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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交通运输局入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25-12-23       大    中    小      来源:


序号 行政检查对象 行政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法律依据 承办机构
1 政府公示货运源头企业 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源头治理 一、 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
(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
(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
(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七)及时处置源头治超隐患,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
(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驶出站(场)。《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
2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 依法对其运营服务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管 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1.《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运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⑴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⑵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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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依法对其运营服务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管 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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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
业依法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其他执法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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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依法开展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对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其他执法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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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 公路建设与养护工
程监督检查
1、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依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对公路建设企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等的从业资格、许可条件维持情况、工程发包承包行为等开展检查。
2、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针对国省干线或乡村道路等新改扩建、养护项目的质量及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涉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
3、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监督检查: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核查养护从业单位资质、养护作业规范落实等情况。
其他相关检查:
1、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检查招标、投标、评标等各环节是否合法合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其资质条件、检测流程规范性、检测报告真实性等开展检查。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包含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资金使用等 7 个方面。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履职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进入现场检查及处理违法行为等。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能以随机抽查等方式,针对从业单位执行工程质量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开展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督检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方式,监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并及时公布结果。交通运输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下列主要条款进行:• 明确监督依据: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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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依法
开展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开展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等情况的检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九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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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机动车维修企业 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
开展维修经营活动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依法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等情况的检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职责, 长治市交通运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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