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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2526
发文字号潞城政办发〔2020〕58号 发文时间2020-12-24
发文机关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煤矿和非煤矿山应急预案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0-12-24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图文解读: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新修订的《长治市潞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长治市潞城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长治市潞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煤矿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乡镇、街道、经开区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企业,必须做出“第一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施救,高效处置,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煤矿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指挥机构与职责

  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长治市潞城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煤矿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我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区煤矿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重要措施,组织指挥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理工作,落实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体局、区人社局、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区气象局、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融媒体中心、国网潞城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和有关乡镇、街道,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训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配合做好较大以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区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和及时反馈。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演练;指导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信息接收、核查、上报、发布;综合研判煤矿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参与一般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完成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潞城分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地面区域的人员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局:为事故及灾害救援提供地质工程相关资料,为煤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落实地质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参与抢险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参与煤矿地面建筑施工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建筑工程专业技术意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道路通畅。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煤矿地面特种设备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煤矿事故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负责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区卫体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和救护;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应急医疗器材和应急药品。

  区人社局:做好参保企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工作。

  区水利局:参与煤矿洪水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负责煤矿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紧急处置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危害的建议,参与环境严重污染事故的调查。

  区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气象服务措施,为事故现场提供救援所需的气象资料。

  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的交通疏导,保障应急救援车辆迅速抵达事故现场,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实施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新闻报道。

  国网潞城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电力调度,保障现场需要的电力供应。

  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指挥的通信畅通。

  事发乡镇、街道、经开区:接到本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煤矿生产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批准现场救援方案,下达抢险救援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入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技术支持、现场抢救、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治安疏导、舆情引导、善后处置八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职责任务具体承担煤矿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配合。负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抢险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负责组织灾情侦查、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掌握灾情动态,参与救援方案制定;协调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参与救援工作,为后勤保障组提供应急物资清单。

  (3)技术支持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发改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体局、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震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配合。负责研究分析事故灾情、发生原因、发展趋势,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抢险救灾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及灾害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4)医疗救护组:区卫体局牵头,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资源,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5)治安疏导组: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牵头,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配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控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人员有序疏散,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疏导,保障抢险物资运输车辆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6)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国网潞城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事发地乡镇、煤矿配合。负责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后勤服务,提供抢险救援器材与物资。

  (7)舆情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配合。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区总工会、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事发地乡镇、煤矿配合。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安抚、救助及保险赔付等善后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估。

  3 风险防控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和处置制度或办法,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生产煤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重点开展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监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煤矿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建立全区煤矿基本情况数据库,包含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等情况;对全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安全风险实施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完善煤矿企业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煤矿瓦斯远程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加强煤矿瓦斯事故预警处置,防止煤矿灾害事故发生。进一步督促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治理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突查、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及整改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

  (2)煤矿企业要准确掌握煤矿灾害等基本状况;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分析、研究可能导致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煤矿事故预测、预警系统,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灾害防治措施,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加强巷道支护的检查和维护,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并加强培训,及时发现各类灾害征兆,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治理。

  4.2 预警

  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预警地区公众发布预警信号。当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发布预警的指挥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有关方面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各项响应工作恢复常态。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1)特别重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发10分钟内,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5分钟内由事故单位向区应急管理局(6765110)、事发乡镇、街道,经开区电话快报。特别重大、重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在接报15分钟内,较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在30分钟内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6779288)准确报告,同时向长治市应急管理局(3081059)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坚决杜绝迟报、瞒报现象。

  (2)一般事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组织力量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至区政府(6779288)和应急指挥部(6765110)。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上报至市政府(2024218)和市应急指挥部(3081059)。

  5.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现场伤亡及初步估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现场应急抢险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5.3 先期处置

  应急、公安、交警、消防、医疗急救等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先由公安设定警戒区域,维持秩序,交警疏导交通,指挥救护、消防车辆和勘查车辆停放位置,开启警灯;卫体部门组织抢救伤员,消防部门做好事故排险工作。随时与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畅通。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基本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意见和请求支援事项。

  5.4 应急响应

  5.4.1 Ⅳ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接到一般或有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预案,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一般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事发煤矿和区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要求协调有关力量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应及时请求市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5.4.2 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1)发生Ⅲ级、II级、I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了解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立即指令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先期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部迅速汇集信息,向长治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包括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

  5.4.3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上、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有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继续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或可能引发次生事故,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重大的报区应急指挥部决定。

  5.4.4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援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煤矿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的数量。进入事故救援区域的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井下空气和有害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4.5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做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5.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煤矿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由事故及灾害善后处理组按有关法律、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接受和监督使用社会捐助资金、物资,救济和救助受煤矿事故影响的群众,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财产、人身及意外伤害的参保理赔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调查和总结

  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一步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尽快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煤矿安全重、特大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救援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7.2救援力量保障

  协调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参与救援。当救援力量不足时,请周边县区矿山救护队支援救护力量。必要时调集社会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

  7.3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煤矿及相关单位应准备应急救援的设施、设备,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向周边矿井、煤矿主体企业等调集救援设施、设备。

  7.4救援资金保障

  区财政及各有关单位要确保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与救援工作的必要经费。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长治市潞城区煤矿安全事故的报警电话号码“6768110”。有关单位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矿工和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8.2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储备相应物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负责人,参与实施预案的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并结合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2.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要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常识,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学习、演练,煤矿应急救援装备使用和应急救援的宣传等。

  8.2.2煤矿企业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和设备,组织本矿管理人员和职工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培训学习,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告知员工警报的含义和事故状态下的紧急撤离方向、路线。并对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演练结果并做好记录。

  8.3演练

  8.3.1演练准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要定期进行演练,演练准备包括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设备、经费和场所准备,要树立常备不懈和“演为战”的思想。

  8.3.2演练范围与频次

  参与演练的人员主要有政府分管副区长、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相关乡镇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和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应急救援队伍。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8.3.3演练组织

  煤矿应急救援演练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9附则

  9.1本预案由潞城区应急管理局制订与解释。每3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

  9.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长治市潞城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履行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职责,做到反应迅速、行动有力,增强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长治市潞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治市潞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非煤矿山发生的机械伤害、爆破事故、电气事故、露天矿滑坡等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有关乡镇、街道、经开区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 灾害分级

  按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 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 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 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长治市潞城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长治市潞城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处置非煤矿山突发事件的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预防非煤矿山事故的决策部署;审核发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专家对达到或超过Ⅲ级突发事件级别及启动响应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国网潞城供电公司、区总工会、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等部门和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依据事故类型临时增加)。

  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和督促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收集、整理、上报、发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组织协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指挥全区非煤矿山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负责非煤矿山应急工作的会议组织、信息汇总和资料管理等;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知识进行宣传,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事故灾难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做好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发布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对指挥部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事故发生时,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区人武部:根据地方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所属民兵应急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确保抢险物资运输的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潞城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疏散现场无关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和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工作,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大气、水体进行应急监测;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

  区水利局:参与非煤矿山洪水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分析,对企业制定洪水的防控、疏排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资料。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通畅。

  区卫体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和救护;负责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做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及救护入院等工作;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应急医疗器材和应急药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水文地质方面的相关资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害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协助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参与抢险救援的后勤保障。

  国网潞城供电公司: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电力调度保障供应和现场需要增设的电力保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应急救援时保障通讯畅通。

  事发乡镇、街道、经开区: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接到本辖区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故单位: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全力组织自救,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救援设备工具。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及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现场取证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工作职能,设立以下七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长治市矿山救护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通信公司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经开区配合。

  负责协调调度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对非煤矿山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达指令和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负责信息沟通、事故新闻和应急公告发布。

  (2)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潞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负责联系专家参与现场救援技术指导,组织专家组提供应急排险技术保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监测、控制、排除现场险情。

  (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体局牵头,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经开区配合。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安全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潞城分局牵头,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经开区配合。

  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疏导分流事发区域车辆、人员,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疏导抢险救援通道。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经开区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周边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等工作,严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5)舆情控制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信息中心、区融媒体中心配合,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6)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国网潞城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潞城分公司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经开区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筹集、储备,调集应急物资、设备、场地;负责向抢险救援队伍供应食品、饮用水、临时休息场所等;负责应急救援保障工作;协助或开展伤亡人员保险赔付等工作。

  (7)专家咨询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和矿山技术专家组成。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指导意见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未列入分组的单位,结合单位职责,按照区应急指挥部安排开展工作。

  当事态有演变扩大到Ⅲ级、Ⅱ级、Ⅰ级的可能时,或难以判断其影响和等级,区应急指挥部要立即上报长治市应急领导机构。

  3 风险防控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工作,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点、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监控。

  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制度,建立完善事故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消除隐患。

  4 监测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

  4.1.1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4.1.2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4.1.3区应急管理局对全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4区应急管理局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分布、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台账。

  4.2 灾情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要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经开区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信息接报

  全区的非煤矿山远程视频监控点、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群众一旦发现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5.2 核查及报送

  (1)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10分钟内,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发生15分钟内由事故单位向区应急管理局(6765110)、属地乡镇、街道、经开区电话快报。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在接报15分钟内,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在30分钟内由区应急管理局向区政府(6779288)准确报告,同时向长治市应急管理局(3081059)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坚决杜绝迟报、瞒报现象。

  (2)一般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经开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组织力量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并在1小时内上报至区政府(6779288)。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上报至市政府(3081059)和市应急指挥部。

  5.3 先期处置

  应急、公安、交警、消防、医疗急救等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先由公安设定警戒区域,维持秩序,交警疏导交通,指挥救护、消防车辆和勘查车辆停放位置,开启警灯;卫体部门组织抢救伤员,消防部门做好事故排险工作。随时与区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畅通。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以区应急指挥部名义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基本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提出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处置意见和请求支援事项。

  5.4 应急响应

  5.4.1 应急响应的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乡镇、街道、经开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开展抢险自救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研判形势,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并迅速将指挥部的决定传达到相应成员单位。

  5.4.2 Ⅳ级响应

  我区范围内发生Ⅳ级非煤矿山事故,区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同时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应急预案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援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3 Ⅲ级及以上响应

  (1)发生Ⅲ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在了解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由我区应急指挥部向长治应急指挥部报告,建议启动Ⅲ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立即指令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展开先期应急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迅速汇集信息,向长治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包括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请求上级支援事项等。

  现场无法判断响应等级的,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并请求上级援助。

  (3)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的领导下,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积极参与和配合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应急调查、监测、取证、分析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救灾先期处置。安排专职信息联络员,随时将灾害现场处置的最新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5.5 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的隐患消除,按照谁提出、谁结束的原则进行。属Ⅳ级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结束Ⅳ级响应,通报相关部门。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卫体部门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丧葬抚恤工作。参加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涉事单位要及时化解矛盾,充分做好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经区政府授权或委托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调查。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区应急指挥部。

  6.3 信息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财政协调解决。

  7.2 装备保障

  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非煤矿山事故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非煤矿山事故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7.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体局要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治疗网络,组织、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确保伤员及时得到治疗。确定非煤矿山事故医疗救护点。

  7.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由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警大队负责,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非煤矿山事故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救援需要,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7.5 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7.6 通信保障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

  7.7 公共设施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交通、通信、水利、消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Ⅳ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等常识。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应急演练

  应急救援演练是为了提高救援队伍间的协同救援水平和实战能力,检验应急救援预案综合能力和运作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提高应急救援的实战水平。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8.3 责任追究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监督检查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9 附 则

  9.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与更新。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