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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1194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4〕18号 | 发文时间:2024-12-18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全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12-18 |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全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保障全区居民基本殡葬需求,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减免全区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具有潞城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在潞城区去世的外地户籍人员;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证明的无名婴儿;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减免项目和标准
(一)具有潞城区户籍,在本区去世的城乡居民,免除遗体接运费(辖区内接运,含消毒费和普通纸棺)、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3天内)、遗体火化费(平板炉)、骨灰寄存费(一年内)、骨灰盒(200元以内)、生态安葬费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具有潞城区户籍,在本区去世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免除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内)、遗体火化费(平板炉)、骨灰寄存费、生态安葬费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在潞城区去世的外地户籍人员,需要在潞城火化、不在潞城安葬的,免除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含冷藏、3天内)、遗体火化费(平板炉)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对驻潞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牺牲的现役官兵、民警除免除遗体接运费(辖区内接运,含消毒费和普通纸棺)、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3天内)、遗体火化费(平板炉)、骨灰寄存费(一年内)、骨灰盒(200元以内)、生态安葬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外,再免除告别厅使用费用;
(五)减免标准按照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减免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自理。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死亡后,在区殡仪馆火化的,经办人可直接在殡仪馆申请办理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经区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二)逝者生前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五)逝者为驻潞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牺牲的现役官兵、民警的,需提供团(县)以上政治(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七)逝者为社会福利机构收留的弃婴,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证明。
四、资金保障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负担。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惠民殡葬免费资金开支情况,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在支付时根据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表,由财政部门据实支付。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确保全民普惠性殡葬政策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