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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2538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7-27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词危房改造 实施方案
标题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日期2020-07-27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长治市潞城区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7     

  长治市潞城区2020年农村困难群众 

  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2020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着力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晋政发〔2008〕2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村字〔202022号)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逐户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村字〔202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及对象认定 

  (一)改造范围 

  建成区以外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无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农村低收入对象等农村困难群众。 

  (二)对象认定 

  1. 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区扶贫开发中心负责认定,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收入对象由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困难残疾人家庭由区民政局、区残联共同认定。 

  2. 住房安全状况由区住建局负责鉴定。 

  3. 军属、烈属、退伍军人等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在本村或本村外拥有其他安全住房的; 

  (2)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租用店铺做生意的; 

  (3)申请对象购买汽车的(残疾人用于助力的2万元以下电动车除外)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大型企业工作或为私营业主、 个体户等收入丰厚的 

  (6)列入地质灾害治理搬迁规划的; 

  二、改造方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 

  1. 不具备改造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采取新建兜底保障 

  房或提供集体闲置公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新建兜底保障房费用通过上级财政定额补助和区级财政兜底方式解决重度残疾对象新建兜底保障房需要增设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费用计入建房总费用。修缮集体闲置公房费用由区财政负担,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区住建局监督验收。新建兜底保障房由村集体提供建设用地。 

  2. 具备改造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在原宅基地上自行组织新建或修缮。 

  (二)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收入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其他对象采取自行新建或修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鼓励到养老院集中供养。 

  三、改造标准 

  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家庭人口为依据确定新建兜底保障房面积。具体标准分为以下四类: 

  1. 家庭人口1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筑面积20平方米; 

  2. 家庭人口2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 家庭人口3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筑面积40平方米; 

  4. 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不超过18平方米。 

  四、补助标准 

  (一)新建兜底保障房按每平米1100元拨付建设资金,除中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7000元/户外,其余建设费用由区财政承担。新建兜底保障房面积不应超过或者低于建设标准3平方米,对超过3平方米的部分,财政不予补助。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行新建(修缮)房屋的,每户补助18400元,其中,中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7000元、区财政补助资金1400元。 

  (三)利用农村集体闲置公房进行修缮的,修缮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具体标准为: 

  家庭人口1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5000元; 

  家庭人口2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7000元; 

  家庭人口3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10000元; 

  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12000元。 

  (四)自行新建(修缮)房屋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困难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17000元。 

       五、实施步骤 

  (一)农户自愿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困难群众,自愿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危房照片、生活困难证明(贫困户便民卡、低保证等)等。 

  二)村级评议及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乡镇审核公示。乡镇、街道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审核结果及时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申请人陈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签署意见报区住建局;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区级审批及公示。区住建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区民政局、区扶贫开发中心、区残联负责补助对象的确认复核,区住建局负责住房状况的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媒体进行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申请人陈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区住建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质量监管。乡镇、街道统一新建(修缮)的,由村委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委托协议》,施工队伍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个人新建或修缮的,由乡镇、街道与农户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明确改造方式、改造时限、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乡村两级为兜底保障房的建设主体,同时负责农户自行新建(修缮)房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危房改造安全监督和质量把关工作。 

  (二)工程竣工验收。改造工程结束后,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扶贫开发中心、所在乡镇和村委相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严格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统一新建(修缮)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给乡镇、街道,用于支付工程款。个人新建或修缮的,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到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于虚报、重报、一户多报等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户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规范管理。每户农户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表、审核审批表、公示照片、协议、施工方案等材料。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网上录入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