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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25-12-23       大    中    小      来源:


长治市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监察方面的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是主要检查事项及法律依据:

一、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一)检查事项: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属于监察范围。

(二)检查事项: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如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2.《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检查事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经济补偿的情形及标准。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克扣或无故拖欠经济补偿的处罚。

二、工资支付

(一)检查事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1.《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二)检查事项:是否遵守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法》第48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12条:最低工资的定义及支付要求。

(三)检查事项:加班工资是否依法支付。

1.《劳动法》第44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150%、200%、300%)。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检查事项:是否遵守法定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1.《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后调整为40小时)。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检查事项:是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如带薪年休假)。

1.《劳动法》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年休假天数及安排。

四、社会保险缴纳

检查事项:是否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属于监察范围。

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一)检查事项:是否执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

1.《劳动法》第61-63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产假规定。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7条:产假天数、哺乳时间等。

(二)检查事项:是否违规使用童工或违反未成年工保护规定。

1.《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2条、第4条:童工界定及处罚。

六、劳动安全卫生

检查事项:是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条件。

1.《劳动法》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需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七、劳务派遣用工

检查事项: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

八、其他事项

(一)检查事项:是否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要求提供担保。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扣押证件的处罚。

(二)检查事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程序与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