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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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2026年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行政检查对象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 1 | 政府公示 货运源头企业 |
货物运输超限 超载源头治理 |
一、 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 (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 (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 (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 (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
| 2 | 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依法开展驾驶员培训 经营活动 |
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二、经营行为; 2.是否具有将经营项目、培训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 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是否按规定聘用教学人员 4.是否按规定建立教练员档案、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5.是否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 6.是否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教练员档案主要信息和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7.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8.是否按规定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 9.是否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 三、教学培训 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向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训结业证书》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员颁发《结业证书》 13.教练员是否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 14.教练员是否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 15.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人员驾驶 16.教练员是否在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 17.教练员是否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八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七条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
| 3 | 机动车维修 企业 |
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开展维修经营活动 | 一、经营资质; 1.是否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2.是否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开展维修服务 3.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4.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5.是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6.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7.是否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8.是否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 项目 二、经营行为; 9.是否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10.是否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11.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五十八条。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
| 4 | 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 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是否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 输经营( 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2.是否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3.从事站场经营、货运代理( 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 是否具备备案条件 ,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二、人员管理:参加货运经营的驾驶员是否取得理从业资格 三、车辆管理 1.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 2.车 辆 是否按照规定每12个月或者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车辆技术等级是否达到二级以上 3.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4.是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且及时更新、记录详实 四、经营行为 1.是否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2.是否按规定 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3.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4.对卫 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0%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5.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6.企业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7.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 、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第三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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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经营活动 |
一、经营资质 1.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是否超越许可事项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3.是否存在转让 、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等 情形4.是否为非经营性道路危险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二、人员管理 1.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管理人员是否通过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是否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三、车辆管理 1.车辆是否取得道路运输证,且不存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情形 2.实际车辆数量是否仍然具备开业许可要求的最低车辆数 3.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并封闭管理 4.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5.车辆是否按要求 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6.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经检验合格且未超出检验有效期 7.是否定期对运输车辆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相应检查记录,且保存时限不少于2年 8.运输车辆是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9.是否按照“一 车一档 ”建 立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内容 是否齐全 四、动态监控 1.是否足额配备了专职的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2.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且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 、并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3.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中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的核查处理率是否达到92%以上,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 4.企业正在运营的车辆是否均已上线,是否存在卫星定位装置故障但仍在运营的车辆 5.企业车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 6.是否在监控平台中完整 、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五、安全管理 1.是否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妥善保存电子运单不少于12个月 2.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3.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否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 5.是否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6.是否规范填写行车日志 7.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是否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六、发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 1、是否取得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资质许可;是否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是否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2、抽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 3、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三 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八条第四项、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九十四 条、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 |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
| 6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 公路建设与养护工 程监督检查 |
1、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对公路建设企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等的从业资格、许可条件维持情况、工程发包承包行为等开展检查。 2、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针对国省干道或乡村道路等新改扩建、养护项目的质量及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涉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 3、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督检查: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核查养护从业单位资质、养护作业规范落实等状况。 其他相关检查: 1、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检查招标、投标、评标等各环节是否合法合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其资质条件、检测流程规范性、检测报告真实性等开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包含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资金使用等 7 个方面。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履职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进入现场检查及处理违法行为等。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能以随机抽查等方式,针对从业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开展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并及时公布结果。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下列主要条款进行:• 明确监督依据: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
| 7 |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 | 城市公共客运运营服务与运营安全 | 1.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 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当依法经检验合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车辆和有关系统、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3.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确定的数量、车型配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运营企业聘用的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5.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服务规范、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运营企业应当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6.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组建安全应急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设备,定期开展演练。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28条,第30条-33条。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4条第2款,第16条-18条,第26条-27条,第29条-30条。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3条第3款,第24条-30条,第36条,第44条-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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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与运营安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二)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四)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六)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6.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6条第3款,第21条,第29条,第32条,第35条-第37条。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6条第3款,第26-第27条,第29条。 |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