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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5-12-23       大    中    小      来源: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对应行行政处罚(许可) 检查类别 备注
1 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监管,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重点检查
2 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年《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企业和个体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3 网络交易信用分类监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企业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一般检查
4 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活动 企业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 一般检查
5 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检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企业和个体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6 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7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药品管理法》(2019年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8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运用贵州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平台)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一般检查和
重点检查

9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重点检查
10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的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4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和个体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11 对在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和个体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12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5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企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13 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企业和个体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重点检查
14 对被授权单位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实施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十五条 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企业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15 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
16 进入医疗器械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17 对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贵州省专利条例》(2015年黔人常务(2015)6号)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在查处专利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摄像、拍照(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涉嫌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五)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涉案物品进行抽样取证(六)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七)调查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其他事项专利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基层村(居)组织应当予以协助。有关当事人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不得拒绝、阻碍,不得转移、毁损证据,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相关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已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国家知识产权局令71号)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企业 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
18 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企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19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 价格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贵州省价格条例》(2003年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有价格违法倾向或者轻微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调查、告诫、并予以制止 企事业单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价格条例》 一般检查
21 对食品(含食盐)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食盐专营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检测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 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般检查
22 对化妆品监督抽样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23 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者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24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8号,2014年4月修订)第八十二条:“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2018年7月31日施行)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八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监总局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至第十三条。 企业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