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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21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11-16 |
发文机关:综合执法大队 | 主题词:临时占用挖掘城市 道路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11-16 |
《长治市潞城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长治市潞城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市道路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或因工程建设需挖掘的,须经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批准后,按照规定占用、挖掘与修复。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请区政府批准。
二、适用范围
凡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与修复活动(含绿化带设立基站、机柜、铁塔、窨井等),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规划道路用地、交通岛及绿化带等)。
三、部门职责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登记备案、日常巡查监管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出具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的相关审核意见。
四、申报管理
(一)办理流程
1.项目单位(个人)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方案(含期限、位置、范围和用途等)、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意见函)、施工图纸(含定位图)、施工方案(含施工计划、机械配置、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杂物处理以及现场围闭等材料)。如挖掘道路的位置影响车辆通行,需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批准。
2.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项目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确定临时占用范围、挖掘具体位置。
3.经现场勘查确认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项目单位(个人)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或城市道路修复预付金)后,方可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项目单位(个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二)费用缴纳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所收费用统一交入财政专户。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依据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长价工字〔1994〕第30号、长财综字〔1994〕第80号、长城建字〔1994〕第42号)和长治市物价局、长治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长治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长价费字〔2012〕20号)执行。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宣传、纪念、庆典等公益性活动临时占用道路,以及给排水、供电、燃气、电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抢险维修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的,可以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商业活动除开业庆典外,其他所有促销活动、庆典活动只限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
城市道路挖掘(含绿化带)修复工作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原状修复,保证修复工程质量。
(三)办理时限
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在收到项目单位(个人)申请后,工作日内即收即办,如特殊情况周六日正常办理。对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申报事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完善网上申报平台,实现“网上申请、限时办结”。
五、施工管理
(一)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指引标志。占用、挖掘人行道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1.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
2.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前测算材料加工堆放面积,作业区域按照10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10天。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工程概况牌及施工铭牌等,夜间悬挂警示灯。
(四)施工铭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项目环保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监督单位及联系电话。
(五)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
(六)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环保“六个百分百”的要求。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用防尘网覆盖,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施工现场坚持湿法作业,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
(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附则
(一)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在申请的有效期内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二)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有权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决定,如缩小占用、挖掘面积,缩短占用、挖掘时间或者停止占用、挖掘行为。
(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对违规建设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项目单位(个人)、施工单位建立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挖掘的申请、施工资格,临时占用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立即修复或者给予相应赔偿。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