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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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市场管理股
(一)检查范围
1.注册地在我区且已办理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对近两年信用评价等级较低和未参加信用评价工作的企业,未报建筑业产值、未入统或产值异常的建设工程企业,执法检查或投诉举报中发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作为本次重点检查对象。检查数量按不少于建筑业企业总数40%的比例进行抽查。
2.我区辖区内在建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检查数量按不少于项目总数4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对去年省厅、市局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市场行为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关注对象进行“回头看”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各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条件、建筑业产值报送情况、建筑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山西省建筑用工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和人员信息采集上报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情况、劳资专管员配备情况等);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是否存在“挂证”问题等情况。
2.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对采用承诺制的项目是否履行了承诺事项;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执业资格及现场到岗出勤情况;建筑用工实名制落实情况;工程款支付及工程担保落实情况;参建单位工程担保;在信访、投诉举报案件中作为主要责任方的整改落实情况。
3.建筑业领域重点企业入企服务和做好“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主题活动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建立,问题调处解决情况。
(三)检查时间
检查于2025年3月25日至4月15日开展,2025年4月下旬—10月配合省、市住建部门督查工作。
(四)检查方式
听取建设单位责任人、监理单位责任人、建筑业企业责任人分别汇报、查阅现场资料、勘察建筑工地现场。
(五)检查措施
1.认真统计全区在建项目并制定清单。根据项目清单通知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准备好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对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未能及时提供的一律视为无资料。
2.制定检查表格,如实填写。有关单位要对检查情况予以签认。
3.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详细记录,并限期整改。
二、城市建设股
(一)检查范围
随机抽查“三供、两污”(即:供水、供气、供热、益民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和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每年对全区市政公用行业进行2次安全检查。
2.4月份对公用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更新及年度目标任务的开展计划进行检查。
3.每季度对全区城镇燃气企业检查一次,4月份联合相关部门对全市的燃气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4.6月份联合局安委办对市区内防洪防涝设施,进行汛前防汛专项检查。
5.7月份对“三供、两污”(即:供水、供气、供热、益民污水处理、污水排放)和市政设施的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益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潞新热力运营有限公司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6.对全区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进行违法经营复查。
(三)检查时间
2025年4月至2025年12月31日。
(四)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三、保障性住房和物业管理办公室
(一)检查范围
物业公司和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是监督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管理情况;二是规范和提升物业企业服务水平。
(三)检查时间、比例和频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运营和物业管理市场加大检查力度,采取不定期的日常巡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四)检查依据
1.《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
2.《物业管理条例》
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一)检查范围
2025年度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是在建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及履职情况;二是工程实体质量;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四是工程各参建方质量安全资料收集、编制、整理情况;五是市政工程环保工作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25年度计划开展四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第一次是2024年冬季施工工程质量复查及2025年春季复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检查时间为2025年2月19日至3月31日。
第二次是结合“安全月”活动的开展,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检查时间为2025年6月1日至7月15日。
第三次是结合“质量月”活动的开展,对全区在建工程项目开展秋季施工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时间为2025年9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四次是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抽查,监督人员在工程项目的基槽、地基与基础、主体三阶段分别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四)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是依法针对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楼)、保障房等住宅工程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受检工程要做到全覆盖;二是依法针对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受检工程比例不少于总数的70%(关键结构部位)。
(五)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
五、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一)城乡建设指导股(建筑工程节能方面)
1.检查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持有和生产单位;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的新建、续建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
2.检查内容
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提供技术支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及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推广应用。
3.检查依据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4.检查时间、比例和频次
实施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对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持有和生产单位采用定向抽查方式,每年2次;对所有的新建、续建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采用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半年1次;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90%;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城乡建设指导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方面)
1.检查范围
我区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数量按不少于项目总数40%的比例进行抽查。
2.检查内容
(1)是否签订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五方主体承诺书及履约情况;
(2)是否存在应招未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
3.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六、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一)检查对象
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在售开发项目)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检查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
(1)销售现场商品房项目六证一照、一房一价销控表、预售资金监管账号、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及监管账号、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销)售制度、房产测绘报告、房地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房地产交易办理流程未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2)违规预售行为,包括以认购、认定、选号、收取会费或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方式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4)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营销策划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未进行备案行为;
(5)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售楼处(接待中心、咨询处)进行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及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
(6)是否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7)是否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
(8)是否标明代收代办收费标准及是否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9)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10)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的行为;
(12)利用手机APP等第三方电商平台,违规蓄客、收取费用、恶意哄抬房价等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3)房地产网签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的违规行为;
(14)捆绑搭售车位、储藏室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
(15)是否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16)是否存在出售房屋时将减免物业费作为吸引购房人的售房优惠条件;
(1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房地产经纪机构
(1)门店场所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位)、 房地产经纪房屋合同范本、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业务流程、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交易办理流程等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的行为;
(3)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4)房源信息台账、房源成交台账建立是否规范 ;
(5)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6)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收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7)占用、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8)未签订委托合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9)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10)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未及时撤除的情况;
(11)违规收费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12)利用手机APP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发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虚假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代理销售机构开展业务前是否进行告知性备案;
(14)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是否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时间及频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地产市场每年至少一次对售楼部和中介机构的全面检查和不定期的日常巡查;对新设立售楼部和中介机构进行巡查,且新建商品房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四)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