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潞城潞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1236931-5/2015-00027
发文字号潞政办发〔2015〕90号 发文时间2015-12-31
发文机关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词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标题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15-12-31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潞城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潞城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

  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潞城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l.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全市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l.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意见》(晋办发〔2009〕25号)、《山西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晋政发〔2007〕 27号)、《潞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潞政发〔2013〕 37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市籍人员赴长治、赴省、赴京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风险分析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利益格局加快调整,社会矛盾多样多发,涉及的领域、波及的群体日益广泛,特别是在宏观环境严峻的情况下,可以预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总体形势依然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等重大战略部署,给我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仍然很多,并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进入到稳定领域。

  一方面,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经济利益格局调整,一些深层次矛盾和新旧问题互相交织,因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村矿村企纠纷、拖欠农民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群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多样多发,参与人数多、成分复杂、方式激烈,阻断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会在短时间内下降,给依法处置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市因受大环境影响,煤焦市场持续低迷,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导致民间借贷危机日益凸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集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侵害对象多、涉及群众广、化解处置难,已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威胁。

  1.5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法处置、科学决策;

  (4)教育疏导、化解矛盾;

  (5)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

  (6)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2 事件分级指挥权限

  2.1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2.1.1 Ⅰ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停运、动车组列车晚点2小时的停车事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6)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7)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并造成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

  的暴动越狱事件;

  (8)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9)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1.2 Ⅱ级(重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5)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6)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7)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1.3 Ⅲ级(较大群体性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1.4 Ⅳ级(一般群体性事件)

  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无明显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尚不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2.2 我市负责的Ⅳ级即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划分和指挥

  我市负责的一般群体性事件从高到低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4A、4B、4C表示。

  2.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4A级群体性事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组织多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1)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较小的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未造成人员伤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聚众围堵市委、市政府等市级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影响事发地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

  (3)阻断铁路干线、国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时间尚未达到8小时以上、动车组列车尚未达到晚点2小时的停车事件,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事件尚未达到24小时以上;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4A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4B级群体性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指挥,少数几个部门应急联动处置:

  (1)一次参与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未造成人员伤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聚众围堵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党政机关、重点企业,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影响事发地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的事件;

  (3)阻断县乡道路,造成城乡交通停运的事件;

  (4)其他视情需要作为4B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4C级群体性事件,由部门领导指挥,由一两个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1)一次参与人数30人以下的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未造成人员伤亡,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聚众围堵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影响事发地交通、治安秩序或企事业工作秩序的事件;

  (3)其他视情需要作为4C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按事故级别高低设立不同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不变。

  3.1.1 4A级:总指挥由市委书记或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3.1.2 4B级:总指挥由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副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1.3 4C级: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

  3.1.4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法制)、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计局、市煤炭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宗教局、市食药局、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农经中心、市畜牧中心、市文广局、市文旅中心、市粮食中心、市体育中心、市中小企业中心、市人行、市银监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人武部、武警潞城中队、潞城火车站,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

  3.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乡(镇)、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做出事件处置决策,采取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

  (5)负责一般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发布工作;

  (6)指导、协调相关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7)完成省、长治市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3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策;

  (2)协调与各乡(镇)、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应急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的决策建议;

  (4)汇总和整理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

  (2)市政府办(法制):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向上级政府报告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按程序研究审查与我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保障。负责监督群体性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参与处置因涉外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市发改局:参与处置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市经信局:参与处置因工业经济和信息化政策、措施调整及法规、政策出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难处置人员的后勤保障。

  (5)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6)市公安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等策划、指挥、煽动、利用群体性事件进行的渗透、破坏、颠覆和分裂活动,搜集、研判、通报有关情报信息并根据管辖开展侦察处置工作。

  (7)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优抚对象待遇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8)市司法局:协调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驻潞监狱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所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市财政局: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市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10)市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市国土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2)市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3)市住建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征收、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4)市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交通运输和城市公交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征用运输车辆,做好事件受伤人员和保障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

  (15)市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6)市农委:参与处置基层农技站人员待遇处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市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权纠纷及严重毁林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市文广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安排广播电视机构派出记者及时客观报道事件情况,发布应急保障信息和指挥部公告;参与处置因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9)市卫计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开展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伤员紧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组派专家和应急队伍给予技术指导支持。

  (20)市煤炭局:参与处置因煤矿企业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2)市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3)市民族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参与处置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24)市食药局:参与处置因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5)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6)市物价局:参与处置涉及物价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7)市农经中心:参与处置因耕地权属纠纷、村级财务问题及基层经营站人员待遇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8)市畜牧中心:参与处置基层兽医站人员待遇处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9)市文化中心: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0)市文旅中心:参与处置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旅游活动期间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1)市粮食中心: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粮油流通的应急处置。

  (32)市体育中心: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3)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参与处置涉及中小企业管理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4)市人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5)市银监办:参与处置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6)市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配合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职工群体性事件。

  (37)团市委:参与处置涉及共青团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8)市妇联:参与处置涉及妇联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9)市人武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根据指挥部要求,负责协调驻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40)武警潞城中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开展现场应急工作,执行特殊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41)潞城火车站: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火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力,做好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人员、事件受伤等人员及保障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2)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43)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负责组建本乡镇(办事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乡镇(办事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制订本乡镇(办事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3.5 指挥部分组及职责

  为便于指挥,协调应对,在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时,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联动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在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的基础上,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参与应急联动,分组分工如下:

  3.5.1 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涉事部门、市信访局、市人武部、武警潞城中队、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分组职责:掌握社会动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处置意见;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部门职责:市公安局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涉事部门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对因本部门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派出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市信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和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人武部根据指挥部要求,负责组协调驻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现场应急工作。武警潞城中队根据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疏散、驱散非法聚集或闹事人群,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抓捕犯罪分子,平息事态,恢复社会秩序。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总体负责对辖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善后工作。

  3.5.2 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市卫计局

  分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转运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紧急医疗救援情况。

  3.5.3 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政府办(法制)、市文广局及市直主要新闻媒体,涉事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分组职责:组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为处置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组织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了解掌握全面、客观、真实的信息。组织新闻发布会,引导舆论。

  部门职责:市委宣传部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新闻宣传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市政府办(法制)负责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为处置工作提供政策法律依据。市文广局根据市指挥部安排,负责安排广播电视机构和市新闻中心派出记者及时客观报道事件情况,发布应急保障信息和指挥部公告。涉事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应急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5.4 综合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组成部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潞城火车站

  分组职责: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人员)运输、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等工作。

  部门职责: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所需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征用运输车辆,做好事件受伤人员和保障物资的运输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抚恤费发放等善后工作。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负责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潞城火车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力,做好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人员、事件受伤等人员及保障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制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涉事部门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连续向市政府报告,再由市政府连续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 预警与发布

  4.2.1 确定预警级别。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指挥部应提前组织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对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群体性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级别。

  4.2.2 发布预警信息。市政府或市指挥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负责一般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微信或张贴公告、会议、入户告知等形式向全市发布预警公告;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群体性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跨县(区)级行政区划的一般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须经长治市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

  4.2.3 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预防与预警行动

  4.3.1 信息核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

  (1)情况属实的: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

  (2)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4.3.2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根据群体性事件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核实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措施,做好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的保障物资、装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对涉及反馈重点地区的宗教及少数民族群体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通报反馈情报部门,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做好事件发展趋势研判,有效预防其被新疆“三股势力”插手利用,演变为暴力恐怖事件。

  5 应急响应主要流程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结束

  6 信息报告

  6.1 现场报告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办和监管单位报告,报告时限为事件发生后1小时之内;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随即书面报告;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6.2 逐级报告

  (1)监管单位接报后,及时梳理信息,在事发1小时内以电话、短信或书面方式向市政府办、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向市政府办报告,同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

  (3)市政府办值班员接报后,视事件大小,向市政府办副主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报告情况。

  (4)现场情况进一步核实后,经市领导批准,2小时内,由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分别向长治市政府办和长治市公安局书面报告情况。同时,市政府办向市委办通报情况。

  (5)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越级上报。

  6.3 报告要求和内容

  初报:事发后,事发单位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办报告信息,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即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名称(地址、性质等)、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目前处置情况等。

  续报:情况严重时,每隔2小时由市公安局向市政府办报告现场信息。如事件难以在短期内处置完成,应急处置期间,每日9时前市公安局可通过网络或书面向市政府办报告。信息经由市领导同意,市政府办、市公安局分别向上级报告。

  (3)终报:应急处置结束后72小时内上报;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应急处置的措施、起因、过程和结果,群体性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工作建议和请求事项,参与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6.4 信息处置

  6.4.1涉事单位或乡镇、办事处发现事件后,在向上级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积极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先期处置。

  6.2.2 市公安局接到信息后,在向市政府办、市指挥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派员赶赴事件现场,对事件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尽快做出研判,如发现事件现场难以控制,有扩大迹象或情况复杂,及时向市政府办、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用电话报告,后及时书面补报。

  6.2.3市政府办接到信息后,一方面,向市领导(市指挥部)汇报,另一方面,传达领导指示并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同时由市指挥部指令相关应急部门现场处置。

  7 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的分级

  7.1.1 Ⅳ级群体性事件由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1.2 Ⅲ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由上级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1.3 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并请求上级援助。

  7.2先期处置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将事件情况及事件的性质、规模、事态发展等情况的初步分析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或市指挥部及有关部门。

  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涉事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迅速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

  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和现场参与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势。

  市政府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对事件的性质、规模等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估,提出初步处置工作意见,并向长治市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7.3 应急处置

  7.3.1 Ⅳ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1)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总指挥要亲自赶赴现场,了解事件情况,指挥处置工作,作出处置决策。必要时要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代表对话,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视情况给予答复。

  (2)市指挥部下设工作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和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社会动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开展群众工作,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护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对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事件现场伤员抢救和转运救治工作,做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物资组织调度;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社会正常秩序;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3)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领导要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劝解工作,与群众代表直接对话,告知群众正当的申诉方式,通过合法手段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群众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4)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领导要了解事件有关情况,带头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责成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5)群众来源地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7.3.2 Ⅲ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上级政府处置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事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我市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我市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任务是:

  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立即赶赴现场,客观、真实、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上级指挥机构到位后,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组按照上级要求,或参照IV级的4A级应急行动要求,配合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各种应急保障及善后等工作;随时报告事态进展信息。

  需要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办统一协调,由群体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积极协助。

  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种隐患消除,按照谁提出、谁结束的原则进行。属Ⅳ级响应,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结束Ⅳ级响应,并通报相关部门。

  9 善后工作

  9.1 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开展对执行任务而伤亡的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武警、解放军官兵等)、事件受害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社会秩序,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9.2 群众工作

  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和涉事部门要继续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防止事件反复,对事件进行跟踪和督查。

  9.3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乡镇(办事处)政府和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直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相关预案。

  9.4 信息发布

  对一般群体性事件有关信息,报长治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我市指挥部负责发布。

  10 应急保障

  10.1 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组建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市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风险。

  10.2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所需资金和经费应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根据全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部门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10.3 装备保障

  成员单位要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并负责做好一般群体性事件所需物资的保障工作。

  成员单位对应急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等处置物资和装备要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工作的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10.4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确保通讯畅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11 监督管理

  11.1 宣传和培训

  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上门入户、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有关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政策、法律、法规,教育群众通过合法方式和途径反映诉求、解决问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群体性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两年进行一次应对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

  11.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应在预案制订或修订后,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11.3 法律责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执行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读职犷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4)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派出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或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的。

  (6)在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1.4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12 附则

  12.1 名词解释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聚众冲击、围堵外国驻华使、领馆的;聚众堵塞国家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的;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几抢、烧等事件;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大规模非法聚集活动;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预警信息是指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科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12.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12.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如有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

  12.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