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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2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5-12-04
发文机关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5-12-04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建设补助工作的通知

晋民发〔2015〕69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措施》(晋政发〔2015〕39号)“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由省财政给予5000元/床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由社会力量(包括民间资本、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举办的,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等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一)对于经过审批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二)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对于经过改造开办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申请条件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机构性质是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二)养老服务设施完善,新建的养老机构应符合住建部2013年9月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确定的平均每床建筑面积45㎡,改造的养老机构平均每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5㎡,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平均每床建筑面积25㎡。

(三)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四)运营满一年;

(五)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床位在20张以上。

四、补助时间要求

补助按以下时间要求执行:

(一)2012年1月1日后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2013年1月1日后改造的民办养老机构;

(三)2014年1月1日后改造的民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五、资金审批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需据实填写《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由市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汇总后,于每年9月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经两部门会签后下拨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省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严禁弄虚作假,杜绝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对骗取补助的,严肃问责并追回全部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