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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29153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7 |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2025年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 |
| 主题分类: | 发布日期:2025-01-07 |
为健全和完善潞城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区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救难、兜底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潞城民发〔2019〕46号)和《长治市市级临时救助制度操作规程》(长民发〔2021〕24号)要求,结合长治市乡村振兴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因灾返贫长效机制的方案》的通知(长乡振发〔2023〕21号)、长治市民政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山西省民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长民发〔2023〕56号)和长治市民政局 长治市财政局 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23〕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统筹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并主动与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联系,密切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落实、主动发现、审核审批等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对象的调查落实及主动发现等工作。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救助对象与范围
本区常住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需先认定身份,再按困难对象身份办理临时救助。
(一)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因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以及非支出型其他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同时取消急难救助对象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为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国家全日制大中专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按家庭核算。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申请对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可以按个人提出申请。
(二)春节期间,区民政部门可对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
(三)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方式、标准
(一)救助方式
1、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为主(社会化发放),辅以实物救助的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家庭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不包括丧葬费)。
2、“春节送温暖”慰问,主要以慰问金和实物为主,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户。
3、临时救助后,家庭仍然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转介服务,被转介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救助原则,执行标准如下: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他癌症),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负担金额的10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按个人负担金额的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个人负担金额的2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4)其他困难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至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群体):个人负担金额达20000元及以上对象,按个人负担金额的1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2、患重病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持1年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医前救助。
3、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中专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年度内一次性给予2000元救助。
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孤儿(领取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的除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年度内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
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临时救助。
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3个月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可申请一次性1000元临时救助。
5、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在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计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急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额度可参照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7、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申请对象,个人负担达10000元以上,按照1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5000元。
8、以上医疗费用以住院费用为核算依据,门诊费用统一按照10%的比例进行核算,最高限额10000元。
9、总救助金额为按比例计算后住院、门诊费用的总和,执行个位取0,十位进一标准(其中按100%救助的对象不适用)。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急难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社会救助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供养证、低保证、残疾证和证明困难对象身份等有关证件;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引起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4)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证明;
(5)申请重大疾病临时救助的须提供申请当月起12个月内医疗费用的收据或相关部门进行救助后剩余费用的证明资料(需救助部门盖章确认),和诊断书原件或复印件;
(6)申请因学造成生活困难类临时救助的须提供在校在读证明或学籍证明;
(7)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的规定材料。
2、审核审批及权限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确认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1)乡级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个人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等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收齐所需资料,在乡镇(街道)班子会上通过后及时展开救助,救助标准最高3000元。超过乡级救助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填报的《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级救助。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批意见,救助标准最高10000元;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乡级救助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级救助资料进行核查和监管。
(3)审批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4)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通过银行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调查。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实行紧急临时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救助工作的分管领导、参与调查核实人员及当事人(委托人)签字确认后,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签同意,视情先行给予适当救助,超出审批范围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应在紧急情况缓解后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主动发现和“一事一议”机制
(一)主动发现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救助信息采集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牵头联系和组织。充分发挥村(社区)的服务功能,将“主动发现机制”纳入村(社区)职责范围,由村(社区)主任牵头,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担任困难救助信息员,具体负责及时将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线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后,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同时,区民政局加强与区残联、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接,积极开展信息比对,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依规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一事一议”机制
对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群众反映、信访和主动发现等经核实家庭确属困难,对本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启动“一事一议”,纳入临时救助。“一事一议”的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临时救助对象的5%,需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上会研究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并报民政局备案。
七、备用金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足,随时申请补足备用金,每月向区民政局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
2、区民政局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不足及时补充,以备紧急情况。
区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3、救助资金的发放:区财政局将资金划入专户,区民政局审批后向区财政提供救助发放名单,由银行直接将救助金额划入个人账户。
九、工作要求
一要规范救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资金发放名册及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有据可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要将临时报表和花名表、台账等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区级救助的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存档备案。
二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作用;以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为协调机制,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强化监督与处罚力度。一是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所有社会救助待遇资格。二是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社会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三是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此细则执行。其中核算标准或未规定的其他情况按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