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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10 | |
| 发文字号:潞城民发〔2023〕22号 | 发文时间:2023-05-22 |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关于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3-05-22 |
各乡镇 (街道):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救急解难、兜住民生底线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并通知如下:
一、主动发现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困难救助信息采集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牵头联系和组织。充分发挥村(社区)的服务功能,将“主动发现机制”纳入村(社区)职责范围,由村(社区)主任牵头,村(社区)民政工作人员担任困难救助信息员,具体负责及时将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线索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后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临时救助保障范围。同时,区民政局加强与区残联、区乡村振兴等部门对接,积极开展信息比对,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符合条件困难群众依规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二、时限要求。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丧葬费事宜。对经区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对象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死亡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死亡对象于死亡所处季度及时申请临时救助丧葬费,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下季度。
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扩大政策宣传,积极主动发现,发挥好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作用。其他救助程序、救助标准仍按《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潞城民发〔2019〕46 号)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