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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06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函〔2022〕7号 | 发文时间:2022-12-08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日期:2022-12-08 |
区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的长治市潞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长治市潞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长治市潞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快速高效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整体效能,加快推行消费维权体系建设,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我区实际,建立长治市潞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全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消费事件;整合消费维权社会资源,组织开展对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统筹指导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等提升消费品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的工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等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人员
召 集 人: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
副召集人: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招商(商务)中心、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金融工作中心、长治银保监分局潞城监管组、区税务局、邮政潞城分公司、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杨芳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三、工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通报制度,建立沟通渠道,及时将消费维权信息通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对通报或者移送的申(投)诉、举报案件线索及时办理反馈结果。
(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大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办案力度,强化执法监督。
(三)监管执法联动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采取行政执行、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协同查办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
(四)工作会商研究机制。牵头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其它部门提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破解监管难题,研究制定标本兼治措施;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联合调研,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的政策建议,完善消费维权监管体制机制,全面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实现消费维权协同共治。
四、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沟通各成员单位消费者维权工作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联席会议可根据所议事项邀请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和企业及消费者代表列席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送各成员单位并报区人民政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本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配合,增强消费维权合力。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消费维权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进展,组织联合督导检查,部署查办重大消费维权案件,并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监督指导本系统有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其它部门协调配合,落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共同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