告;
②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长治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环保厅。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跨国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初步原因、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原则。
6.1.1 IV级响应
我市范围内发生IV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见附件1),市指挥部确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机制。
IV级应急响应标志: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Ⅳ级响应要求,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6.1.1.1 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动作:
(1)事发地乡镇:
①接报后立即派人现场核实;
②如情况属实,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值班室(30分钟内形成书面报告,由主要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应急值班室),同时报告主管部门;
③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派人先期处置;
④如果现场地形复杂,要在通往现场的重要路口设置指示牌或留下指路人员。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管部门):
①接乡镇报告后,立即派人赴现场先期处置;
②根据现场情况作出研判,先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值班室(30分钟内形成书面报告,由主要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应急值班室)。
6.1.1.2 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动作:
(1)市政府应急值班室:
①接乡镇或部门报告后,立即向领导报告,并传达领导指示,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②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办主要领导签审后,在事发1小时内,将事件信息书面报长治市政府应急办。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①与专家组会商,经研判后,决定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IV应急响应建议;
②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宣布启动IV应急响应后,协调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③指定专门信息联络员,将现场应急处置最新进展情况随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值班室。
6.1.2 III级及以上响应
(1)发生III级、II级、I级突发环境事件,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了解事件情况的基础上,参照4A级响应,立即指令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先期应急处置。
市指挥部迅速汇集信息,向长治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包括事件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
属III级事件,由我市指挥部向长治市指挥部报告,建议启动I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属II级事件,我市向长治市报告、长治向省指挥部建议,启动I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属I级事件,我市或长治市建议省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6.1.3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并请求上级援助。
6.2 应急处置
6.2.1 处置原则
(1)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尽快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将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6.2.2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安抚工作。
6.2.3 应急行动准备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员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亲自担任或授权确定。指挥机构组成人员随响应级别升级而升级。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专家咨询,对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做出准确的判断。
(2)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订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3)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资金等,确保应急所需及时到位。
(4)根据污染性质,立即对已污染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6.2.4 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实施以下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中的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以各种媒介为载体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的真实、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现场媒体,及时向长治市政府和长治市环保局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同时向社会群众进行通报。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避免产生次生污染。
6.3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订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和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4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事件的发布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当发生跨县突发环境事件时,应与临县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长治市环保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6.5 安全防护
6.5.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6.5.2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6.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7 应急结束
6.7.1 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结束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7.2 应急结束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结束Ⅳ级响应,通报相关部门。
(2)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向现场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部门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仍不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确保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可逐级向上级政府请求支援。
7.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7.3 调查与评估
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市政府组织实施。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部门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完善公用通信网络与各部门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8.2 装备物资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径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沿途设置活性炭等应急物品及装备的储备,由市发改局统一储备、管理、调度,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8.3 队伍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式,形成我市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综合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应急监测、污染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8.4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市环保局要建立常备专家队伍,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8.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次生衍生环境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 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对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进行动态更新。预案修订时间为3年/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动态更新时间为1年/次。
9.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应急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广泛宣传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类环境危险源单位要制订落实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市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重点环境危险源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9.4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5 我市辖区内焦化、危化分布情况
我市辖区内焦化、化工企业主要分布在店上镇、成家川办事处和史回乡,其中店上镇是焦化、化工的重点区域。(分布图见附件4)
店上镇辖区内主要有潞宝集团、建滔潞宝甲醇化工、天脊潞安甲醇化工、潞安焦化一分厂(原隆源焦化)、潞安焦化二分厂(原亚晋焦化)等化工企业。
成家川办事处辖区内主要有天脊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精细化工、应用化工、钾盐公司等)。
史回乡辖区内主要有金通焦化集团、鑫通甲醇化工等企业。
9.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