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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时间:2025-12-23       大    中    小      来源: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事项主体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公共场所从业单位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饮用水供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学校、托育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放射工作单位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学校
卫生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选址、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负责组织对学生使用的评审;(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预防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服务
对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2.【部门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职业病诊断机构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具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医疗机构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医疗机构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对医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师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
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据职责划分,履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接种单位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