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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11 | |
发文字号:潞城民发〔2023〕53号 | 发文时间:2023-12-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关于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3-12-18 |
各乡(镇、办事处) 民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救急解难、兜住民生底线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长治市民政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长治市强化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条措施》(长民发〔2023〕6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并通知如下:
一、扩展救助范围
进一步放宽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条件。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 种重特大病种及其它癌症的患者,可参照重病患者申办临时救助。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1、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低收入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分级审批规定。进一步简化乡级临时救助程序,遭遇急难的困难群众持申请书、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针对困难情形出具的对应证明即可由乡镇(街道)给予乡级临时救助。事后登记相关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慰问及500 元以下急难型乡级救助,可现金发放。
2、因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灾情影响等原因可由县区民政局制定救助方案,对救助对象中的特殊群体给予现金或实物临时救助;患重病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持1年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可申请一次性2000元县级临时救助;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人口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死亡3个月内,家庭成员或近亲属可申请一次性 1000 元乡级临时救助;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中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 1000 元乡级临时救助。
三、规范申请时限及要求
1、办理时限:因病申请临时救助,住院按入院时间、门诊按开票时间开始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超过时限的不予办理(2024年6月前为过渡期,仍可受理2023年1月-6月期间)。
2、比例救助:因家庭困难达到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的,先办理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再按困难对象身份办理临时救助。
3、票据问题:由于部分医院只开具电子发票,医保局也不再要求票据原件,为了体现票据唯一性要求,故增加票据承诺书。能提供盖章票据原件的提供原件,提供不了的填写票据承诺书。
四、用好“一事一议”机制
1、对未解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以及群众反映、信访和主动发现等经核实家庭确属困难,对本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启动“一事一议”,纳入临时救助。
2、“一事一议”的认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总临时救助对象的 5%,需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上会研究审核确认通过后纳入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并报民政局备案。
各乡镇 (街道)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扩大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发现,发挥好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作用。
此文件规定2023年12月1日执行,其他救助程序、救助标准仍按《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潞城民发(2019) 46 号)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