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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3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6-06 |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全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06-06 |
各乡镇(街道)、各民政服务机构:
根据区民政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现将《开展全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2023年5月25日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全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防范化解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坚决守牢兜住安全发展底线,根据长治市潞城区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潞城区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潞消安委字〔2023〕7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市及我区71条细化措施。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全覆盖排查。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底数,有效整改重大风险隐患,有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法定职责、机构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安全岗位职责;推动民政部门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聚焦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强化监管,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时之前,切实维护广大民政机构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保持民政领域稳定向好安全形势。
二、组织领导
成立潞城区民政局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郭爱荣 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帅勇 区民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副局长
秦李军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分管养老工作副局长
各乡镇(街道)分管民政工作领导
成 员:桑燕平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平佩耀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股长)
申晓伟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科员)
各乡镇(街道)民政服务中心负责人
各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
三、检查范围
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各养老机构、各社区养老幸福工程、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殡葬服务机构由各乡镇(街道)参照此方案制定检查方案并认真检查,确保全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运营。
四、重点检查事项
1.用电、用气管理方面。是否落实用火、用电制度,是否对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进行定期检查,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现象;有无在起居室内吸烟现象;有无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设备;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是否严格落实 24 小时专人值班,加大夜间巡查,做好值班日志,密切掌握老人动态,特别是患病和高龄老人的状况,坚决确保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落细。
2.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民政服务机构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是否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
3.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机构内的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是否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
4.防火分隔。是否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是否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
5.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水量是否满足灭火需求;是否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消防设施系统是否正常使用,具备防灭火功能。
6.管理责任落实。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是否熟悉安全出口,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
7.初期火灾处置。是否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是否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中旬前)。区民政局根据各级文件要求制定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通知到所有乡镇(街道)和民政服务机构,做好宣传解读和动员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民政服务机构认真研究7项重点检查事项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附件1),可结合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整治内容并制定方案、动员部署。
(二)机构自查整改(2023年7月底前)。民政服务机构全面对照7项重点检查事项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附件1),开展自查自改,建立消防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台账。
(三)部门检查(2023年8-11月)。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深入本辖区民政服务机构一线开展检查,区民政局和民政服务机构负责将排查整治情况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填写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和整改落实情况,并动态更新,接受监督检查。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抓总,分管负责同志协调推进,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工作,全面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定期调度研究工作推进情况。突出抓好民政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机构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二)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机构应对第二波新冠病毒感染、可能出现的新冠病毒致病力增强变异组有关工作预案,指导辖区内民政服务机构结合设施条件实行内部分区管理,督促机构动态储备防疫药品物资,保持就医转运机制和绿色通道畅通,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做好准备。加强人员探视管理,督促外来人员进入机构时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民政服务机构对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观察询问,切实防范疫情引入和扩散,全力保障服务对象生命健康安全。
(三)加强应急值守。特别是重要假期期间,严格落实院领导带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案,科学稳妥应对处置,并按程序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密切部门会商协作,在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措施尽快转移避险,坚决防范人员伤亡。
附件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附件1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判断或综合判断。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不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
(二)甲、B类厂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室;
(三)甲、B类厂房和人口稠密的地方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要求;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口密集场所未按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灭火器、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第6条第1款至第9款规定了一些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第4条第1款至第4款的存在、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一些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第4条至第11条规定了一些要素4个以上的。
第四条 总平面布置综合评判要素:
(一)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二)建筑物之间的现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三)甲、B类仓库或C类车间及人口稠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C类车间或C类仓库和宿舍混合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室、儿童娱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在平台和疏散通道中设置商业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区的综合判断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导致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面积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受损防火隔离设施的数量超过防火分区内防火隔离设施的数量50%;
(三)丙、丁、E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综合判断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所楼层和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紧急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四)门店营业厅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25%;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人口稠密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装饰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在疏散门或紧急出口处设置围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除地下人口稠密地区外的其他地方,其安全出口、楼梯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要求;
(十)除首层外,人口稠密地区建筑物的现有外窗被遮挡或被广告牌遮挡等,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十二)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不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综合判断要素:
(一)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未按要求设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除地下人口稠密地区外的其他地方,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排烟设施的综合评判要素:
人口稠密地区未按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供电综合判断要素:
(一)消防电气设备未按要求使用专用电源电路;
(二)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未按要求设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综合判断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除地下人口稠密地区外的其他地方,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断要素:
(一)违反规定,直接在易燃材料或部件上敷设电线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未按要求设置防雷保护、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未按要求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公共场所可燃材料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