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  |   长治市政府 今天是

热点查询:潞城潞城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6-0000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6-04-21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潞城区“2·26”等7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日期2026-04-21

潞城区“2·26”等7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潞城“2·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6日,省道324线(河潞线)51公里+200米处(潞城区清口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7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徐州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4日,注册地为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春天里商业街商业楼2幢3060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一般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2月26日19时19分许

事故地点:省道324线(河潞线)51公里+200米处(潞城区清口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驾驶人肇事逃逸的严重违法情节

伤亡情况: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97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6日19时19分许,周xx驾驶苏CNW157(鲁DHD3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1公里+20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行人马xx发生碰撞,造成马xx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周xx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报警,驾车逃逸。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潞城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通过现场痕迹鉴定、监控追踪等手段,锁定肇事车辆及驾驶人周xx,后续已对其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周xx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路况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行人,导致碰撞事故发生。

2.事故发生后,周xx违反法定义务,未停车保护现场、未抢救伤者、未报警,驾车逃逸,加重了事故后果。

(二)间接原因

1.徐州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周xx的交通安全教育、日常驾驶行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事发路段夜间无照明设施,虽视线良好,但夜间光线不足可能对驾驶人观察路况造成一定影响,道路安全设施存在薄弱环节。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周xx未履行安全驾驶、事故现场保护和报警义务及肇事逃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且存在逃逸情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涉事企业:徐州市骏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予以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全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管理。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展专项排查,强化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督促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应急处置演练,严禁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驾驶人法治与安全意识教育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开展驾驶人专项教育活动,通过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法律知识宣讲等方式,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明确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杜绝侥幸心理。

(三)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公路段对省道324线(河潞线)事故路段及类似夜间无照明路段进行排查,逐步增设照明设施、反光标识等安全设施,改善夜间通行条件,降低事故风险。

(四)健全协同监管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查车辆违法营运、驾驶人资质不符等问题,形成监管合力。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


潞城“3·18”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3月18日,国道207线(乌海线)1739公里700米处(潞城区辛安泉镇常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蒙阴捷翔物流有限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7日,注册地为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桃墟镇金星村。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批发;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道路货物运输。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3月18日10时03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207线(乌海线)1739公里700米处(潞城区辛安泉镇常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负同等责任。

伤亡情况:1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07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3月18日10时03分许,孟xx驾驶鲁Q681NB(鲁QN3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国道207线(乌海线)1739公里700米(潞城区辛安泉镇常村附近路段)时,与郭xx骑行的由南向西左转弯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车上乘坐付xx)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郭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付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潞城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等工作,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协调医疗部门对伤者付xx进行救治,对死者郭xx进行尸表检验。通过监控视频影音资料调取、车速鉴定、碰撞痕迹鉴定及安全技术鉴定等手段,全面查清事故相关情况,后续已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孟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观察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郭xx骑行的正在左转弯的三轮电动车,且未确保安全车速,导致无法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郭xx骑行三轮电动车在事发路段由南向西左转弯时,未遵守非机动车让行直行车辆的规定,未让孟xx驾驶的直行重型半挂牵引车优先通行,直接导致两车发生碰撞,是引发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蒙阴捷翔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鲁Q681NB(鲁QN3H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孟xx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行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驾驶人观察路况、控制车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存在漏洞。

2.虽事发路段视线良好、道路条件较好,但该路段作为国道交通流量较大区域,未设置针对性的非机动车转弯警示标识或让行提示设施,对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通行引导不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孟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由其所在运输企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处罚。

事故当事人:郭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及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因郭xx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事故当事人:付xx在本次事故中为三轮电动车乘车人,无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涉事企业:蒙阴捷翔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日常驾驶行为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全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国道207线重点路段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警示设施;同时,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督促辖区内所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驾驶人招聘、培训、考核、监管全流程机制,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确保驾驶人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方法,严禁驾驶人出现观察不力、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实时掌握车辆行驶状态,发现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二)加强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教育

由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街道办、乡镇政府及社区、村委会,针对农村地区和老年人群体等非机动车使用重点群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警示视频、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重点强调转弯让直行、安全礼让机动车等规则,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违法通行引发事故。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公路段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国道207线(乌海线)潞城区段及辖区内其他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对交通流量较大、存在转弯交叉的路段,增设非机动车转弯警示标识、让行标志、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在视线良好但易发生交叉碰撞的路段,合理设置反光标识或警示灯,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秩序,提升道路通行安全性。

(四)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与执法机制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不按规定让行、驾驶人疲劳驾驶,以及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


潞城“4·7”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7日,国道207线(乌海线)1756公里+100米处(潞城区王山坪村口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13日,注册地为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城镇城里村李家巷村口。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润滑油销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交通设施维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装卸搬运;二手车经纪;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小微企业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4月7日18时52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207线(乌海线)1756公里+100米处(潞城区王山坪村口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共同导致的。

伤亡情况: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7日18时52分许,张xx骑行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207线(乌海线)1756公里+100米(潞城区王山坪村口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同方向由申xx驾驶的冀D5E687(冀DR3R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张xx受伤、两车受损。张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4月12日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报警,潞城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制作受案登记表、询问当事人、拍摄事故现场照片、调取监控视频影音资料等。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张xx进行尸表检验、对涉事车辆进行安全性能鉴定、碰撞痕迹鉴定及行驶速度鉴定,为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提供依据。后续已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张xx骑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事发交叉路口,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关于“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未让行直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2.申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事发交叉路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骑行二轮电动车的张xx,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冀D5E687(冀DR3R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申xx的交通安全教育、日常驾驶行为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经过交叉路口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加强路面观察,存在管理漏洞。

2.事发路段为国道交叉路口,夜间无照明设施,虽事发时视线良好,但夜间光线条件相对较差,可能对驾驶人观察路面非机动车及行人动态造成一定影响,道路安全设施存在薄弱环节,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张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张xx已在事故中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责任比例,在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处理中予以明确。

事故当事人:申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如罚款、记分等)。若其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根据司法机关对事故后果及责任的综合认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事企业: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县丰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全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完善驾驶人监管机制,杜绝类似管理漏洞,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进一步处理。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国道、省道等重点路段的道路安全设施排查,特别是对夜间无照明设施的交叉路口、村口等事故易发路段,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增设照明设施、交通标志标线等,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同时,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专项排查力度,强化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督促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车辆动态监控机制和驾驶人日常行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知识及应急处置技能,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人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加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安全意识教育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开展针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重点强调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的通行规则,提高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防范交通事故发生。

(三)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

公路段牵头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交叉路口、村口、学校周边等事故易发路段的安全设施情况,对夜间无照明设施、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或缺失的路段,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逐步增设照明设施、完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减速带或警示标识等,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降低夜间及复杂路段事故发生的风险。

(四)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


潞城“4·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4月26日,国道207线(乌海线)1746公里+6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李园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7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涉事企业邢台捷鸿物流有限公司,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7日,注册地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东贾郭村南。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包括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包装服务、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4月26日22时00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207线(乌海线)1746公里+6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李园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人违法横穿道路、驾驶人违规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且涉事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共同导致的。

伤亡情况: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97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6日22时许,白xx、连xx二人在饮酒状态下,由东向西横过国道207线(乌海线)1746公里+600米处(潞城区微子镇李园村附近路段)时,方xx驾驶冀E7975W(冀ENC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该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段,白xx、连xx在相互搀扶行至道路中心时突然加速横穿,货车与白xx发生碰撞,造成白xx受伤。2025年5月3日凌晨,白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方xx采取制动前),冀E7975W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ENC71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的行驶速度为57km/h;方xx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白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6.91mg/100ml;冀E7975W(冀ENC71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右前部与人体发生碰撞,符合事故碰撞痕迹;白xx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潞城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立即组织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痕迹固定、人员询问、证据收集等工作。同时,协助医护人员将受伤的白xx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车速鉴定、安全技术鉴定、酒精含量检测、尸检等,全面查清事故细节,为后续责任认定奠定基础。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行人方面:白xx、连xx在饮酒状态下夜间横过车流较大的国道,酒精导致二人对来往车辆的判断能力、反应能力显著减弱。且二人在行至道路中心时突然加速横穿,违反“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法定要求,直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2.驾驶人方面:方xx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遵守相关限速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同时,其驾驶的车辆存在制动系失效(牵引车转向桥两侧制动管路阀门关闭)、半挂车一轴同轴两侧轮胎胎面花纹不同等安全隐患,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未能确保车辆安全行驶,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涉事企业安全管理缺失:邢台捷鸿物流有限公司作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方xx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车辆检查规范;未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和定期安全技术检查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改涉事车辆的制动系统、轮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事发路段位于国道干线,夜间无照明设施,虽天气晴朗,但夜间自然光线不足,对驾驶人观察路况、行人判断车辆行驶情况均造成一定影响,道路安全设施存在明显薄弱环节,间接增加了夜间通行风险。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白xx、连xx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横过道路应确认安全后通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因白xx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建议对连xx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进行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事故当事人:方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应降低速度、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事企业:邢台捷鸿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安全教育缺失、车辆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建议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事企业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全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定期安全检查,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机制,消除安全隐患。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开展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堵塞管理漏洞。

建议公路段对国道207线事故路段及辖区内类似夜间无照明、人流车流较大的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整改计划,逐步增设照明设施、行人过街提示标识、减速带等安全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压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辖区内及周边地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驾驶人招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置技能,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完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车辆日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验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坚决禁止上路行驶;强化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应用,实时监控驾驶人行驶速度、疲劳驾驶等行为,及时预警并纠正违法违规操作。

(二)加强行人与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

1.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合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通过宣传栏、微信群、乡村大喇叭、交通安全讲座等形式,针对农村地区、国道沿线居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点普及行人横过道路“确认安全后通过”、不酒后横穿道路等知识,提高行人安全意识。

2.持续开展驾驶人专项安全教育活动,聚焦重型货车驾驶人,通过违法处理、事故调解等环节,强化“夜间降速、安全车速”“出车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等要求的宣传,明确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超速行驶的法律后果,杜绝驾驶人侥幸心理。

(三)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

公路段牵头,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内国道、省道及重点县乡道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对夜间无照明、人流密集、事故多发的路段,优先增设照明设施;在国道沿线村庄出入口、行人横穿较多的路段,增设行人过街警示标识、减速带、反光标线等设施;对双向两车道等道路条件有限的路段,研究设置中央隔离护栏或行人过街设施,减少行人横穿道路与机动车冲突的风险。

(四)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运输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重型货车超速、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车辆,以及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等行为;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常态化监管,对多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事故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增加检查频次,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


潞城“5·5”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5日,国道309线(青兰线)812公里+600米处(潞城区王家庄村附近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7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枣庄市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9日,注册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西集镇代里村村西。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等。该公司为鲁DK9080(鲁DLX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

邯郸市润联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4日,注册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255号彭家寨派出所南段(万合冷库院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二手车经纪;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轮胎销售;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该公司为冀DS6189(冀D30K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5月5日9时28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309线(青兰线)812公里+600米处(潞城区王家庄村附近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伤亡情况:2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67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5日9时28分许,周xx驾驶鲁DK9080(鲁DLX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内乘坐巩xx)沿国道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12公里+600米(潞城区王家庄村附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xx驾驶的冀DS6189(冀D30K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内乘坐王xx)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周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xx当场死亡,巩xx、王xx受伤及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潞城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人员救助等工作。通过现场勘查、监控视频、鉴定检验等手段,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周xx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枣庄市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鲁DK9080(鲁DLX99挂)号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措施落实不足,未有效防止驾驶人违法行为。

邯郸润联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冀DS6189(冀D30K9挂)号车辆所有人,对驾驶人安全管理、教育监督存在薄弱环节。

国道309线事故路段虽视线良好,但中央隔离设施不足,对车辆越线行驶缺乏有效物理隔离和警示约束。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周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张xx、巩xx、王xx无责任。

涉事企业:枣庄市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到位、日常驾驶行为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全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邯郸润联运输有限公司对驾驶人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驾驶人教育和监督机制。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对辖区内国道309线重点路段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同时,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督促辖区内所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驾驶人招聘、培训、考核、监管全流程机制,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确保驾驶人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方法,严禁驾驶人出现观察不力、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实时掌握车辆行驶状态,发现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及时提醒和纠正。

(二)加强驾驶人法治与安全意识教育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应联合开展驾驶人专项教育,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法律宣讲等方式,强化驾驶人遵法守法意识,特别是严禁逆向行驶、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公路段应对国道309线事故路段及类似存在中央隔离不足的路段进行排查,增设物理隔离设施、警示标志和减速设施,提高道路安全性。

(四)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与执法机制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不按规定让行、驾驶人疲劳驾驶,以及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


潞城“5·26”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6日,国道309线(青兰线)807公里+900米处(潞城区辛安泉镇潞河口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衡水翔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5月11日,注册地为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京衡北大街与橡塑路交叉口北行100米苏正南郭庄村88号。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停车场服务、装卸搬运、仓储服务等。该公司为冀TM3638(冀T060V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的登记所有人。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309线(青兰线)807公里+900米处(潞城区辛安泉镇潞河口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伤亡情况: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雷x驾驶冀TM3638(冀T060V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3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07公里+900米处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的郭x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郭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潞城交警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等工作,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协调医疗部门对伤者郭xx进行抢救。通过监控视频影音资料调取、车速鉴定、碰撞痕迹鉴定及安全技术鉴定等手段,全面查清事故相关情况,后续已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认定及相关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郭xx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事发路段时,在路口左转弯过程中未遵守非机动车让行直行车辆的规定,未让雷x驾驶的直行重型半挂牵引车优先通行,导致事故发生。

雷x驾驶制动系和轮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且在夜间通过路口时超速行驶(事故时车速为72km/h),是引发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衡水翔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冀TM3638(冀T060V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消除制动系和轮胎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和日常监管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对驾驶人夜间行车、观察路况、控制车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存在漏洞。

部分摩托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存在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交通安全意识仍有薄弱环节。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郭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责任。

雷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其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涉事企业:衡水翔鸿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作为冀TM3638(冀T060V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全面加强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内国道309线重点路段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摩托车无证无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大对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强化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督促辖区内所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驾驶人招聘、培训、考核、监管全流程机制,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确保驾驶人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理方法,严禁驾驶人出现观察不力、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同时,督促货运企业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摩托车驾驶安全管理

由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摩托车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针对摩托车使用重点群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播放警示视频、现场讲解等方式,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重点强调转弯让直行、安全礼让等规则,提高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违法通行引发事故。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公路段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国道309线潞城区段及辖区内其他重点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对事故多发路口进行排查评估,视情增设交通信号灯、减速设施等,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秩序,提升道路通行安全性。

(四)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与执法机制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机动车超速、不按规定让行、驾驶人疲劳驾驶,以及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


潞城“7·3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7月31日,国道309线833km(潞城区垂阳加油站十字路口路段)发生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

事故发生后,潞城区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提出了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长治市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8日,注册地为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史回镇王里堡村西(金通焦化厂南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括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该公司为晋D64647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负责该车辆的日常管理及驾驶人郭xx的用工管理。

二、事故基本信息

事故时间:2025年7月31日7时48分许

事故地点:国道309线833km(潞城区垂阳加油站十字路口路段)

事故类型: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事故性质: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是由驾驶人安全意识不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道路安全设施不完善导致的

伤亡情况: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1日7时48分许,郭xx驾驶晋D6464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833km(潞城区垂阳加油站十字路口)路段时,实施右转弯操作。此时,李xx骑行二轮电动车(车后乘坐苗xx)沿同一方向行驶至该路口,重型货车右转弯过程中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苗xx当场死亡,二轮电动车严重损坏、重型货车车身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潞城交警大队接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封锁、勘查、痕迹提取、证人询问等工作;同时协调医疗急救部门前往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苗xx已无生命体征。交警部门及时对肇事驾驶人郭xx进行酒精检测、毒驾检测,并扣押涉事车辆送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后续已依法对事故相关当事人开展进一步调查,并将事故情况通报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潞城交警大队等单位接报后,响应迅速,应急组织得力,现场救援处置得当,处置过程正确,不存在拖延时间和救援失误等情况,现场处置及时高效,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也未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置评估结论为良好。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郭xx驾驶重型货车在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未充分观察车辆右侧及后方非机动车动态,对路况预判不足、操作不当,未与二轮电动车保持安全横向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

2.李xx骑行二轮电动车在通行十字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大型车辆行驶轨迹,未主动避让具有通行风险的重型货车,对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长治市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涉事重型货车所有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对郭xx的大型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培训、十字路口风险防范意识教育不到位;未有效执行车辆动态监控措施,对驾驶人道路通行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缺失。

2.事发路段(国道309线833km十字路口)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未设置大型车辆右转弯危险警示标识、非机动车优先通行提示牌,未施划右转弯盲区警示线或非机动车待行区,道路安全防护设施存在薄弱环节,对路口通行风险的预警和管控不足。

3.相关监管部门对国道309线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维护、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足,对辖区内重型货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道路通行风险和企业管理漏洞。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当事人:郭xx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或根据路口实际交通规则调整对应条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涉事企业:长治市华鑫通工贸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所有人及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驾驶行为监管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开展核查,对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缺失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公司新增货运业务审批,整改完成后经复核合格方可恢复正常经营。

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建议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对国道309线、省道324线等辖区内重点公路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十字路口、学校周边、加油站附近等事故高发路段的设施缺失问题,并完成隐患整改。建议交警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重型货车驾驶人安全专项教育”活动,覆盖辖区所有货运企业及驾驶人,通过事故案例宣讲、模拟驾驶培训等方式,强化大型车辆转弯盲区风险认知;同时加大对路口不按规定让行、非机动车违法通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推动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事故数据、企业监管、隐患整改信息实时互通。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如发现上述或其他单位(个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压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辖区内所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尤其是重型货车所属企业)尽快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动态监控、隐患排查整改等岗位职责,将违法驾驶行为与绩效、上岗资格挂钩。

2.要求货运企业每月组织一次驾驶人安全培训,培训内容需包含“大型车辆转弯盲区规避”“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专项内容,培训记录留存备查;同时安装并启用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系统,对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转弯等行为实时预警、及时纠正。

(二)强化驾驶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

公安交警部门联合社区、村委会开展“交通安全进乡村、进企业”宣传活动,通过张贴海报、播放警示视频、发放手册等方式,重点普及“大型车辆右侧危险区”“非机动车路口通行规则”等知识,尤其针对农村地区中老年群体开展专项宣传,提升自我防护意识。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1.公路段牵头制定《辖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升方案》,优先对国道309线833km十字路口(事发地)、省道324线51km+200m路段(2.26事故地)等重点点位进行改造:增设大型车辆右转弯警示标识、非机动车待行区标线、反光隔离护栏,同步优化路口信号灯配时。

2.建立“道路隐患动态排查机制”,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道路安全隐患,交通运输部门需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置,并反馈处理结果。

(四)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与应急响应机制

1.成立由区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应急、住建、城管等部门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事故数据、研判风险趋势、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2.优化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公安交警、医疗急救、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110+120+122”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5分钟内启动响应,15分钟内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市区及近郊区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3.定期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演练”,模拟重型货车与非机动车碰撞、驾驶人逃逸等场景,提升各部门协同处置能力;同时完善事故后续善后处置机制,开通“伤亡人员家属帮扶绿色通道”,协调保险、民政等部门及时落实赔偿、救助等事宜。


潞城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