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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2491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4〕13号 发文时间2024-09-04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4-09-04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农办发〔2024〕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区辖4镇1乡3街道154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22.38万人,耕地面积35.77万亩。其中,家庭承包耕地28.4万亩,家庭承包经营户42542户,户均承包地6.68亩。2024年,全区粮食播种面积27.56万亩,其中,玉米22.99万亩,小麦0.99万亩,谷子0.54万亩,高粱2.2万亩,豆类及薯类0.84万亩。全区土地流转3.34万亩,土地流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农机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二、试点目标

以带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聚焦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关键且薄弱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坚持服务小农户、坚持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坚持服务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坚持市场主导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采取集中连片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绿色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着力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2024年,省农业农村厅下拨我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373万元,完成托管服务面积5.601万亩以上。在全区8个乡镇、街道全面实施,鼓励整村推进、全程托管,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一)服务补助要求。

1.补助作物种类和作业环节。开展以玉米、高粱等大宗农作物为主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要补助机耕、机播、机收3个环节,人工收获地块补助秸秆还田环节。

2.补助对象。符合条件且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

3.补助方式。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向服务组织兑付补助资金。

4.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服务组织向农户收取补助后的差价。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理确定每年享受试点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区农业农村局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二)服务时间: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

(三)服务组织标准及托管服务操作标准。

充分发挥区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中心的行业协调作用,培育服务组织,明确实施标准,规范操作规程。

一是提供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标准: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参与作业的农机户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车辆年检合格,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驶机型相符的驾驶证。

二是托管服务应达到的标准:作业机手要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准确把握农时,精耕细作,确保托管环节作业到位。机耕要深浅一致,纵到边横到面,作业面平整,不留死角;机播要行距一致,下籽均匀,深度适当,覆土严密,不重播、不漏播、不断点,保证出苗率;机收要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做到无明显漏收漏割,茎杆粉碎,抛撒均匀。

四、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组织。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全区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组织参与项目实施,切实保障服务效果。要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签订服务合同。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要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补助环节、标准等。要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面积、内容、时间等,服务组织留存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存档。

(三)提供作业服务。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服务主体、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合同文本。服务组织按照托管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区农业农村局要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或完成不规范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四)组织检查验收。每个环节作业完成后,由服务组织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分别组织验收。区农业农村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办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验收。

(五)拨付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依据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并结合服务平台数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六)及时总结经验。要及时收集整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和总结典型模式及成功经验,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

(七)试点绩效考核。试点任务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要依据《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对试点任务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并接受省、市绩效评价。

(八)实行退出机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退出试点范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专班,全面负责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业态、模式、机制。区财政局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二)强化实施指导。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和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试点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于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5年内取消其承担试点任务资格。

(三)强化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要求,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加强农业生产托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