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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null/2023-00008
发文字号潞城民发〔2019〕46号 发文时间2019-12-12
发文机关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日期2019-12-12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长治市潞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潞城民发〔2019〕46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潞城区民政局

2019年12月2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临时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 号)和《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要求,结合《长治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民发〔2019〕7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工作职责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担负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区民政局统筹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并主动与卫生健康和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联系,密切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落实、主动发现、审核审批等职责。

村(居)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对象的调查落实及主动发现等工作。受申请人委托,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三、救助对象与范围

本区常住人口,遭遇突发事牛、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居民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团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以及非支出型其他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为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国家全日制大中专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临时救助按家庭核算。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申请对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时,可以按个人提出申请。

(二)春节期间,区民政部门可对行政区域内的特殊困难群众开展“春节送温暖”活动。

(三)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四)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依照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方式、标准

(一)救助方式

1、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为主(社会化发放),辅以实物教助的方式进行。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家庭年度内累计教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2、“春节送温暖”慰问,主要以慰问金和实物为主,救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户。

3、临时救助后,家庭仍然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转介服务,被转介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名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效助工作。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按比例救助原则,执行标准如下: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1)孤儿、特困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金额的 50%比例进行教助,最高限额10000元。

(2)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按个人负担会额的3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3)低收入家庭(按长治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进行认定):个人负担达10000元及以上对象,按个人负担金额的 20%比例进行教助,最高限额10000元。

(4)其它困难对象(低收入对象至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问群体):个人负担额达20000元及以上对象,按个人负担金额的 1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限额10000元。

2、对于经区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对象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初诊诊断为重大疾病《省定26 种重大疾病)时,凭诊断书、检查结果报告单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医前救助。

3、贫困家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中专教育(不会自费择校生)经其它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度内一次性给子2000元以内救助;低收入家庭年度内一次性给予 1000元以内教助。

贫困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其它教育教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孤儿《领取孤儿助学工程助学金的除外)、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度内一次性给予3000元救助;低收入家庭年度内一次性给子2000元教助。

4、对经区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对象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死亡时,必须及时在当月提出申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丧葬救助。

5、遭遇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甚至死亡的,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在10000元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6、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各种教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计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急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额度可参照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7、未参加城乡居民保险的申请对象,个人负担达10000元以上,按照 10%比例进行救助,最高救助3000元。

8、以上医疗费用以住院费用为核算依据,门诊费用统一按照10%的比例进行核算,最高限领10000元。

五、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员会可以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如实填报《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 居民户口筹原件和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低保证、残疾证、特困供养证、贫困户便民卡、低收入认定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引起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5)其他保险、救助、赔偿等有关情况证明;;

(6)申请大病医疗临时救助的须提供一年内医疗费用收据的原件或相关部门进行救助后剩余费用的证明资料(需救助部门盖章确认),和诊断书原件或复印件;

(7)申请就学困难救助的须提供在校在读证明、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8)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审核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个人临时救助申请后,及时组织包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居)于部对申请人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民主评议会,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进行审核,对符合教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 (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期 3 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额度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审批;超出审批额度范围的,在申请家庭填报的《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教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2)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村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对符合临时放助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3)审批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3天,接受群众监督。

(4)对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审批机关通过银行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特殊情况下审批机关可以即时向对象发放现金。公示有异议的,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充调查。

(二)紧急程序

紧急程序是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实行紧急临时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要积极开展“先行敦助”。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救助工作的分管领导、参与调查核实人员及当事人(委托人)签字确认后,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签同意,视情先行给予适当救助,超出审批范围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应在紧急情况缓解后 10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审批权限要求

1、乡级救助。受区民政局登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额临时救助可以直接审废审批,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2、区级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较大金额的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乡级救助审批结果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乡级救助进行核查和监管。

七、备用金制度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50000元,备用金不足,随时申请补足备用金,每季度向区民政局报告备用金使用情况。

2、区民政局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会额度 20000元,支取后及时补充,以备紧急情况。

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上级财政给子适当补助。城乡低保滚存结余资金的10%可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2、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3、教助资金的发放:区财政局将资金划入专户,区民政局审批后向区财政提供救助发放名单,由银行直接将救助金额划入个人账户。

九、工作要求

一要规范教助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审批档案、资金发放名册及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做到档案资料规范完整,有据可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要将临时报表和花名表、台账等上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区级救助的由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存档备案。

二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作用;以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为协调机制,保障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要强化监督与处罚力度。一是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终止临时救助,收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一年内享受所有社会救助待遏资格。二是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在社会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三是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对于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承办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此细则执行。

2023年  临时救助  总表(1).xls