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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1-13382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1〕4号 发文时间2021-02-19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土地 发布日期2021-02-19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晋政办发〔2020〕3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1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生优先、政府主导、分类处置、廉洁高效的原则,采取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与建设单位完善手续、补缴税费相分离的办法,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我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2月底前,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大部分遗留问题得到解决;2022年,进行收尾,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问题,客观分析房屋建造时的政策规定,科学稳妥地予以审查、认定和确权。处理过程中,要在坚持方便快捷、易于操作的同时,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底线,严控范围,杜绝“搭车办理”。处理标准上,既尊重历史背景,又兼顾现实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二)民生优先、防治结合

  1.坚持“守住底线、安全第一”,做到“三符合”。即拟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动产,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或取得规划认定意见、符合消防要求或取得消防认定意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取得建设质量安全认定意见。

  2.坚持“民生优先、简化程序”,实行“三分开”。即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与群众办证分开,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与群众办证分开,征缴建设单位税费与群众办证分开。

  3.坚持“违法必究,违规必查”,实行“三同步”。即对于纳入处理清单的项目。在启动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同步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同步依法完善项目行政审批和其他专项验收手续;同步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分类处置、统筹推进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成熟一个处理一个,逐步统筹推进。

  三、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未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各类住房和办公、经营、生产性用房;其他经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纳入本次处置范围。

  由政府公告列入征收或拆迁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等,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列入中共长治市潞城区委办公室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潞城区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室字〔2020〕3号)范围内的,不属于本次遗留问题处理的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

  1.全面调查摸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项目建设单位、涉及住户、手续办理、税费缴纳等情况,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全面梳理问题,分类整理建档,建立统一台账。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分批次确定纳入解决范围内的项目清单,调查摸底情况同步报领导组办公室。(2021年3月底前完成)

  2.统一测绘建档。对纳入解决范围的项目,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原建设单位灭失的,由领导组指定的申请主体负责提供测绘成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测绘成果统一进行审核,建立楼盘表,形成完整的数字化档案,并在部门之间共享,不得重复测绘。(2021年5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

  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台账,按照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类处置、统筹推进原则,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下达工作任务;区直有关单位按照“三符合”“三分开”原则,分别对处理项目提出解决意见;领导组办公室经集中审议后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下达办理决定;区直有关单位按照“三同步”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启动手续完善、税费追缴、追责问责等工作;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办理决定,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2021年6月—2022年9月)

  (三)考核验收阶段

  区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领导组采取跟踪督办与年度考核验收相结合方式,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专项考评,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全区工作大局的,予以通报批评。(2022年10月—2022年底)

  五、解决办法及政策

  (一)办理条件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消防要求,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非因购房人原因形成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直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作为主体申请办理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完成后,购房人作为主体,由建设单位配合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确实无法确认申请主体的,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请主体办理首次登记,只登记不发证,然后再由指定申请主体配合各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处理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申请主体或指定申请主体,持相关基础资料和《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下达任务。领导组办公室根据不同遗留问题类型,分别向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区房地产服务中心、区税务局等有关单位下达《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审核任务书》(以下简称《审核任务书》),明确审核事项和要求。

  3.审核把关。区直有关单位依据《审核任务书》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对申请处理的项目进行核查把关,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历史登记遗留问题办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办理意见书》),以及相关认定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研究。

  4.审议决定。领导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对区直有关单位提出的办理意见,按照“一事一议”“一案一策”进行专题研究,并根据决议结果分别向区直有关单位下达《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办理决定书》),明确办理事项和要求。

  5.办理登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办理决定书》后,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发布登记公告,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为申请人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对房屋权属存在异议的,由购房人通过司法裁决确定物权归属,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对存在查封,抵押等限制登记情形的,依法处理到位后再行办理。

  (四)办理政策

  1.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区自然资源局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于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但符合规划的,区自然资源局依规出具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划但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出具认定意见),在列明问题要求、建设单位按期整改、追究建设单位责任的同时,可同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2.区住建局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且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区住建局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区住建局未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区住建局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没有承继单位的,区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由区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并出具工程质量认定意见(第三方机构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安全鉴定单位),质量安全鉴定均以项目建成年代的标准进行认定。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消防验收和消防设计审查均执行项目开工年代的标准。

  3.购房人未缴纳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税费的,按购房合同签订时的房价和标准补缴。

  4.需购房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照税务部门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

  5.因购房人“私搭乱建”导致建筑物用途、结构改变的,由购房人自行整改到位后再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个别业主行为不影响其他业主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6.购房人已经向建设单位缴纳了相关费用的,按照购房人已缴费用予以办理。欠缴相应费用由区政府组织区直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缴。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追缴到位的,由区领导组办公室出具处理意见,按出具的意见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7.申请主体和购房人相关资料遗失或缺失的,由区直有关单位为申请人查阅档案、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后作为申请证明材料。档案、存根等遗失的,由区直有关单位出具认定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各项手续。

  8.对已办理首次登记拒不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相关部门纳入诚信体系实施惩戒。由购房人直接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15个工作日后,予以办理。

  9.同一幢建筑部分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部分业主未办理登记的,比照本幢建筑内已办理业主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和权籍调查资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10.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入市交易时,不动产权利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补缴价款依据税务部门的房屋评估价值标准进行核定,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1%、非住宅按房屋评估值的5%补缴。出让年限按相应用途最高法定年限执行,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日期起算。以申请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票据为依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簿》“附记”栏内记载,权利性质为“出让”。

  11、本方案未规定的情形,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晋自然资发〔2020〕4号)执行。

  六、同步启动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

  (一)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存续的,由原建设单位或承继单位承担违法违规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2.建设单位灭失且无承继单位的,原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连带责任,负责项目整改、手续完善并接受处罚、缴纳相关税费。

  (二)处置程序

  对纳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单范围的项目,在启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区直有关单位也要根据《办理决定书》要求,同步启动行政处罚、追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处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施承诺制的要求,对建设单位存在的审批手续不全问题,由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完善手续后,予以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处置政策

  1.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本着以民为本、实事求是、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需建设单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一般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标准进行补缴。涉及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相关税费补缴完成、处罚到位后,及时补办手续。

  2.对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全、欠缴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要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遗留问题的处理,追缴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暂无补缴能力但有可处置资产的,可通过转让或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补缴;建设单位既无补缴能力又无可处置资产的,相关收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暂时进行挂账处理,但保留追缴权利;对建设单位存在其他情况的,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3.对收到办理决定书60日内拒不配合处置和缴纳相关税费的,由区直有关单位向区司法局申请启动司法程序予以处置,区直有关单位对失信单位或个人启动失信惩戒措施。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和出资人,在相关问题处理到位前,不得从“黑名单”中移除。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简称领导组),对全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统一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政令畅通,形成合力。

  (二)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要将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条逐项分解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将要求落实到每个节点,做到底数清、问题准、对策实、责任明、效率高,确保我区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顺利展开、稳步推进、收到实效。

  (三)加强基础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所需人员、场地、车辆、办公设施、经费等,有关单位全力配合支持,区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对不属于本次解决范围的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搭车”,违规办理。对在建违法违规项目要跟踪管理,严厉查处。在积极消化“存量”的同时,坚决杜绝“增量”出现。对激起群众上访或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纳入诚信监管体系。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宣传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报道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提高法律意识,争取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

  长治市潞城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

  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组成人员

  组 长:郭 强(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王振宁(副区长)

  成 员:李 昂(区政府办副主任)

  杨旭东(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韩旭军(区住建局局长)

  申婵娟(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王小军(区税务局局长)

  王 军(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马林举(区民政局局长)

  何罗宏(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海涛(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申永刚(区司法局局长)

  郭玉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负责人)

  成长虹(区信访局局长)

  张国清(区工信局局长)

  高小军(区财政局局长)

  王正华(区审计局局长)

  王 军(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石玉魁(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

  二、领导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

  主 任:李 昂(区政府办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杨旭东(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副 主 任:韩旭军(区住建局局长)

  王小军(区税务局局长)

  申婵娟(区行政审批局局长)

  郭玉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负责人)

  石玉魁(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何罗宏(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慧燕(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郝宇伟(区住建局副局长)

  刘 超(区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曹宜勤(区市场监管局副主任科员)

  韩 磊(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海涛(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李 宾(区司法局副局长)

  王彦鹏(区工信局副局长)

  王帅勇(区民政局副局长)

  申 健(区信访局副局长)

  秦潞民(区税务局副局长)

  李淑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

  监察大队大队长)

  宋玉峰(区审计局总审计师)

  曹 斌(区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副科级干部)

  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职责: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和完善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措施,拟定全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重大遗留问题。

  (二)领导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全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调度和协调,做好会议召集、部门协调、会议纪要起草、政策宣传等工作;指导、督促、考核各单位相关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保障组、政策指导组、调查确权组。

  1.综合保障组。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络、对内协调;负责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文电处理、新闻宣传;负责印鉴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2.政策指导组。区司法局牵头,对制定出台的解决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

  3.调查确权组。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不动产交易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对项目规划、用地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意见;负责日常业务咨询、权属情况核实、报件资料审核、不动产交易登记发证等工作。

  (三)领导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分别抽调2名业务骨干、从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和区审计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组成,专职负责领导组办公室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成立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调查登记专项队伍,及时完成解决遗留问题期间形成的登记任务。区自然资源局可通过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临时工作人员15名,增设专项办理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专门承办纳入解决遗留问题项目的不动产交易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