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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915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5-2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5-29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1. 资质办理:养老服务机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
2. 信息公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于食品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许可范围、有效期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定期核查:建立许可证定期核查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关注证件有效期,确保经营许可持续有效。若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食品留样管理
1. 留样要求: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进行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留样克数等信息。
2. 保存期限:留样食品需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冰箱需独立设置,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做好温度监测与记录,确保温度控制在0 - 8℃之间。
3. 专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详细记录留样情况,包括留样时间、销毁时间等内容。
三、购货渠道管理
1. 供应商资质审核:严格筛选食品供应商,优先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企业或商家。采购前,必须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2. 采购要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留存购物凭证(包括购物小票、送货单、发票等),凭证内容需注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采购的食品原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3. 进货查验:食品及原料入库前,验收人员需严格按照采购要求进行查验,核对品种、数量、质量、保质期等信息,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原料,坚决予以退货处理,并做好记录。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渠道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消毒管理
1. 场所消毒:食品加工场所(包括厨房、餐厅等)每日需进行清洁消毒。地面、墙壁、操作台等区域使用专用清洁剂擦拭消毒;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照射或空气消毒设备,每日至少1次,每次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2. 设备与餐具消毒:食品加工设备(如冰箱、烤箱、炉灶等)、工具及餐具使用后必须及时清洗消毒。餐具首选热力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等),煮沸消毒时间不少于15分钟,蒸汽消毒温度不低于100℃,时间不少于15分钟;无法采用热力消毒的,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消毒后的设备、工具及餐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干燥。
3. 人员卫生:食品从业人员进入加工场所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前还需对手进行酒精消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食品品相管理
1. 感官检查:食品加工前,操作人员需对食品原料进行感官检查,确保原料色泽正常、无异味、无霉变、无虫蛀等。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保证食品加工后的色泽、气味、质地等品相良好。
2. 储存要求:食品储存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需冷藏(冷冻)保存的食品应根据其保存温度要求,分别存放于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中,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及食品储存状态,防止食品变质。
3. 成品检查:食品成品在供应前,需再次进行感官检查,确认无变色、变味、结块等异常情况。对于不符合品相要求的食品,严禁供应给老年人。
六、落实责任管理
1.养老服务机构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研究安排1次食品安全工作,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
2.养老服务机构要建立陪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陪同老年人用餐1次,利用陪餐时间倾听老年人心声,检查食品安全工作,鼓励老年人集中就餐。
3.养老服务机构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要督促承包方、受委托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