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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67192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3〕21号 | 发文时间:2023-10-16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2023-10-16 |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0年9月7日印发的《长治市潞城区防汛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抗旱应急预案》(潞城政办发〔2020〕39号)废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协调推进防汛抗旱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区水旱灾害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置,保证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办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作为底线,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坚持党政同责、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属地和隶属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建立部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预报、预警、预案、预演工作落实,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1.6 防洪重点
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城市和交通干线、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有防洪任务的中小河流、重点旅游景区、城市易涝区等。
2 全区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全区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区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全区防汛抢险救灾、抗旱减灾工作。
2.1.1 区防指组织机构
指 挥 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和协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卫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招商(商务)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潞城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潞城分公司、中石化潞城分公司。
2.1.2 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省委、省政府、省防指以及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贯彻落实。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交办的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 区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职责
指挥长职责:区防指实行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负责区防指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区防指全体会议、紧急会议和专题会议。受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可代表区防指开展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区政府办协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区政府办协管水利工作的副主任):协助分管水利工作的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落实区防指日常工作,保障区防指工作体系正常运转;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救灾物资;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区水利局局长):组织落实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水工程一般险情处置、防洪工程先期巡查监测等工作;组织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日常防洪抗旱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及实施;按响应等级组织早期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为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区农业农村局局长):组织农业洪涝、干旱灾情分析,落实灾后农作物补救措施,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协助指挥长督促落实防汛抗旱工作。
副指挥长职责(区气象局局长):组织开展天气预报预警和气候监测预测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副指挥长职责(区自然资源局局长):组织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排查监测,开展地质灾害治理,为全区地质灾害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副指挥长职责(区人武部部长):组织民兵、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副指挥长职责(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区防指命令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2.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日常工作由区水利局承办。
办公室下设防汛会商小组和抗旱会商小组。防汛会商小组组长由区水利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抗旱会商小组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2 区防办职责
区防办职责: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制定、修订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开展水旱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兵演练等防汛抗旱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援行动;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防汛抗旱信息,指导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应对等工作。
防汛会商小组职责:根据雨水情、工情、洪涝灾害等情况,适时组织会商研判,提出报告建议。
抗旱会商小组职责:定期召集成员单位会商旱情形势,分析旱情对农业的影响,提出抗旱措施建议,实现信息共享。
2.2.3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工作,积极引导舆论。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发改局: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和建设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水旱灾害应急资金;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物资储备相关工作;协调供电企业落实防汛抗旱用电保障供应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教育局: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防洪安全和干旱期间饮水安全;及时对学校发出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组织学校师生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等措施;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洪和抗旱节水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危险校舍排查和修缮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工信局: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紧急状态下,负责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督促区属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公安分局:做好治安维护,依法打击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积极筹措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为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建设以及排涝设施和设备的应急抢护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防洪、抗旱工作;负责全市公共人防工程防汛安全检查、隐患处置工作;指导全区各类结建人防工程、早期地道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车,为防汛现场指挥提供通信支援;依据指令,在灾害发生区鸣响防空警报器,提供预警服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排水防涝和干旱缺水应对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公路易积水地带的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指导涉水公路、桥涵等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安全度汛监督工作;协调公路建设部门清除施工时形成的河道障碍;组织运力征用;协调抢险队伍、物资、装备运输车辆公路“绿色通道”的优先通行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水利局:负责雨情、水情、旱情、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和洪水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组织编制区内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洪涝灾害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出措施建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在汛期,加强对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协调水工程抢险队伍做好抢险准备;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区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农业设施的防护安全措施;负责全区救灾备荒种子、饲草、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的调剂和管理;指导灾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旱情形势,实现信息共享。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文旅局:指导做好全区旅游景区防汛抗旱应对工作;根据汛情和区防指指令,参与景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开放与关闭工作;发生险情时,组织、指导、监督旅游景区人员撤离和疏散;发生旱情时,指导做好文化旅游景区的应急供水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卫体局:负责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地区伤病员医疗救治;承担卫生防疫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水旱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组织防汛应急演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统一调度应急抢险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需要调运应急物资、装备;协助属地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准备工作;负责灾害(含人口)统计、调查评估和灾害救助;建立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和干旱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人武部:根据区防指的决定,负责协调驻军、组织民兵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招商(商务)中心: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营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加强户外广告、店招牌匾的管理、指导、监督全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城市节约用水措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台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区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区防指要求,参加水旱灾害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网潞城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安全;优先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电信(移动、联通)潞城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做好抢险救灾通信工作,确保防汛抗旱期间内通讯畅通。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石化潞城分公司:负责石油储备和抢险救灾时的油料紧急调用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领导指挥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水利、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各类施工企业等在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组织,按照职责负责防汛相关工作。
大中型企业和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基础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应对措施。
2.4 分级应对
符合区级Ⅰ级、Ⅱ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由区防指组织抢险救援;符合区级Ⅲ级、Ⅳ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分别由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防指组织抢险救援。
跨区界的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由区防指提请上级防指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区内跨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由区防指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灾害发生地主要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技术组、抢险救援组、气象服务组、通信保障组、人员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和宣传报道组等11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
2.5.1 综合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职 责:配合指挥长、副指挥长防汛指挥调度,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做好相关会务服务保障;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动态信息,拟制信息报告(专报、快报),及时向指挥部领导及有关单位、机构汇报,下达区防指防汛抢险命令;做好现场指挥部办公和生活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2 技术组
组 长: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住建局等。
职 责:组织重要河湖、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并组织险情巡查,提供精准水情信息和天气预报,划定危险区域,分析灾情趋势,提出抢险救援和区域管制建议,指导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等工作。对防汛抢险工作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骨干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参加各类会商,为区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指导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水利、气象、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承担各自领域专家组组建任务。
2.5.3 抢险救援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等。
职 责:负责抢险救援期间,统筹协调各类救援力量、部队兵力快速投送,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情巡查。
2.5.4 气象服务组
组 长: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及相关单位。
职 责:负责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提供精准天气预报,为防汛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发布雨情信息,做好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
2.5.5 通信保障组
组 长:区工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工信局,电信(移动、联通)潞城分公司等。
职 责:负责防汛抢险期间各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的应急通信网络畅通、受损通信设备抢通修复工作。
2.5.6 人员安置组
组 长: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等,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职 责:设定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和安置点人员管控,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5.7 物资供应组
组 长: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职 责:负责抢险所需资金物资筹集分拨,调拨、征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车辆等,负责救灾期间社会捐赠管理。做好救援救灾装备、物资、人员运送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车辆,为防汛专用车辆通行提供必要条件。
2.5.8 后勤保障组
组 长: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水利局、国网潞城供电公司、中石化潞城分公司等。
职 责:负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
2.5.9 医学救护组
组 长:区卫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卫体局,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职 责:负责受灾地区群众医疗、卫生防疫消杀、畜禽免疫和畜禽尸体打捞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调派区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2.5.10 社会稳定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职 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救灾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做好防汛抢险时的安保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暴雨区和灾区交通管控工作,及时疏导车辆及行人,引导救灾人员及车辆快速有序通行。
2.5.11 宣传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融媒体中心等,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
职 责:负责全区水旱灾害新闻宣传工作,统筹灾害重大舆情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引导处置工作,组织灾害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动员志愿者参与抢险救援,配合公安机关管控重大灾害的网络谣言。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城市内涝、干旱有关信息,并同时报告区防指。入汛后,监测预报人员要加强值班值守,保持在岗在位;紧急防汛期,实行24小时滚动监测预报。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可能的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3.1 预防准备工作
3.1.1 思想准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加强宣传,提高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防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落实领导干部责任清单、部门职责清单、隐患风险清单,逐级落实并公示河流、水库、山洪灾害危险区、城镇等各级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
3.1.3 工程准备
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汛前开展各类防洪工程、水毁修复工程、病险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城市排水防涝、山洪、地质灾害等方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制定落实施工度汛方案。对在河流、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教育、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卫体、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汛前组织开展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电力、通信、交通、供水、能源、工矿企业、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度汛隐患。
山洪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有紧急避险安置任务的乡镇、街道按照专项规划和预案,做好安全避险场所建设和运用准备工作。
3.1.4 隐患排查治理
防汛隐患排查治理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按照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防汛风险辨识管控,建立“隐患、任务、责任”清单,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及时消除防汛风险隐患。
3.1.5 预案准备
区防办要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一流域一案、一水库一案、一乡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的要求,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形成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3.1.6 队伍准备
(1)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抢险力量。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工程抗洪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2)基层防汛抢险救援力量。每个乡镇、街道建立不少于20人的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行政村要结合民兵连队伍建设,建立民兵应急救援力量。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3)区级防汛抢险救援力量。要组织不少于50人的防汛抢险救援突击队伍,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救援任务,由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4)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洪涝灾害区级突击队1支,乡镇(街道)攻坚组8个。
(5)部队防汛突击力量。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按照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
3.1.7 物资准备
各级防指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防汛抗旱和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准备,做到装备器材入库,物料上堤、上坝、上关键部位。
(1)防汛物资有: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2)抗旱物资有: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3)救灾物资有:帐篷、棉被、棉大衣、毛毯、毛巾被、睡袋、雨衣、雨靴、折叠床、救生衣、应急包、手电筒、照明灯等。
(4)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要储存在区防指指定的防汛救灾物资储备库。鼓励乡镇、街道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利用民间物资,作为政府储备物资的有益补充。
(5)有防汛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有关单位要制定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建立完善物资调运联动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6)防汛抢险机械储备。采取签署协议、号而不集的原则,区、乡分别和相关单位签署协议,备足挖掘机、铲车、运输车辆等抢险施工机械,防汛紧急时刻有关机械要分别在险工、险段值守。
3.1.8 避险转移安置准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坚持“避险为要”,制定应急避险预案,落实应急避险场所,明确避险工作流程、避险路线、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对小流域洪水高危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山涉水景区、危旧房、低洼易涝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乡镇(街道)要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明确紧急疏散标志标识,做好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建立脆弱人群明白卡,明确帮扶责任人。
防汛抢险救援队伍作为营救被困人员的主力军,在当地防指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9 救灾救助准备
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和资金准备,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1.10 技术准备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工作。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
3.1.11 宣传培训演练
区防指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开展防汛社会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宣传和普及抗旱节水知识,增强节水意识。组织各乡镇(街道)及区防指成员单位相关领导进行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应急处突能力。督促乡镇(街道)加强对村(社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各级防指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开展预案培训,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
区防指每两年举行一次防汛抢险综合演练。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加强抢险救援队伍和相关技术支撑队伍集中训练。
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居民楼院结合实际,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防汛应急演练。
3.2 预防预警信息
气象、水利、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紧急状态下的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对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干旱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采取分区域、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为预报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2.1气象信息
(1)区气象局向区防办提供灾害天气预报信息,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及时发布雨情监测信息,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且可能造成严重洪涝灾害时,主动与区防办相关负责同志联系对接,及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2)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天气报告、重要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
3.2.2水文信息
(1)区水利局向区防办提供重要河流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及时预报水库、河流洪峰流量、最高水位、峰现时间、持续时间、洪水总量、影响范围等洪水要素。当河流发生洪水时,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并报区防指。
(2)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河道水库洪水和山洪预警信息。
3.2.3工程信息
(1)区水利局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主要堤防、泵站、水库、拦河坝、淤地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
(2)区水利局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水工程险情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区级向乡镇(街道)发布未来24小时预报预警,乡镇(街道)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3.2.4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电力、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指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收集动态灾情,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防指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要向区防指简要报告有关情况,电话报告时间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0分钟,书面详报不得晚于事发后30分钟。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相关规定上报灾情。
3.2.5 山洪灾害信息
水利部门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山洪灾害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乡级防指接到山洪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区防指。
3.2.6 地质灾害信息
(1)自然资源部门向区防办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乡级防指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区防指。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加密监测频次,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3.2.7 城市内涝信息
(1)住建、气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城市内涝相关信息,密切关注可能发生内涝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区防指。
(2)住建、气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与水利、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停止集会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转移。
3.2.8 干旱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等信息,以及干旱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信息。
(2)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区防指。区防指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
(3)干旱发生后,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作物受旱面积和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会商,发布相应级别的干旱预警,采取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3.3 预警发布和部门行动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通信运营商等渠道及时对社会公众和防汛抗旱责任人发布预警信息。发出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本系统采取预警应急行动,加强值班值守,动员行业力量,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同时,要将相关预警信息迅速报告防指,并通报相关情况。
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公安、住建等部门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降雨情况,迅速到岗到位,启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应急措施,全力做好应急保障和交通管控、疏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3.1 暴雨预警
(1)预警发布
区气象局负责发布重要天气预报,开展暴雨监测以及暴雨预警信号发布、变更、解除工作。发布重要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后,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宣传媒体及通信运营商,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2)主要部门行动
①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提供水情信息,视情况调度重要水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②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情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指导协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出现险情征兆时协助属地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③区住建局及时发布城区内涝预警,指导做好城区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在城区危险路段和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转移施工物资、设备,撤离施工人员。
④区文旅局、景区主管部门暂停大型文旅活动,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做好游客和工作人员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⑤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⑥区教育局通知危险区域幼儿园、学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组织师生转移。
⑦区公安分局实施封闭危险路段封闭,实行交通管制,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
⑧区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安置滞留旅客。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交通设施。
⑨区发改局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供应情况,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⑩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暴雨、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应急救援、物资调配,协调救灾工作。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⑪区农业农村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⑫区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适时增加预报密度。
⑬通信部门组织做好公用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⑭相关应急处置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3.2 水利工程预警
(1)预警发布
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对堤防、泵站、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严密监视,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行,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防洪河道重要堤防和水库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区防指。
(2)部门行动
当堤防、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冲毁或溃坝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出预警,为群众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同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法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研判,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及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
3.3.3 河流洪水预警
(1)预警发布
区水利局负责河流洪水预警工作。发布预警后及时将预警信息提供给宣传媒体及通信运营商,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2)主要部门行动
①区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测报重要河流和水库洪水,并对水势做出预估;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和重要部位的值守措施;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②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灾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③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行洪河道内普通公路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道路的巡查、监视,加强普通公路管护,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3.3.4 山洪、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1)预警发布
区水利局负责山洪灾害预警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发布预警后及时将预警信息提供给宣传媒体及通信运营商,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2)主要部门行动
①区水利局指导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山洪实时预警,持续加大对山洪沟道和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
②区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组织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巡查监测频次,指导协助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
③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做好灾情核查统计,协助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和保障工作。
④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安分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⑤区文旅局、景区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⑥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应急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3.3.5 渍涝灾害预警
(1)预警发布
区住建局、区气象局负责城市内涝灾害预警工作。当强降雨可能造成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指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乡村渍涝预警。发布预警后及时将预警信息提供给宣传媒体及通信运营商,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区防指。
(2)主要部门行动
①区住建局注重加强城市内涝防御,做好城市重点部位排水排涝等各项准备工作。根据雨情、汛情等确定可能引发城市内涝灾害的区域,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视情采取在建工程停止施工措施。
②区公安分局视情采取一定的交通管制措施。
③区交通运输局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车站等地的滞留旅客疏散工作。加强对地下通道等巡查、监视、防涝排水等管理工作,做好公交车、出租车等紧急避险。
④学校、幼儿园检查校舍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妥善处置,必要时疏导学生安全回家。
⑤低洼公共场所迅速疏导人员安全撤离,提醒外出行人、车辆远离危险建筑设施(如危房、危墙、广告牌等)以及带电设施,遇低洼积水或已实行交通封闭的路段应绕行,不得强行通过。
⑥相关单位可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各社会单位可视情错峰上下班。
3.3.6 干旱灾害预警
(1)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会商,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达到条件时启动应急响应。
3.3.7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报同级防指并通报水利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4 区防指行动
(1)灾害趋势研判。预警发布后,发布部门应主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提请区防办及时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监测预警信息,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区防办将研判结果迅速报区防指。
(2)视频会商调度。当区防办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区防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领导召开视频会商会议,研判雨情、汛情和灾害发展趋势,安排部署灾害防御措施。
(3)派工作指导组。区防指调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指导组,赴有关地区和单位指导、督促灾害防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印发防灾通知。根据灾害预警及会商调度情况,区防指及时向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印发洪涝灾害防范应对的工作通知,强化各级责任,明确要求措施。
(5)做好预置预备。调度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区级物资储备单位等做好预置备勤,必要时,将力量、物资前置到灾害高风险地区或防汛关键部位。
(6)发布公告指令。当灾害预警持续发布并且灾害可能涉及我区大部分地区时,区防指可以通过《长治市潞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洪涝灾害预警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发布《长治市潞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令》,要求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果断采取“关、停、撤、闭、拆”等措施,全面做好灾害防范应对。
3.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辖区的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以各类洪涝、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6 预警响应衔接
(1)气象、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和信息共享,按任务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2)各级防指要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测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同级防办要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各级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区防指要指导督促下级防指做好相关预警与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与发布
4.1.1 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灾情管理杜绝信息迟报瞒报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区防指要加强与水利、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发改、工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督促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及时报告工程设施险情和人员伤亡等灾情信息。
发生突发险情灾情时,各级各部门要在险情灾情发生后20分钟内报告区防指,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报告,并按规定和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相关情况。后续根据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进行续报,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可能导致水库垮坝、重要堤防决口、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灾情要一事一报、及时报告,杜绝在其他信息中一并上报。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各级各部门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区乡防指负责报送各类防汛信息。区防办及时向市防办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汛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应急快报形式通报防汛工作相关动态。
应急响应结束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成员单位应在2日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区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区防办。
4.1.2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区防指统一发布。水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要及时报告区防指。
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水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或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及时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4.2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2.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四级)、Ⅲ(三级)、Ⅱ(二级)、Ⅰ(一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3、4。
4.2.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区防指根据水旱灾害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指挥长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经总指挥同意后,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Ⅰ级响应命令。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主任向区防指指挥长报告,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主任向区防指指挥长报告,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随后补签。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水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和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按照预案视情先行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区防指相关部门和乡级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区级。
4.2.3 应急响应指挥
区防指启动各级防汛应急响应时,坐镇指挥领导如下:
(1)启动防汛Ⅳ级响应时,区防办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在区防办坐镇指挥。
(2)启动防汛Ⅲ级响应时,区防指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区水利局局长或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在区防办坐镇指挥。
(3)启动防汛Ⅱ级响应时,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在区防办坐镇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迅速到达灾害现场。
(4)启动防汛Ⅰ级响应时,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在区防办坐镇指挥,区防指指挥长在灾害现场靠前指挥。
4.3 防汛应急响应
4.3.1 Ⅳ级应急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由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实时掌握汛情,适时加密会商,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乡级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区防指。
(2)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会商,视频连线有关乡级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应急管理、水利、住建、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5)电力、通信、发改、交通运输、公安、卫体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6)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7)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气象局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利局及时报告水情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宣传部门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汛情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的播报,主动引导舆情,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
(9)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所辖区域的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易发区、河道、水库、塘坝及水工建筑物、排水设施、易积滞水点、旅游景区、老旧平房、低洼院落、建筑工地、人防工事等防汛重点部位、隐患部位的监视,提前布控,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险情处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调动抢险物资开展抢险、排涝,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地防指每日17时向上级防指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及时报告。
4.3.2 Ⅲ级应急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区防办主任向区防指指挥长报告,由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除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乡级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区防指副指挥长、区防办主任在区防办值班,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派员进驻区防指开展联合办公。
(3)区防指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乡级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区防指。
(4)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属地防汛抢险救援。应急管理、水利、住建、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预置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
(6)电力、通信、发改、交通运输、公安、卫体、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每日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相关单位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的有关信息。
(10)各乡镇(街道)做好重点地区的巡查抢险以及山洪易发区、泥石流易发区、采矿区、低洼地区、危旧房屋的险情处置和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辖区内景区、山洪泥石流沟道、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疏导与管控;采取关闭旅游景区、实施交通管制等临时性措施。区防指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市防指和武警部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17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4.3.3 Ⅱ级应急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区防办主任向区防指指挥长报告,由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除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防指副指挥长在区防办值班,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卫体、财政、宣传、武警部队、消防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乡级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派员进驻区防指开展联合办公。
(3)区防指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属地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灾情会商会议,了解前期救灾工作,研判灾害趋势,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指挥长。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区水利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严重地质灾害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区住建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工矿、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区工信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行业主管部门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区防指指挥长指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4)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乡级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区防指。
(5)应急管理、水利、住建、消防等部门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6)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部门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区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7)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区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区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17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8)强降雨区乡镇(街道)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9)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防指和武警部队支援。
强降雨区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停止集会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公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管制,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旅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建、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定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督促乡镇(街道)清理河道淤积物。乡镇(街道)根据区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4.3.4 Ⅰ级应急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指挥长向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经总指挥同意后,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Ⅰ级响应命令。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市工作组指导意见,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1)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乡级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防指指挥长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指挥长令,督促乡级防指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区防指。
(4)区防指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在区防办值班,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发改、公安、宣传等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办集中办公。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区水利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区住建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工矿、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区工信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区防指指挥长指定相关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领区防指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6)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对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部门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防汛指挥部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区防指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区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并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区水利局每2小时报告至少1次水情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区应急管理局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时、14时、18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防指每日7时、13时、17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强降雨区乡镇(街道)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0)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区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强降雨区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停止集会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紧盯涵洞、下沉式建筑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协助做好交通管制,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文旅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文旅活动,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建、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建、城市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定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督促乡镇(街道)清理河道淤积物。乡级防指根据区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1)向市防指报告,根据需要申请调动全市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调动武警部队支援。
4.3.5 紧急防汛期
需要宣布全区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时,由区防指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和区政府批准后,由区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市防指备案。
各乡镇(街道)需要进入紧急防汛期时,需经区政府批准后,由乡级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区防指备案。
在紧急防汛期,区防指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区防指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的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建筑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交通管制。
紧急防汛期结束后,由宣布单位依法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期,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防汛期的消息。
4.3.6 响应调整
区防指根据洪涝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4.3.7 响应结束
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行洪河道重要河段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
(4)灾情基本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基本恢复。
4.4 抢险救援
4.4.1 基本原则
(1)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2)抢险救援坚持属地为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
(3)抢险救援要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迅速行动,突出避险为要。
4.4.2 抢险救援开展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区防指组织、协调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灾害发生地防指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防指向区防指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4.4.3 抢险救援行动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乡级防指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区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区防指组织指挥。
(2)区防指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组织会商研判,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武警部队、民兵、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区防指指令,向事发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区防指视情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防指应根据事态发展或区防指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区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4.4.4 防汛典型情景
根据洪涝灾害可能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结合不同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设置7七种典型场景,分别为:人员受困、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水利工程出险、山洪和地质灾害、城市严重内涝与渍涝灾害、重要基础设施受损、大规模人员滞留。
(1)人员受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①属地防指立即将人员受困情况报同级党委政府和区防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②消防、民兵等救援队伍立即开展营救工作。
③区防指联系乡级防指,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听取救援工作方案,提出要求建议。
④乡级防指向区防指报告人员转移安置等情况。
⑤区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级防指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人员搜救转移工作。
⑥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物资。
(2)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
因暴雨洪水,需紧急组织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或异地安置。
①区防指要根据暴雨预警、防汛指令,督导基层落实临灾防范措施,提前组织风险区群众做好转移避险准备,加强24小时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险情征兆,果断转移受威胁人员,务必做到应转尽转、应转早转,并将相关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防指。
②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级防指全力做好人员转移避险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做好转移避险和安置工作。
③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启用应急避险场所安置受灾群众,协调调拨、供应应急救灾物资。
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
⑤城区要视暴雨预警、内涝积水等情况,果断关停管控地下车库、地下大型综合体等地下空间。
⑥山丘区要视山洪、地质灾害预警、溪河水位上涨等情况,果断组织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危险解除前严防转出人员擅自返回,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3)水利工程出险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管涌、漫坝、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①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②水利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驻属地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③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利部门立即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属地防指和区水利部门。
④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时向可能遭受影响的周边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⑤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⑥区防指根据险情实际或地方请求,及时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等抢险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⑦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4)山洪和地质灾害
强降雨引发山洪暴发,或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①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②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级防指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③区防指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全力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及时向可能遭受影响的周边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④水利、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驻属地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⑤气象、水利部门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雨资料。
⑥区防指协调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⑦消防救援队伍立即组织开展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疏散和营救工作。
⑧区防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抢护等工作。
⑨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城市严重内涝与渍涝灾害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①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②住建部门立即将险情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区防指立即将险情报上一级防指。
③住建部门立即调动排水抢险力量开展抽排水,协调救援装备、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管制、疏导。电力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城市管理、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⑤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级防指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排涝抢险救援工作。
⑥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6)重要基础设施受损
因暴雨洪水造成交通严重受阻,供电、通信、供水、供油(气)等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水电路气信等生命线系统大范围中断。
①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②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将险情、灾情报告属地党委、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③乡级防指及时将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区防指,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赶赴前线,指导、督促乡级防指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调派救援力量支援地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④交通运输、通信、水利、电力、石化等部门(单位)根据水电路气信等基础设施中断情况,分别组织行业专家进驻属地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和通信支援。
⑤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受损普通公路的抢修,做好公路保通;区公安分局指导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供电公司组织受损公用电力设施的抢修,协调电力调度,开展抢修复电;通信部门指导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讯线路、设施;区住建局协调灾区城市应急供水、供气,组织开展受损设施抢险;设施管理单位组织险情抢护,确保工程安全。区防指协调队伍、物资支援险情抢护。
⑥区防办组织协调其他社会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⑦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工程抢修情况,提醒民众避开受灾路段和做好个人防护。
(7)大规模人员滞留
铁路、公路等交通系统因暴雨洪水大范围瘫痪,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点等地滞留大量人群。
①区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调派公安、安保等力量做好秩序维护,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医疗保障,调拨食品、饮用水解决滞留人员饮食问题,全力安抚、疏散滞留人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指。
②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督促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全力做好滞留人员疏散、安抚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维护现场秩序。
③交通运输、铁路、文旅等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④各部门加快抢修工作,尽快恢复运输能力。
⑤广泛宣传站场滞留情况,呼吁旅客选择其他方式出行。
⑥组织慰问活动,及时安抚滞留群众情绪,及时就近安排宾馆、院校解决滞留人员住宿问题。
4.4.5 实行全区“五停”
气象部门预测大暴雨将对我区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经会商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停产、停业、停课、停运、停止集会(“五停”)措施。
(1)区防指发布“五停”指令。通过电视、广播、政务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途径向受影响范围发布实行“五停”的指令。
(2)各级防指、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3)受影响乡镇、街道实行“五停”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指。
(4)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五停”相关措施,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指。
(5)指导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4.4.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区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5 抗旱应急响应
4.5.1 Ⅳ级响应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时,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Ⅳ级响应命令。
(1)区防指及时掌控信息,适时会商,会商由区防办主任主持。参加会商的单位包括宣传、水利、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受旱区的防指等以及区防办邀请的气象、农业以及抗旱等方面的专家。在围绕干旱灾害状况及发展趋势、旱灾及全区的水资源变化及需求状况、抗旱减灾能力状况等研判会商的基础上,确定全面的抗旱减灾措施。区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区防指须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区防办。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社会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本区干旱形势和当前供水保障工作情况,呼吁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4)抗旱会商小组进行会商,分析干旱态势,了解作物受旱面积、人畜用水和农业、工业、环境用水量需求。
(5)区水利局负责对本区境内水库实施应急调度,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积极开展抗旱扩浇。采取节水措施,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准备,加强监督执法,对供水、用水、节水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区气象局加强旱情监测,做好预报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将情况报区防指。
(7)区应急管理局1周统计1次旱情灾情信息,关注旱情发展趋势。
(8)组织相关部门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4.5.2 Ⅲ级响应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Ⅲ级响应命令。除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防指应及时进行抗旱会商,会商由区防办主任主持。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区防办邀请的相关专家。区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区防指及时将本区的受旱情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的问题报告区防办,并每3天报告汇总情况。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社会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本区干旱形势和当前供水保障工作情况,呼吁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增强节约用水意识。
(4)抗旱会商小组进行会商,分析干旱态势,了解作物受旱面积、人畜用水和农业、工业、环境用水量需求。
(5)区水利局负责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负责启用应急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水源地的地下开采量;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开展抗旱浇地工作等。
(6)区气象局加强旱情监测,做好预报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将情况报区防指。
(7)加强对公共绿地用水限水管理,禁止公共绿地、环卫浇洒使用自来水,加大生态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
(8)区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用水的管理。
(9)区文旅局负责对受旱区旅游人数进行调控。
(10)区应急管理局1周统计2次旱情灾情信息,掌握旱情发展动态。
(11)受旱区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4.5.3 Ⅱ级响应
符合Ⅱ级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Ⅱ级响应命令。除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防指加密抗旱会商,会商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区防办邀请的相关专家。区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抗旱工作。
(2)受旱区防指及时将受旱情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的问题报告区防办,并每2天报告汇总情况。
(3)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按照区防指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抗旱工作情况,积极引导舆论。
(4)区水利局实施全区水资源应急管理,视情开展跨区域、跨流域应急调水,科学合理调配水量。
(5)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6)区农业农村局暂停农业生产开采地下水,适度减少农业生产用水量。
(7)减少城区环境用水、生态景观用水量,暂停园林绿化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
(8)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测旱情、雨情、灾情,每周上报3次旱情信息。
(9)受旱区政府启动临时应急供水预案,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
4.5.4 Ⅰ级响应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时,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Ⅰ级响应命令。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区防指视情随时组织抗旱会商,会商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区防办邀请的相关专家。
(2)受旱区防指及时将本区的受旱情况、水资源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的问题报告区防办,并每天报告汇总情况。
(3)经区政府批准,区防指向社会宣布全区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实施可供水源统一严格管控。
(4)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媒体按照区防指发布的权威信息,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抗旱工作情况,积极引导舆论。
(5)区水利局负责启动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作,启动应急抗旱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6)限制工业用水,对影响城区生活供水的高耗水企业部分或全部停产。
(7)消减工农业用水使用新水,禁止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新水,尽最大可能使用再生水。
(8)供水部门按照区防指相关要求,实施城区分时分片供水。
(9)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抗旱工作。
(10)事发地组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灾区送水。
(11)根据需要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支持。
4.5.5 紧急抗旱期
需要宣布全区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时,由区防指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和区政府批准后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区防指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紧急抗旱期结束,由区防指依法宣布本区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抗旱期,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抗旱期的消息。
4.5.6 响应调整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经区防指或区防办会商,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4.5.7 响应结束
旱灾得到缓解,Ⅰ级、Ⅱ级响应由区防指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Ⅲ级、Ⅳ级响应由区防办主任宣布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防汛抗旱制度
(1)防汛抗旱制度主要包含工作责任、督导督查、会商研判、指挥协调、信息报送、防汛值班值守、灾害核查统计等。
(2)防汛抗旱制度由区防指负责组织制订、完善、细化。
(3)制(修)订完善的防汛抗旱制度,可单独印发实施。
5.2 救援队伍
(1)各级防指按要求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3)对接工程单位、企业参加工程抢险救援,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4)区防洪抢险突击队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由区防指统一指挥调度。社会救援队伍由区防办掌握,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负责协调调动社会救援队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抢险救援队主要承担巡堤查险、设施设备启闭及风险隐患排查处理、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乡级防汛抢险力量由乡级防指统一指挥调度。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由区防办提请市防办协调增援。
(5)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6)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洪涝灾害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建立水旱洪涝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5.4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防指根据防汛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区乡防指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2)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灾情期间通信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全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3)在紧急情况下,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移动网络、防空警报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必要时调度人防指挥通信车,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支援。
5.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物资运输优先通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防汛时救灾物资、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及时调配。
5.7 医疗卫生保障
卫体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5.9 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10 社会动员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责任。各级防指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期,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11 宣传、培训和演练
5.11.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时,统一由区防指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旱抢险、避险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
(4)教育部门要将防汛抗旱抢险、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日常教育内容。学校要组织学生开展避险逃生演练,提高学生自我救护的能力。
5.11.2 培训
(1)区防指每年汛前要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和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熟悉防汛抗旱有关方案,明确防汛抗旱任务。
(2)区水利局每年汛前要集中组织防汛抗旱工程技术责任人和防汛抗旱抢险骨干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3)区人武部每年汛前要集中组织一次民兵应急分队的抢险技术培训。水利局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4)各乡镇(街道)水利站每年汛前要组织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员、护堤员、查险巡逻队员等进行有关业务知识培训。
5.11.3 演练
(1)区防指要根据实际情况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对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根据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抗旱抢险演练。
(3)演练内容主要针对常发生的水旱险情和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进行。
6 善后工作
事发地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发生水旱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生活供给及灾区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根据水旱灾害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水旱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慰、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6.2 调查评估
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应急管理、水利、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属地党委政府也要积极对水旱灾害处置进行复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总结情况要及时报上一级防指。
6.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供水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相应功能。
6.5 灾后重建
(1)灾后重建工作由洪涝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时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下一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区级相关部门可根据洪涝灾害损失情况,出台支持受灾地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区住建局根据各地倒损民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民房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积极申请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负责修订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估,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行业的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区防指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洪涝水旱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9月7日印发的《长治市潞城区防汛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抗旱应急预案》(潞城政办发〔202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治市潞城区防汛应急响应示意图
2.长治市潞城区抗旱应急响应示意图
3.长治市潞城区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长治市潞城区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名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