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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09383 | |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1〕13号 | 发文时间:2021-05-19 |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土地整治项目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土地 | 发布日期:2021-05-19 |
图文解读: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公布)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期管护”),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土地整治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工作。
第三条 后期管护责任
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为第一责任单位。项目区的土地承包经营人(单位或个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后期管护内容
(一)对新增耕地进行管护,确保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对非农建设、挖沙取土、植树和挖塘养鱼等破坏耕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二)对田间道路和排灌设施等配套设施进行管护,确保道路和灌排系统的完整,满足项目区生产的需要;
(三)对地力进行管护,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确保新增耕地地力稳中有升。
第五条 后期管护方式
(一)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实行有偿管护制度;
(二)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自然资源局向项目所在地村集体办理移交手续(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并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有偿管护起止时间,管护经费的来源、标准、发放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三)后期管护工作由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对跨乡镇(街道)、村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明确土地权属及面积,分交相应的村(居)委会管护。村(居)委会接收后,要在15日内和土地承包经营人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签订后15日内报送区自然资源局存档。
第六条 后期管护年限、管护资金发放标准
项目的后期管护年限为五年。前三年实行有偿管护,后两年实行义务管护。
管护期前三年实行有偿管护,发放管护资金,发放标准根据管护年限暂定为:第一年每亩100元,第二年每亩100元,第三年每亩50元。
管护资金发放标准需调整的,由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审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后两年实行义务管护,不再安排专项资金,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的指导下,实行受益人义务管护,按照“谁承包,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
第七条 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发放对象及发放程序
后期管护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耕地开垦费。
后期管护资金的发放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人,原则上管护期内不得更换承包经营人。所管护宗地已经享受其它农业补偿的不得再申请管护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的发放程序:
(一)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偿管护期分别达一年、二年、三年的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土地承包经营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签订后期管护协议、土地承包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更、各项工程设施是否完好及能否正常运转、耕地是否种植农作物、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是否有所提高等;
(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承包面积,严格按照标准确定检查合格项目的管护金额,并进行统计、汇总、核实,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区自然资源局将管护资金分拨至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发放给土地承包经营人。
第八条 损毁工程的维修
施工单位应确保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项目质保期内出现工程损毁等质量问题的,由施工单位组织整修。
管护期内,因人为因素造成地坎坍塌的,由农户(承包经营人)自行修整。因自然灾害导致设施损毁,农户自行修复确实困难的,由村(居)委会提出修复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进行实地踏勘,提出修整意见,区自然资源局编制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
(一)修复资金从本级耕地开垦费中列支;
(二)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编制单位必须具有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资质;
(三)修复方案和修复资金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修复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修复方案和资金预算进行;
(五)修复工程竣工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后期管护职责
(一)区自然资源局的职责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项目资产及后期管护工作移交给项目区所在地村(居)委会;
2.负责项目后期管护资金的审核和发放;
3.负责协调并解决因项目工程质量造成的问题。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1.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后期管护工作,定期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检查;
2.配合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后期管护的移交工作;
3.督促指导村(居)委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制止破坏项目工程及耕地行为,消除耕地抛荒现象。
(三)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职责
1.负责对项目的选址、可行性及后期管护进行落实;
2.制止各种破坏项目工程和耕地行为,保证各类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确保项目区内耕地用于农作物种植,严禁耕地非粮化;
3.督促土地承包经营人做好管护工作,对在管护期内承包经营人确实无意耕种的,及时调整承包经营人进行耕种,确保项目区内耕地不闲置、不荒芜;
4.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报告。
(四)土地承包经营人的职责
1.严格按照后期管护协议,对承包范围内耕地、工程设施进行管护;
2.对各种破坏工程设施及耕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
3.工程出现损毁的及时修整,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毁的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
4.按照要求及时翻耕、耕种农作物,确保不闲置、不荒芜,严禁耕地非粮化。
第十条 责任追究
对承担后期管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落实管护工作,导致项目区耕地及配套设施被占用破坏、弃耕抛荒或耕地非粮化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承包经营人退回管护资金,终止承包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