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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6-0000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7-16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潞城区“10·23”等4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6-07-16
有效性 失效日期

潞城区“10·23”等4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潞城“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23日,国道207线(乌海线)1750公里7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黎城太行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黎侯镇七里店村,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6年4月11日。原法定代表人为王向民,2025年11月6日变更为陈振东。原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及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等一般项目:变更后经营范围新增机动车充电销售、电桩销售、输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等新能源相关业务,现主营业务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截至目前,公司名下共有车辆149辆,其中新能源车辆82辆、燃气车67辆;从业驾驶人员45人。该公司为晋D09949D(晋DD617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10月23日6时23分左右

事故地点:国道207线(乌海线)1750公里7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潞城“10·23”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伤亡情况:1名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3日6时23分左右,王xx驾驶的晋D09949D(晋DD617挂)号重型半挂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50km700m(潞城区微子镇贾街村附近路段),碰撞同向刘xx停放的沪A18809A(冀D312Q挂)号重型半挂车,后致使该车又撞向同向前方闫xx停放的沪A08228A(冀DN5H5挂)号重型半挂车,造成王xx当场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疏导交通工作,同时协调医疗急救部门前往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王xx已无生命体征。

经事故现场初查,王xx受伤严重当场死亡,事故现场路段未发生交通拥堵现象和次生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王xx驾驶部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对路况观察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刘xx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未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降低了后方来车的观察效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3.闫xx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未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后方来车的观察效果。且后方两车发生碰撞推移过程中,该车的违停行为进一步增加了事故的损害后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涉事相关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档案及人员管理体系,但在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对个别环节的安全管控存在疏漏,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客观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xx,驾驶部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对路况观察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黎城太行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晋D09949D〈晋DD617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及营运单位,经与黎城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沟通核查,该公司虽已按要求提供相关安全生产及车辆管理资料,但未按规定提供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建议由长治市黎城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同时督促该公司限期补齐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相关资料,规范挂靠车辆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刘xx,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未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降低了后方来车的观察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闫xx,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未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后方来车的观察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在开展潞城“10·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全面压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货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动态监控、驾驶人教育培训等全流程管理体系;强化车辆动态监控预警,及时纠正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停车等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半挂车驾驶人夜间休息制度,严禁疲劳驾驶,督促驾驶人按规定地点规范停放车辆。

二是持续强化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聚焦国省道沿线、农村地区重点人群,联合乡镇、村居开展常态化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违法停车、夜间行车、货车通行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点提升农村中老年人、货车驾驶人安全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引导群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三是健全完善部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建立交通、交管、应急、乡镇联合工作小组,常态化开展国省道隐患研判、违法停车整治、货车通行秩序管控等工作;优化交通事故应急联动处置流程,提升快速反应、现场救援、交通疏导能力;落实事故善后帮扶救助政策,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深化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辖区货运企业、营运重型半挂车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重点整治车辆非法改装、安全设施缺失、动态监控缺位等问题;强化国省道沿线违法停车专项整治,增设警示标志及禁停标识,从严查处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2日



潞城“10·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0月25日,潞城区铁垂线兴宝钢铁公司西门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山西锘鑫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12日,注册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物流园综合服务楼2楼B区1号,因特殊原因现经营地址为韩店镇东苗村。法定代表人:郭亮。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等。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该公司为晋D99975号(晋D48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10月25日5时15分许

事故地点:潞城区铁垂线兴宝钢铁公司西门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潞城“10·2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伤亡情况:1名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25日05时15分许,崔xx骑行长治C51507号二轮电动车,沿铁垂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潞城区兴宝钢铁公司西门附近路段,因观察不力与在路边停放的晋D99975号(晋D489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崔xx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疏导交通工作,并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协调医疗急救部门前往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崔xx已无生命体征。

经事故现场初查,崔xx受伤严重当场死亡,事故现场路段未发生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黄x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未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灯且尾部反光标识及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2.崔xx骑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对路况观察不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事发时崔xx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损害后果。

(二)间接原因

涉事单位作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主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开展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维护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整改车辆安全设施不合格等问题,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崔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长治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山西锘鑫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晋D99975号(晋D48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及营运单位,该公司虽已按要求提供相关安全生产及车辆管理资料,但未按规定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及应急演练记录及车辆技术档案,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长治市上党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黄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在开展潞城“10·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全面压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货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车辆技术检查、隐患排查、驾驶人教育培训等全流程管控体系;强化车辆反光标识、防护装置、灯光等安全设施排查整治;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检查与夜间灯光使用规定。

二是持续电动车通行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头盔佩戴强制性要求,加强电动车骑行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骑行人员观察路况、安全通行意识,杜绝观察不力、盲目通行。

三是深化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加强厂区周边、县乡道路沿线管控,增设警示标志,从严查处车辆安全设施不全、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电动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

四是健全部门协同联动长效机制。交通、交管、应急、乡镇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秩序管控、宣传教育与应急处置,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2日



潞城“11·0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09日,在国道309线(青兰线)808公里150米处(潞城区潞河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南宫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5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腾飞路与青年街交叉口东北角157号(汽车站东边路北),法定代表人:郝连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该公司为冀E9441Z(冀E48E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11月09日15时43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309线(青兰线)808公里150米处(潞城区潞河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潞城“11·0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伤亡情况:1名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1月09日15时43分许,王xx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道309线(青兰线)808公里150米(潞城区潞河村附近路段)左转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后倒地滑移,同方向高xx驾驶的冀E9441Z(冀E48EU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躲避过程中碾压王xx头部,造成其死亡、正三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察,疏导交通工作,并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协调医疗急救部门前往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王xx已无生命体征。

经事故现场初查,王xx受伤严重当场死亡,事故现场路段未发生交通拥堵现象和次生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王xx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未能很好地观察路况、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事故发生时,王xx未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2.高xx驾驶部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行驶至事故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间接原因

涉事相关企业已基本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档案及人员管理体系,但在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对个别环节的安全管控存在疏漏,未能完全杜绝各类安全隐患,客观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南宫市捷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冀E9441Z(冀E48EU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所有人及营运单位,该公司虽已按要求提供相关安全生产及车辆管理资料,但未按规定提供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记录,存在安全管理漏洞。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建议由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同时督促该公司限期补齐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相关资料,规范挂靠车辆管理,落实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高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在开展潞城“11·0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安全管控。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未戴头盔、违规转弯等违法行为,聚焦农村地区开展常态化交通安全宣传,普及机动车通行规则与应急操作规范,提升非机动车与摩托车驾驶人守法意识和防护能力。

二是全面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运输企业完善车辆技术检查、动态监控、驾驶人教育培训全流程体系,重点排查整治制动、转向、灯光等关键部件隐患;强化大型车辆驾驶人培训,提升盲区识别、应急避让、减速控速等操作能力,杜绝驾驶“带病车”上路。

三是完善道路设施与强化执法监管。在国道路口增设减速带、让行标志、盲区警示与照明设施,优化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交通、交管部门联合开展货车超限超速、车辆带病上路、摩托车无证驾驶等专项整治,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2日



潞城“12·2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22日,在国道207线(乌海线)1745公里5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魏家庄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枣庄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1月02日,注册地位于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东庄村32号,法定代表人为杨磊。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充电控制设备租赁;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该公司为鲁DJ27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12月22日13时05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207线(乌海线)1745公里5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魏家庄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潞城“12·2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伤亡情况:1名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110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22日13时05分许,姜x驾驶鲁DJ2772(苏C2WH7挂)号重型货车沿国道207线(乌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745公里5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魏家庄村附近路段),因弯道超速、采取制动时车辆侧滑,与相对方向李xx驾驶鲁Q863LR(鲁Q4YE4挂)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xx当场死亡,两车及路边电力设施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察,疏导交通工作,并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协调医疗急救部门前往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李xx已无生命体征。

经事故现场初查,李xx受伤严重当场死亡,事故现场路段未发生交通拥堵现象和次生事故,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长治市交管支队八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姜x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因弯道超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涉事相关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管理档案及人员管理体系,但在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升,对个别环节的安全管控存在疏漏,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客观上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当事人李xx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姜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在开展潞城“12·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重型货车驾驶人源头安全管控。聚焦国省道弯道、坡道等事故高发路段,加大对超速、驾驶“带病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货车驾驶人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强化弯道坡道防御性驾驶、限速行驶、制动系统检查等内容,提升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全面压实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货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车辆技术状况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驾驶人教育培训、动态监控等全流程管控体系;对营运重型货车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整治制动、转向等关键部件不合格问题,做到隐患未整改车辆一律禁止上路;强化车辆动态监控,对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及时预警、从严处罚。

三是完善道路基础设施与安全警示体系。在国省道弯道、坡道、双向两车道等重点路段,增设限速标志、弯道警示、禁止超车等标识牌,加装减速震荡带、视线引导设施;对事故高发路段开展道路安全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道路设计,提升道路通行安全性。

四是健全部门协同监管与长效治理机制。交通、交管、应急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货运企业安全检查、道路通行秩序整治;加强跨区域货运车辆监管协作,实现车辆隐患、驾驶人违法信息共享;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提升货运企业和驾驶人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