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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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将潞城区社会团体上一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写入章程的;
3.上一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与实际不符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照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上一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