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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3〕12号 发文时间2023-06-28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主题分类 发布日期2023-06-28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方案(试行)的 通知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土地整治实施方案(试行)

为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提高全区土地整治水平,实现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国有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实现投资多元化、实施模式多样化,进一步激发活力,增加动力,提升土地整治水平,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守住耕地红线。

二、实施范围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的补充耕地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两库项目”)。

三、实施主体

社会资本方的确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金实力、具有社会公益事业担当并自愿承担耕地保护工作的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项目实施。

四、实施模式

(一)指标回购模式

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区政府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指标回购协议,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有关规定和“两库”项目建设需求,自行投资完成“两库”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选址、设计、实施、报验及指标入库等工作。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后,由区政府按照“成本+收益”的方式进行回购。

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政府按照5.5万元/亩的价格予以回购,其中项目投资成本3万元/亩、投资收益1万元/亩、乡村奖励1万元/亩、后期管护费用0.5万元/亩;形成的增减挂钩指标,按照8万元/亩的价格予以回购,其中项目投资成本2.5万元/亩、投资收益1万元/亩、凋敝宅基地退出补偿费及乡村奖励4万元/亩、后期管护费用0.5万元/亩。

(二)委托代建模式

拟自行补充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竞得土地使用权之前,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委托代建意向合同,项目实施主体依据土地整治项目有关规定和“两库”项目建设需求,自行投资完成“两库”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选址、设计、实施、报验及指标入库等工作,形成新增耕地指标。用地单位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意向约定向项目实施主体支付代建费。委托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代建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依法解除,所形成的指标由区政府回购调剂使用。

代建费包括: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乡村奖励、后期管护费用和政府产权收益。其中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乡村奖励、后期管护费用按指标回购模式中费用标准执行,政府产权收益由项目实施主体上缴区财政部门。

代建费定价标准:1.区重点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委托代建费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中我区平均标准执行;2.区级其他建设项目,委托代建费参照《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潞政办发〔2018〕57号)规定执行;3.相关标准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指标调剂使用

(一)政府回购指标。政府回购指标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优先用于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村宅基地建设和区级招商引资项目。

(二)委托代建形成指标。委托代建形成指标按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执行。

(三)节余指标。在满足区级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情况下,节余指标在省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指标交易收益优先安排支付指标回购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效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工作,成立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财政、农业农村、工信、乡村振兴、规划和自然资源事务以及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主要负责研究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以及“两库”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资金管理。为实现指标交易费用收入和支出公开透明,保障项目实施主体的合理收益,建立由区自然资源局、项目实施主体和银行组成的三方共管账户,共同监督“两库”项目形成的指标交易收益的资金分配和使用。项目实施主体要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施项目所取得的收益除必要的项目实施成本、投融资成本外,经与项目实施主体协商一致尽可能用于本方案下发前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形成的新增耕地“非粮化”问题整改和后续全区耕地保护有关工作。

(三)加强耕地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施主体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由所在村(社区)及时落实经营和管护责任,保障新增耕地用于粮食作物种植,严禁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由种植中药材、林果等经济作物,严禁育林种树,严禁弃耕撂荒。同时要有效利用乡村奖励和后期管护费用,充分调动乡村两级开展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新增耕地的后期管护。因新增耕地后期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新增耕地出现“非农化”、“非粮化”和弃耕撂荒,并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将严肃追责。

(四)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对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考核评价体系,对项目合作单位的专业水平、合同履行、质量管理和社会信用等进行全面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土地整治秩序,不断提升全区土地整治质量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