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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时间:2025-12-23       大    中    小      来源:

一、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旅行社是否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是否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

是否存在“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导游是否持证上岗,旅游包车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及违约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

二、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是否依法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消防设施是否定期检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是否超时经营或存在噪音扰民问题。

设定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文物单位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文物修缮工程是否履行报批手续;

文物是否配备防火、防盗设施;

是否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如取土、建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

《山西省文物安全监管办法》第十二条:文物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

四、对A级景区的监督检查

检查事项:

是否公示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实施流量控制;

高空、水上等高风险项目是否通过安全评估;

应急预案是否定期演练,应急物资是否完备。

设定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A级景区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