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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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1.强化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规范社会组织运行,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2.推动社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内部治理、财务管理等法定要求,提升公益服务效能。
3.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检查公平透明,增强社会公信力。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重点覆盖:
1.高风险领域:涉及民生、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社会组织;
2.重点对象:近两年年检不合格、被投诉举报较多、存在失信记录的社会组织;
3.新兴领域:新成立未满2年的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
三、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基础合规性检查
1.登记事项与章程执行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实际业务活动是否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一致;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记录是否完整,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2.财务管理与资产使用是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如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违规收费;资产使用是否符合公益目的,有无侵占、私分、挪用现象。
3.党建工作落实。党组织设置是否规范,党建工作是否写入章程;“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是否正常开展;党组织是否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党建与业务是否融合。
(二)专项重点检查
1.安全与风险防控。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的活动是否合规;养老、教育等领域社会组织的服务安全、设施安全是否达标。
2.信息公开与信用建设。是否按规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慈善项目等信息;是否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3.“双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取5%左右的社会组织,检查其内部治理、活动开展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与频次
1.日常检查。对新成立社会组织,在成立后6个月内开展首次现场检查;对重点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地检查或书面核查。
2.年度集中检查。结合年检工作,每年3月—5月对所有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书面审查;抽取不低于5%的社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高风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