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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00029 | |
发文字号:潞政办发〔2015〕92号 | 发文时间:2015-12-31 |
发文机关: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主题词:火灾应急预案 |
标题: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15-12-3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火灾应急预案》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潞城市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消防应急能力,全力、及时、迅速、高效地控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火灾事故损失和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保障财产和人员的安全,针对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法律,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居民小区以及公共聚集场所、机关、学校、商场、道路等人、财、物聚集地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各类火灾事故。
1.4 现状分析
我市共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0家,其中易燃易爆场所28家,主要分布在我市山化、店上镇等;人员密集场所24家,主要分布在我市城区内;文物古建筑28家,主要分布在我市成家川办事处、黄牛蹄乡等。
1.5 工作原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2 事故分级及指挥权限
2.1 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火灾分为特别Ⅰ级(特别重大火灾)、Ⅱ级(重大火灾)、Ⅲ级(较大火灾)和Ⅳ级(一般火灾),火灾等级标准分别为:
2.1.1 Ⅰ级(特别重大火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1.2 Ⅱ级(重大火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1.3 Ⅲ级(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1.4 Ⅳ级(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则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2 我市负责的一般火灾的具体划分和指挥
为了准确、高效、科学处置突发火灾事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的多少、大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我市负责处置的Ⅳ级(一般火灾)火灾事故,再划分为3个级别,以4A、4B、4C从高到低表示。
2.2.1 4A级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由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组织多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2.2.2 4B级 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指挥,由少数几个部门应急处置。
2.2.3 4C级 指造成100万元以下的火灾。由副市长或部门领导指挥,由一两个部门应急处置。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火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按事故级别高低设立不同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不变。
3.1.1 4A级:总指挥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
3.1.2 4B级: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
3.1.3 4C级: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或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1.4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人武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交警大队、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人保财险潞城分公司及相关保险机构、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等。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或教导员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3.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火灾事故的指示和要求;
(2)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重大决策;
(3)审核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4)确定IV级火灾事件的级别,决定启动IV级火灾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达到或超过Ⅲ级火灾事故级别及启动响应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
3.3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应急职守;
(2)传达和督处落实指挥部工作指令;
(3)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4)编制和修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救助方案;
(5)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火灾事故,指挥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消防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灭火和搜救伤员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爆炸、泄漏等次生事故的发生;会同安监、环保等部门对危险品进行分析,根据危险品性质特征,采取手段控制火灾事故灾害的蔓延。
(2)市公安局:指导各警种开展现在救援相关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核查死难人员身份信息;牵头组织应急范围内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协调危化品专家等应急救援。
(3)市交警大队: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附近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牵头做出道路交通形势的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划定现场警戒范围,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开通救援绿色通道。
(4)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被污染的大气、水源等进行监测,及时提供确切的环境破坏程度指数,为正确救援和防止扩散提供依据,组织对燃烧物品燃烧后的烟气和残留物可能诱发次生环境污染提出防控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善后处置工作。
(5)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工厂、企业、矿山等火灾现场应急救援;配合消防大队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
(6)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火灾现场及附近危化、货运等救援车辆的调用;负责与高速公路方面的联系;及时清理县级公路冰、雪、积水等,保障消防救援队伍能及时达到现场;。
(7)市卫计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对伤员转运、救治和公众防护风险沟通等工作。
(8)市气象局:负责恶劣天气状况下的监测和预报;提供短时临近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9)市经信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储备,确保救援现场的应急物资供应。
(10)市民政局:负责调集、保障受困、遇阻人员生活所需救急物资,及时安置受困遇阻人员,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火灾事故中丧葬抚恤工作。
(11)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协助发布事故情况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等工作。
(12)市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传达市指挥部的指令,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市外应急救援等协调事宜,向上级政府报告发生火灾事故的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指派或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市外参与救援人员、善后处理人员接待工作。
(13)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震灾对消防安全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14)市财政局:负责消防安全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15)市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16)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保养,在火灾发生的特殊时期对特殊地段的消防管网进行加压处理,确保火灾现场用水量充足。
(17)移动等通信公司:负责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18)财保潞城支公司:组织、协调、督促火灾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19)事发地政府:负责向市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或地势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工作。
3.5 专家组
市指挥部组建专家组队伍,在处置疑难火灾事故时,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由办公室(或市安监局)备案并通知。负责现场燃烧物质毒性鉴定,对相关人员的健康危害评估。
3.6 市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为便于指挥,协调应对,确保我市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顺利推进,实行市指挥部与成员单位联动协作机制。应急指挥部分组分工如下:
3.6.1 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办牵头,由市消防大队、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人武部、通信公司和事发地政府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对各成员单位以及非成员单位和市外应急机构进行协调、调度,对火灾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达指令和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助市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3.6.2 抢险救援组
由市消防大队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住建、环保、卫计等部门协同配合。负责联系专家参与现场组织指导,组织专家组进行应急排险;组织对火灾事故现场救援、扑救工作,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与医疗救护协调配合,互通信息。
3.6.3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机构,消防、交警、民政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协同配合,对火灾事故伤亡人员实施紧急救援、治疗和护送。
3.6.4 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消防、交通、环保、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保障火灾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疏导分流事发区域车辆、人员,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疏导抢险救援通道。
事故发生地乡镇、办事处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撤离等工作,严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3.6.5 事故调查组
由市大队牵头,公安、安监、环保和事发地政府配合,组织对火灾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嫌疑人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对责任单位进行事故处罚。
3.6.6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消防大队、新闻单位配合,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发布火灾事故安全预警信息和信息发布,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及事故救援、处置等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并及时跟踪、更新。
3.6.7 后勤保障组
由市经信局牵头,民政、交通、通信、气象、电力、保险机构、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筹集、储备,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场地;负责向火灾救援队伍供应食品、饮用水、临时休息场所等;负责火灾应急保障工作;协助或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并预留机动力量,未列入分组的单位,结合单位职责,按照应急指挥部安排开展工作。
当事态有演变扩大到Ⅲ级、Ⅱ级、Ⅰ级的可能时,或难以判断其影响和等级,市指挥部要立即上报长治市应急领导机构。
4 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检测
市消防大队要及时收集和掌握辖区内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有关场所、信息。各单位人员应当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信息应及时向救援组织报告。
4.2 预警发布
(1)市消防大队应及时将监测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要协调事发地政府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
(2)对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5 应急响应主要流程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结束
6 信息报告
从事发到应急结束的信息报告具体流程。
6.1 现场报告
(1)火灾事故发生或发现后,事故发生单位(包括:个人、村委、社区、企业、学校等)要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及时向监管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公安、消防部门119)报告信息。事发地点、燃烧物质、燃烧状态、有无爆炸危险、有无被困人员等信息要报告准确,到达火灾事故现场路线描述要详细、清楚,并保持畅通联系;必要时,可留下向导。
(2)各乡(镇)、办事处、村委要确定以消防安全员为主体的基层消防事故信息报送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影响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消防事故及时通过119报警。
6.2 逐级报告
(1)监管单位接到报警后,及时梳理信息,在事发1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向市政府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办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3)市政府办值班员接报后,视事故大小,向市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报告情况。
(4)现场情况进一步核实后,经市领导批准,2小时内,市政府办、市消防大队分别向长治市政府办和长治市消防支队书面报告情况。同时,市政府办向市委办通报情况。
6.3 报告要求和内容
(1)初报:事发后,事发乡镇、市消防大队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办报告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和地点、伤亡或财产经济损失、影响范围、已采取应急措施,目前处置等基本情况。
(2)续报:情况严重时,每隔2小时由市消防大队向市政府办报告现场信息。如事故难以在短期内处置完成,应急处置期间,每日9时前市消防大队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向市政府办报告。信息经由市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市消防大队分别向上级报告。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初步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终报:应急处置结束后72小时内上报;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起因、过程和结果,火灾安全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工作建议和请求事项,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6.4 信息处置
6.4.1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乡镇、办事处发现事故后,在向上级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积极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对于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等事故或较为复杂情况,等候专业部门支援。
6.4.2 消防部门接到信息后,在向市政府办、市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尽快做出研判,如发现事故现场难以控制,有扩大迹象或情况复杂,及时向市政府办、市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后及时书面补报。必要时,可直接向长治市消防支队报告。
6.4.3市政府办接到信息,一方面,向市领导(市指挥部)汇报,另一方面,传达领导指示;协助市指挥部指令市消防、公安、交警、卫生、安监等火灾应急部门现场救援,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7 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的分级
火灾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原则。
7.1.1 Ⅳ级响应
我市范围内发生Ⅳ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建议,市指挥部确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
Ⅳ级应急响应标志: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Ⅳ级响应要求,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7.1.2 Ⅲ级以上响应
(1)发生Ⅲ级、II级、I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了解事故情况的基础上,参照4A级响应,立即指令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先期应急处置。
(2)市指挥部迅速汇集信息,向长治市指挥部报告情况,包括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
属Ⅲ级事故,由我市指挥部向长治市指挥部报告,建议启动Ⅲ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属II级事故,我市向长治市报告、长治向省应急指挥部建议,启动II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属I级事故,我市或长治市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I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
7.1.3 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等级、应对措施等,并请求上级援助。
7.2 应急处置
7.2.1 先期处置
(1)消防、公安、医疗急救等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先由消防划定警戒区域,保护现场,疏导交通,指挥救护、救援车辆停放位置,开启警灯;卫生部门组织抢救伤员。随时与市指挥部保持联络畅通。
(2)Ⅲ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市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以市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基本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提出火灾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意见和请求支援事项。
7.2.2 Ⅳ级事故处置
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迅速、科学研判火灾事故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应对措施,按照现场应急联动机制,调度相关部门按职责展开应急救援。
必要时,可根据事故不同的性质、程度、时间进一步分类,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专业人员增援联动处置;并随时向市政府办及有关领导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1)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火灾应急事故处置时,主要围绕控制危化品泄漏,减轻或控制污染危险、防止危化品爆炸等展开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消防、环保、交通运管部门协作,其他单位配合实施;
(2)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迅速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侦查、搜救被困人员与扑救火灾等工作。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和市指挥部。必要时,上报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或请求人员、装备和车辆支援。
(3)当事故为4B级以上情况时,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市领导要亲临火灾现场指挥。
7.2.3 Ⅲ级、Ⅱ级、Ⅰ级事故处置
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要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通报情况,安排好成员单位上下对口衔接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衔接。成员单位按照现场指挥部部署,参照Ⅳ级响应工作职责及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3 应急处置参考措施
(1)市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挥现场救援;
(2)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安排部署救援行动,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复杂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派专家增援;
(3)卫生人员抢救伤者。公安、事发地政府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4)交警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道路或实行交通管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
(5)消防及危化品方面专家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6)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信息;
(7)公安控制火灾事故制造者,必要时将嫌疑人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
(8)消防大队和公安部门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像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
(9)牵头单位或当地政府向市指挥部提供事发现场及周边村庄、交通、水电气设施、加油加气站、天然水源等分布图;
(10)通知专项部门、武警部队等支援,请求上级或市外部门帮助。
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按照谁提出、谁结束的原则进行。属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结束Ⅳ级响应,通报相关部门。
9 善后工作
9.1 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规处理。各相关单位组织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丧葬抚恤工作。参加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涉事单位要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做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9.2 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消防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火灾事故原因,并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对于Ⅲ级、II级、I级火灾事故,在上级政府或部门领导下,有关单位参与事故调查。
9.3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10 应急保障
10.1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火灾事故救援、危化品火灾等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必要时,市指挥部可按规定和程序请求驻地部队、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2 资金保障
对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及时保障。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10.3 装备保障
成员单位要建立处置火灾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职责,储备一定的火灾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由市经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
10.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治疗网络,组织、参与火灾事故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确保紧急救治伤员的及时治疗。
10.5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火灾事故外围的交通道路实施定向、定时封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10.6 人员防护
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时,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并调集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当重、特大火灾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公安牵头、事发地政府配合,及时疏散人群。
10.7 通信保障
发生Ⅳ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10.8 公共设施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消防、交通、通信、水利、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Ⅳ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10.9 科技支撑
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Ⅳ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火灾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
11 监督管理
11.1 宣传和培训
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广泛宣传火灾事故报警电话,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强化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组织各级领导、应急指挥和救援人员,特别是进行现场处置的指挥人员、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11.2 应急演练
自预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组织、指导相关单位人员学习、熟悉预案,并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11.3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4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12.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如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12.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