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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1-12700 |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1〕20号 | 发文时间:2021-06-11 |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1-06-11 |
图文解读: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18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积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办事慢等问题。
二、定义和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借鉴“1653”模式,健全运行机制
1.按照省市部署,各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认真学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1653”模式,即一套“文本”定标准、六个“制度”护公平、五项“联动”提质效、三种“监管”保安全的模式,制定具体的目录清单、工作流程、文书模板、制度规定、惩戒举措,进一步建立健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运行体制机制。
(二)明确事项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
2.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在现有的《潞城区证明事项保留事项清单》和《潞城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抓紧推行、尽快落实,并纳入各部门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承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确定适用对象,明确办理程序
4.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在办结前撤回承诺申请,按原程序办理。申请人存在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工作流程,量化相关要求
5.编制格式文本。各部门要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模板(详见附件)基础上,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或行政及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及公开范围和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
6.完善办事指南。各部门要编制、修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细化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完善选择承诺中途退出的工作流程,并与格式文本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一并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7.细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8.明确办理时限。申请人现场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签章后,将承诺书递交行政机关。
9.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行政机关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10.建立清单联动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各部门建立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联动动态调整机制。保留清单内的证明事项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设定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变动情况,各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需要及时取消或调整到清单内,同步在本部门的依法行政专栏制度建设子目录内动态更新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及经开区结合赋权改革,同步编制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并建立两清单的联动动态调整机制、社会公开机制和备案机制。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实施日常监管
11.各部门逐项制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比对相关数据,实现在线核查。无法实现在线核查的,也可采取现场核查、行政协助核查等方式进行。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奖惩
12.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站加强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并将信用承诺信息(包括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于结果生效7个工作日内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公开。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和告知承诺信用监管制度,制定信用承诺应用措施清单,对信守承诺的主体实施优先或便利激励;对违背承诺并纳入失信记录的主体就关联事项取消已享受的行政和公共服务优惠及便利、撤销因承诺获得的许可,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信用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手段依法予以惩戒。
(七)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13.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环节风险点,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采取多种措施,防范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具备条件的部门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实施步骤
(一)明确清单。各部门于6月15日前结合实际,明确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清单,重点将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涉及的证明事项纳入各部门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内。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区司法局。
(二)建章立制。各部门于6月15日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细化、量化各类清单、服务指南和流程图等,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行政协助核查机制。
(三)全面实施。各部门于6月30日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并将本部门动态调整的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对社会公开。
(四)总结评估。各部门于12月31日前,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探索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持续深化“减证便民”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对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重大现实意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由行政审批、司法部门共同牵头,政务服务、电子政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配合,统筹协调,确保该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格节点,突出重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时间节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等七个重点领域要加快推进落实,高标准完成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动态调整及社会公开工作。
(三)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强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为我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区司法局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一、工作流程
1.申请人提交依申请行政事项的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受理。
3.申请人对纳入告知承诺制目录的证明事项选择采取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办机关对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核查。
4.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办理行政事项的决定;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子办理的决定。
二、要求
1.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授权。
2.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3.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4.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授权行政机关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