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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50652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3〕20号 | 发文时间:2024-02-16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3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4-02-16 |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3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2023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2023年度农业生产托管
服务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区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农办发〔2023〕18号)精神,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区辖4镇1乡3街道154个行政村(社区),总人口21.6万,耕地面积35.77万亩,基本农田28.16万亩。2023年,粮食播种面积25.83万亩,其中,玉米21.87万亩,小麦0.79万亩,谷子0.53万亩,高粱2.2万亩,豆类及薯类0.44万亩。全区土地流转2.98万亩,土地流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种粮大户(农机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二、目标任务
聚焦玉米、高粱等主要农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种植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提供专业化、规模化的托管服务,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集中规模经营,引导小农户走向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区农业生产托管补助资金292万元,需完成试点任务4.73万亩以上。经测算,我区拟完成耕、种、收(秸秆还田)3个环节托管任务5.4万亩。其中:史回镇0.45万亩,店上镇0.7万亩,微子镇0.45万亩,辛安泉镇0.3万亩,黄牛蹄乡1.5万亩,潞华街道0.65万亩,翟店街道0.65万亩,成家川街道0.7万亩。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符合条件且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
(二)补助方式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向服务组织兑付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服务组织向农户收取补助后的差价。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理确定每年享受试点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
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区托管办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四)服务时间
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底。
四、实施流程
(一)确定服务组织
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服务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全区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的服务主体,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切实保障服务效果。要通过网站、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示服务组织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服务组织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法人资格,登记注册2年以上,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二是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必备的办公设施,机构健全,运营规范,账簿齐全;三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耕、种、防、收等)相匹配的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等;四是参与作业的农机户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且车辆年检合格,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驶机型相符的驾驶证。
(二)签订服务合同
承担试点任务的服务组织要与区托管办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补助环节、标准等。要与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面积、内容、时间等,服务组织留存并报区托管办存档。
(三)提供作业服务
区托管办组织服务主体、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具体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合同文本。服务组织按照托管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区托管办要监督服务组织的作业开展情况,及时掌握作业动态,指导做好各项服务。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推进工作或完成不规范的服务组织要及时做出调整。
(四)组织检查验收
每个环节作业完成后,由服务组织向区托管办提出申请,区托管办分别组织验收。
区托管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收办法,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验收,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核对农户作业内容、作业量、作业面积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抽查农户比例不能低于作业户数的5%。
(五)拨付补助资金
验收合格后,区托管办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六)及时总结经验
要及时收集整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和总结典型模式及成功经验,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
(七)试点绩效考核
试点任务完成后,区托管办要依据《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对试点任务开展情况、实施效果、验收情况、资金兑付、档案资料存档情况等进行检查,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并接受省、市绩效评价。
(八)实行退出机制
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服务组织退出试点范围;对工作推进有力、服务满意度高的服务组织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简称“区托管办”),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业态、模式、机制。区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试点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
(二)加强服务指导。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的监管,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和农业农村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等多方参与的服务主体资格审查监督机制,对于纳入名录管理、服务能力强、社会认可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试点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以直接纳入名录库。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
(三)强化资金监管。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范围、环节、对象、标准和方式。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组织意愿,调动农户和服务组织积极性,鼓励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同时,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努力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