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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22 | |
发文字号:潞城民发〔2022〕43号 | 发文时间:2022-10-20 |
发文机关: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 通知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2-10-20 |
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
为加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现将《长治市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2022年9月20日
长治市潞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
实 施 细 则
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省民政厅《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晋民发〔2021〕57号)、长治市民政局《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长民发〔2022〕27号)、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潞城政办发〔2021〕23号)及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潞城区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以及管理监督等工作。
(二)工作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2、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3、公开、公平、公正。
(三)工作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常态监管、信访接待、政策解答、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实行社会救助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社会救助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村干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公示等工作,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资料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政策制定、宣传、信访接待等日常管理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等多个环节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递交、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信息公示、送达各类告知书、通知书,上报民主评议结果、会议记录、公示资料,填报相关资料等相关工作,落实社会救助家访和月报制度。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负责每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大额消费、丧葬、受灾、大病等动态情况。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长治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我区遵照执行。
三、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审核确认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一)户籍状况
持有我省户籍在我区长期居住(连续3个月以上),或我区户籍在长治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认为低保对象。
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在实际长期居住地申请(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的视为长期居住地),户籍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未在户籍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我区户籍在长治市外其他城市居住的,在户籍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户籍地县(区)民政部门信函申报人实际居住地县区民政部门,委托其协助完成入户及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并由居住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随户籍制度改革城乡户籍改为居民户籍的,按其户籍地为城镇或农村,分别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二)家庭成员
我区实行以户施保为主,户保和人保相结合的低保政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线上申请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其中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4、人民法院或公安部门宣告失踪人员;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诊断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以及强戒所外就医、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
5、父(母)一方死亡或正在服刑,另一方改嫁(再婚),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随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一起生活,生活环境差的未成年人。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三)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资产净收入。
(四)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包括贵重金石玉器、收藏品、奢侈消费品等)。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情况特殊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认定;车辆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按照现值认定。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豁免的情形包括:
1、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
2、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生活用低档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2万元以下),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农用车、不从事经营的小型农机具等;
3、因病、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4、政府、社会团体给予的救助、捐赠、慰问等款项和获得的小额劳动报酬积攒成的存款,可在复核中适当予以豁免。人均豁免额度最高不超当年度低保年标准的3倍;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其他应豁免的情形。
有出借身份证进行企业登记注册、购买房屋、购买车辆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等相关手续。其中,过户到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予受理低保申请。未按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过户的,按本人所拥有财产认定。确系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或注销的,由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认定为本人财产。
因病住院的“支出型”家庭,按“事后救助”原则,购置相关财产在当事人患病之前的,该财产可予以豁免。
四、评估认定办法
(一)直接认定法
适用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或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
1、直接排除对象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保对象(不含“支出型”家庭):
①人均金融资产超过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的;
②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生活用低档摩托车和三轮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2万元以下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③申请家庭成员开办或投资企业、从事个体工商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净收入确实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通过举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走访索函证明核实真实收入;属于合作社成员且无收益的提供合作社章程、报表等证明加盖公章、法人签字,不作为排除项);
④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或承租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商业用房的(申请家庭拥有或承租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潞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视作住房套数未超过认定标准)。住房的类型包括:经济适用房、商品房、自建住房(以村委证明、土地证、确权证为准)、小产权房(以购房合同、物业登记为准)等;
⑤非重病或非重残家庭,同时赡养(抚养、扶养)人购买7万元以上汽车的(以购车发票计算,二手车以二手车交易发票计算)或赡养(抚养、扶养)人从事注册资金超50万投资或经营活动的;
⑥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
⑦拥有名贵宠物、古玩字画、高档装修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及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和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⑧家庭成员自费出国旅游、经商、打工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择园、出国留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⑨监所内服刑、公安部门认定吸毒及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⑩对在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的;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辱骂、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的;不参加所在辖区组织的义务劳动的人员;
⑪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申请救助理由的人员;
⑫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
2、直接纳入对象
①夫妻双方均重病或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直接排除对象除外),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未发现问题的病残家庭。
②抚养人超出劳动年龄段(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无固定职业、固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被抚养人正在就读全日制高等教育学历(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除外)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③赡养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被赡养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老年家庭。
(二)积分评估法
适用于夫妻双方均无稳定职业,收入不明确的对象。
评估根据造成困难的原因累计积分(具体见《困难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表》,附后),总分不封顶。由得分多少拟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具体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8分(含8分)以上的:拟认定为符合低保条件。
5-7分:进一步通过核算收入、民主评议认定。
4分(含4分)以下: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三)量化收入法
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较稳定工作,收入较为明显的申请对象,或前两种认定办法无法认定的边缘人群。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参照劳动合同或开具申请前12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认定;没有劳动合同或工资流水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购买岗位等按实际收入计算;申报收入高于申请受理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因长期照顾家中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照看3周岁以下幼儿等暂时未能参加就业人员需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开具不具备劳动能力或暂时未能参加就业原因无收入证明后每户可减免一个劳动力收入;诊断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一、二级残疾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视为无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入0.4-0.5倍计算;确属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工作无收入人员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其收入。
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对因病、因残(失去劳动能力家庭)和年老体弱(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度平均产量推算;
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在城镇有固定门面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数计算;有固定摊位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计算;非固定摊位经营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营出租车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3倍计算;经营大型车辆、工程机械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5倍计算。
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核定家庭收入时,应扣除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和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申请社会救助期间的家庭基本生活费(家庭人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数)。
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也可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若干元计)后超出部分的30%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赡抚养费按赡抚养家庭对被赡抚养家庭计算。
因计划生育、民间过继等各种原因造成老年人户籍登记有子女,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认定并未与该子女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该子女可认定为非法定赡养人。
拆迁等补偿费的界定和计算。
补偿费的界定。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购房前计入家庭收入;购买住房后,扣除购房款及必要的装修、基础家电费用外余额计入家庭收入(如原住房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居住的,其获得的原住房征收(拆迁)货币安置补偿款按共同拥有计算)。装修费用可结合我区公租房装修标准进行扣减。
拆迁、征地、意外伤害、解除劳动关系、安置等获得补偿金或安置款按规定折扣后的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分摊月份,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或因病、因灾等情况将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6、下列收入不计家庭收入:
①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②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③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④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⑤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失独家庭补助金;
⑥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⑧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⑨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⑩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款物等;
⑪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收入。
7、刚性支出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①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身体残疾需康复治疗和配备辅助器材、轮椅等支出,根据实际支付正规票据进行扣减。购买辅助器材、轮椅等支出每年最高不超3000元;
②因病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政策后,由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和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等。扣减费用根据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进行扣减。诊断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重特大病种的重病人员,可按照病种核减不低于每月200元的门诊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按实际票据核减;
③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最低住宿费等必须支出的费用,核减费用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年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每年不低于5000元,超过部分按实际缴费凭证扣减,最高不超10000元;
④对外出务工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务工地城市类别扣减生活工作成本。务工地在县级城市每月扣减100元;在中西部市级城市(含市辖区)每月扣减200元;在东部地区、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市及北、上、广、深等城市务工的每月扣减300元。
存在多重刚性支出的家庭,符合上述情形的,可累积计算。
8、“支出型”贫困
“支出型”贫困家庭,指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因病住院、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因患病住院支出费用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二年复核中可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决定继续享受低保。
9、“单人单户”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单独申请低保的范围,在计算其收入时,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中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予以豁免,财产净收入只计算其个人应得部分,在认定其财产时,只评估个人拥有的财产。
五、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自身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确定一名家庭成员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和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代理人应将其申请材料全部上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5、家庭人口及经济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主动上报。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开展经济状况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工作。家庭经济状况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并提请区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吃、穿、住、用及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等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必须有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共同参与,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家庭代表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等。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4、信息核对。对新申请的城乡低保对象,实行“逢进必核”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已享受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复核,也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逐一核对,进一步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对象如实填写《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跨区域)核对授权书》,根据授权书将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信息填入离线数据导入模板,并将纸质版盖章交区民政局。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直接将申请对象、家庭成员及赡养(抚养、扶养)人信息上传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通过线上直接将核查信息传输至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区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向上级核对部门提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息。出具核对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所有材料;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申诉申请。
5、其他调查方式。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申请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是否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复查。
(三)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确认城乡低保对象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照片要存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前期审核基础上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审核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办理过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召开会议组织评审,提出确认意见。会议的过程和结果要有记录,参会人员在审批记录上签字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并确定救助金额,自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批准的对象,要将信息录入山西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并上报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未成年人信息及艾滋病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有异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疑点等情况,有必要的可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或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入户调查核实。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审核确认期间,可以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
(四)“一事一议”。对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群众反映、信访和主动发现等经核实家庭确属困难,对本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启动“一事一议”,纳入低保范围。
“一事一议”的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低保对象的5%、需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上会研究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城乡低保对象范围并报民政局备案。
(五)时限要求。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六)资金发放。我区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分档标准:
①三无:无法纳入特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②因病:家庭成员中有“支出型”患者或诊断为省定病种的重病家庭;
③因残:家庭成员中持有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员导致生活陷入困难家庭;
④老年: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⑤单亲: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仍在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⑥其他:因其他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家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对象提供的资料,按照其生活困难程度确定发放资金标准。
分类施保:
低保对象中患重残和因病(诊断为省定病种的重病和“支出型”)患者、未成年子女(含成年仍本科以下就读)、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原低保待遇基础上,加发10%分类施保金,增加后的低保金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纳入分类施保后,每年提标时,相应按提标部分10%增加分类施保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由区民政局通过“一卡通”方式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20日前将当月审核确认花名册及审核确认会议记录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确认结果,于每月5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表和资金拨付函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确保10日前发放到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一卡通”方式于每月10日前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中。
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救助资金发放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代为保管银行卡或银行存折的,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七)失能及高龄人员认定
1、城乡低保对象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不需要经过个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
2、城乡低保对象年满60周岁的重病人员(省定39种病种)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本人提供区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纳入失能补贴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相关诊断证明复印件建档留存。
3、城乡低保对象年满60周岁的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纳入失能补贴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相关残疾证复印件建档留存。
4、城乡低保对象其它对象的失能认定以县级以上医疗部门鉴定报告为准。
5、城乡低保家庭中既是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补贴。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核定低保增减人员时要同时对失能、高龄补贴人员进行增减,并于每月20日汇总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情况进行补贴金发放。
六、管理和监督
(一)近亲属备案制度
对于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单独登记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包括: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和具体办理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主动发现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救助信息采集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牵头联系和组织。充分发挥村(社区)的服务功能,将“主动发现机制”纳入村(社区)职责范围,由村(社区)主任牵头,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担任困难救助信息员,具体负责及时将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线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后,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同时,区民政局加强与区残联、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接,积极开展信息比对,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困难群众依规全部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三)动态调整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
城市低保对象每半年复核一次。各乡镇(街道)的复核时间为:上年的10月15日至11月30日复核次年前半年的城市低保对象;当年的4月15日至5月31日复核本年度后半年的城市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中有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深度贫困的年保障对象,复核时间为一年复核一次,各乡镇(街道)的复核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11月30日。
农村低保每年分三批进行复核,第一批复核的乡镇(街道)为成家川街道、辛安泉镇、史回镇,复核时间为上年的10月15日至11月30日;第二批复核的乡镇(街道)为店上镇、微子镇、黄牛蹄乡,复核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31日;第三批复核的乡镇(街道)为潞华街道、翟店街道,复核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31日。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自决定之日起下月执行。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告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应及时告知村(社区),同时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将变动情况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低保对象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下月起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6、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暂缓或者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①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
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③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④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城乡低保渐退机制
1、因应届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除外)就业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2、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五)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监测对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市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相关文件执行。
(六)低保对象家访和月报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访和月报制度,准确、及时掌握低保对象的动态情况。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要经常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家访,关心其日常生活,掌握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变化、出行、消费等情况,重点关注因病、因学致贫的家庭,每月19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受灾、大病、丧葬等动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化情况尤其是死亡情况及时进行核查,根据动态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于每月20日前将动态调整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20日至月底期间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有死亡的应当及时上报。
(七)档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对制度、资金、公示、信访等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变更和销毁。低保申请档案要按照复核周期,完善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困难情况证明、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登记表、动态调整资料、审核确认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应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推广应用,逐步取消线下纸质审核确认档案,实现线上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八)监督检查制度
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申请或已经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处置突发事件、受客观条件限制、开展救助工作创新改革等,导致出现失误偏差但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不予受理社会救助申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申请人和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物资的,应当立即停保,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物资。未追回的,不再受理其相关社会救助申请。
经核实确系家庭困难或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追回资金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一事一议”决定暂缓追缴、部分追缴或免予追缴。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处非法获取救助款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责任追究
为城乡低保申请人的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
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家访和月报制度,未能及时上报低保家庭成员就业、收入、大额消费、丧葬、服刑、上学等动态调整情况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评估认定细则,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由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