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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03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2〕16号 发文时间2022-12-05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2-12-05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2月6日印发的《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潞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以及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域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长治市潞城区一般生态环境事件预案体系分项预案,为长治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组成部分。

1.6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详见附件2)。

2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移动(电信、联通)潞城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24小时值班电话:0355-6762306。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协管副主任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

事发单位负责人

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3。

现场指挥部下设应急综合保障组、现场处置组、技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护组、新闻报道组6个组。

2.3.1 应急综合保障组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

职    责:负责辐射事故处置的物资、装备、经费抢险救援等各类保障工作。

2.3.2 现场处置组

组    长: 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单位

职    责: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好现场维护工作,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3.3 技术组

组    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

成    员:区生态环境分局、省内核技术利用行业相关专家、辐射医学救护专家

职    责:为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与评估,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并对辐射剂量进行估算,为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参加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

2.3.4 案件侦破组

组    长:区公安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职    责: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时,参与侦破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

2.3.5 医疗救助组

组    长:区卫体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卫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职    责:负责辐射事故受照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2.3.6 新闻报道组

组    长:区委宣传部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分局

职    责:按照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和授权,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3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一级预警(红色):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

三级预警(黄色):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

四级预警(蓝色):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

3.2 预警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接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知有关部门。

一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报告;二级预警信息经省政府授权由省指挥部负责发布,同时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安全局)报告;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我区负责发布。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判定辐射事故隐患已排除时,由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单位宣布预警解除。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接报与处理

4.1.1 信息报送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电话和书面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区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区卫体局报告。

(2)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体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判定,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初步判定为一般辐射事故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体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初步判定为较大辐射事故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体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初步判定为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体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政府和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报告。

(3)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区政府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书面报告。

(4)发生辐射事故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区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结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故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终结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为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后应尽快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详见附件4)。

(2)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5)。

(3)终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1.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4.1.4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上报。

4.2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分级标准、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四个级别。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1 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长报告,由区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赶赴事故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指导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工作。设置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3)组织协调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支持;

(4)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舆论引导;

(5)必要时,区指挥部负责向上级请求支援。

4.2.2 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的,区指挥部指挥长立即上报区政府,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做好先期处置。

4.2.3 二级、一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区指挥部指挥长立即上报区政府,并立即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省、市两级相关部门,并按照省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相应工作。

4.3 应急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及时主动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2)区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事发地乡镇、街道,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体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本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对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故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全力控制事故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2 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开展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①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②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3.3 医学救援

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具备救治辐射损伤人员能力及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由区卫体局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4.3.4 应急监测

技术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故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的依据。

必要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4.3.5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生跨区的辐射事故时,应向相邻县区通报应急处置情况,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按要求和权限发布信息。

4.3.6 响应终止

当具备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做出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市、区指挥部办公室。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对辐射污染场地清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后续的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环境恢复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5.2 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环境恢复等。

5.3 总结评估

(1)区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2)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组,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并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应急实践经验,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预案。

6保障措施

辐射事故指挥体系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做好保障工作,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资金保障 

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6.2 物资装备保障

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技术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 应急能力保障 

6.5.1 宣传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

6.5.2 培训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制订落实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学习了解有关辐射基础知识和防护技能,以及辐射事故应急的有关知识和辐射监测、危险区域划定、人员疏散、人员救助和紧急处置等基本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5.3 演习 

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各有关单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应对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原则上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习。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发布。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有重大变化及时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2月6日印发的《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潞政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2.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响应条件及应急措施表

3.长治市潞城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