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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09 | |
| 发文字号:潞城民发〔2021〕21号 | 发文时间:2021-03-0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关于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 |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日期:2021-03-01 |
各乡(镇、办事处) 民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救急解难、兜住民生底线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长治市民政局《关于长治市居住地申报低保等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长民发〔2021〕2号),现对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并通知如下:
对于城乡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在居民保险报销和诊疗目录内剩余部分医疗救助100%救助后,诊疗目录内超过医疗救助封顶线的剩余部分及诊疗目录外自费部分,临时救助按100%比例实施救助。救助额度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其他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仍按《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潞城民发〔2019〕46号)执行。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