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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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全区林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全区林草资源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行政检查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权威性,为促进全区林业全方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事项
局机关相关股室对照《长治市潞城区林业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有序开展本年度行政检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年度行政检查工作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速依法治林进程、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局机关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筑牢林草生态资源安全屏障。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机关相关股室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对行政检查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真实的记录。
(三)强化事后监管。行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严肃执法纪律。实施行政检查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若涉及需要保密事项,应当予以保密;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切实将各项行政检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长治市潞城区林业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
长治市潞城区林业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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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执法依据 |
责任科室 |
检查频次 |
检查 对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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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业局 |
对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资源调查股 |
每年一次 |
占用林地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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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项目使用草原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
占用草原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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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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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涉木企业的监督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
技术推广股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产品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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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
场圃种苗股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